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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新规引发争议:风和阳光属于国家所有?

www.creaders.net | 2012-06-19 20:19:27  东方网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网上舆情要览:清洁能源产业是一项涉及面广、耗资巨大的长期工程,从其发展路径来看,并真正站在促进国家能源结构的立场上,民间资本的进驻都是一个必然的事情。在这样一个认知下,对于民间资本,地方政府大可抱以更加开放的姿态,放弃对立和管制思维,主动开拓合作渠道,实现双赢。而以行政思维设立门槛障碍,注定没有赢家。

  新闻背景:

  针对一些企业随意探测开发风能、太阳能资源问题,黑龙江省发布了《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气象部门批准,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这是我国首个规范气候资源利用的地方法规。

  媒体论道:

  晒衣服要请示吗?

  我国首个规范气候资源利用的地方法规,让人联想起阿凡提故事中巴依卖树荫的那一段来。有人调侃:哪天下个文件说上帝也是他们的那就万事OK了。

  我相信黑龙江这部地方法规,本意不是让老百姓冬天早上晒太阳要交费,也不是夏天你去户外吹个凉风要付钱。否则你要是哪天消化系统出了问题,身体的某个部位一不小心给祖国的风能开发事业作了贡献,也向气象局伸手要补偿,这买卖关系一辈子也扯不清了。

  地球人都知道,黑龙江不会因为别的地方利用了太阳能,他们那儿就少了阳光;西伯利亚并不会因为下风口的黑龙江开发风电而派人来伸手要钱。黑龙江这条法规,核心是对“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设限门槛,进行规范。它给人们造成“霸道”的印象在于:你不是口口声声说中国能源不足么?真有人一不用政府投资,二不用污染环境,将大自然的恩赐转化成既赚钱又利民的双赢,你又一手遮天说不准了,说那是国家所有了,将来PM2.5指数降下来,你是不是还会收人家的唿吸费啊?

  其实收唿吸费,不过是句气话。我理解,老百姓是对政府习惯性垄断心怀怨气,他们担心在“规范”的名义下,又多出十几个甚至几十个一手拿橡皮章、一手端杯分羹的婆婆来。煤、天然气,那些不可再生资源,管得严些紧些,不去说了;这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风能和太阳能,你自己无能占着茅坑拉不出屎,还不让企业自负盈亏拿来用用?或者,不交出排污费清洁费空气污染费挂号费排队费,这坑就不让人蹲了?

  将风能太阳能当成“新型国有资产”,黑龙江这条地方性法规,典型地反映了垄断体制的弊端:坐庄发牌的、制定游戏规则的、出牌洗牌的,永远是一个角色;输赢都归他,别人插不上手。一个没有竞争的游戏,一个你想抓一手牌跟他玩一下,但必须先交钱并且必须按他单方面制定的游戏规则出牌的游戏,能是一个公平游戏健康的游戏么?

  据说有位留德博士,回国后自己花钱在郊县建了幢可以自主发电的环保房。博士想把多余的电无偿输入国家电网,咱们电力局的人说了,入网行,得交费。

  一个没有竞争的游戏,一定是个弱智的游戏。当原本属于大自然赋予公共的风能太阳能,成为政府垄断的资源,从今往后,这个产业投的是政府的钱,出的是政府的力,这样的“国家权力”,会不会无意间扼杀这个产业原本通过竞争,可以激发出来的技术开发与进步?会不会在有意或者无意间维护了既得利益者的同时,给那些试图一脚踏进这个门槛的企业,带来不亚于气象灾害的人为支出与损失?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太阳能风能,终有一天会走上、也应该走上规范开发利用的路子。但是,在全世界都在讲低碳讲环保,想着法子开发清洁能源的今天,在我们最期待的激励性开发、有序竞争性开发还给不出谱的时候,政府就急促唿啦地先来个国家所有化,怎不叫人浮想联翩?

  莫把民间参与当成资源保护的敌人

  仅从常识的角度作出判断,都不难理解舆论在此事上的吐槽动机:当我们每天都必不可少的太阳、风,都被地方政府以法律的形式定义为“国有”,荒诞之感立现。

  可以明确的是,于尚处在起步阶段的我国气候资源开发而言,政府对开发主体、开发规模和开发方式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实属必要。一来,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和盲目开发;二来,也是管理效率的需要。但较之于传统能源的开发,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开发又具有自身的特点。首先,较之传统能源如煤炭的开采,清洁能源的环境和安全风险都相对较低,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民间的参与提供了先天优势;其次,囿于清洁能源在我国目前还处在起步阶段的发展现状,民间资本在能源的普及和研发方面,显然有不可替代的前瞻优势,这在许多行业都已经得到证明。再者,现阶段清洁能源的发展规模和民间资本的进驻欲望,都说明市场存在民间企业的生存空间。

  清洁能源产业是一项涉及面广、耗资巨大的长期工程,从其发展路径来看,并真正站在促进国家能源结构的立场上,民间资本的进驻都是一个必然的事情。在这样一个认知下,对于民间资本,地方政府大可抱以更加开放的姿态,放弃对立和管制思维,主动开拓合作渠道,实现双赢。而以行政思维设立门槛障碍,注定没有赢家。

  “风能太阳能属国家”于法、于理无据

  遍查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只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等,根本没有规定“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而《气象法》也只是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气候资源的特点,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和保护的重点作出规划”,也没有规定“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中规定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可谓是于法无据,师出无名。

  并且,制定所谓“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还明显违背了相关立法程序。《立法法》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等只能制定法律,很显然,规定“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这样的制度,涉及到公民与国家财产和利益分配,是一个重大利益调整关系,属于“基本经济制度”,理应由国家法律来制定。而《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只是地方性法规,无权制定“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这样的属于“基本经济制度”的制度。

  对绿色能源开发应亮绿灯而非红灯

  太阳能和风能都属于清洁绿色能源,无论是从石油、煤炭等传统资源日趋紧张的角度考量,还是从绿色能源低碳环保的角度考量,太阳能和风能等绿色能源都应该逐渐引领能源开发的潮流,都应该在未来能源利用构成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例。对此,政府急需要做的是向开发企业提供补贴,提供税收减免、低息贷款等优惠政策,提供法律范畴内的各种扶持,大开绿灯,而绝不是开红灯,设定禁限门槛。

  实际上,国家的能源发展战略已经把太阳能和风能作为了重要一环,以法律、政策鼓励扶持的力度在不断加大,近日,科技部还发布《太阳能发电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和《风力发电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为我国“十二五”期间太阳能发电和风电的科技发展与产业化路线指明了方向(6月11日《中国建设报》)。黑龙江省无论出于何种目的规定太阳能和风能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企业未经许可的探测开发,都人为增加了企业探测开发太阳能和风能资源的难度和成本,都是对企业开发利用绿色能源积极性的遏制。

  空气收归国有还远吗?

  我们很难想象将风能、太阳能资源划归“国家所有”会是什么情况,那么,我们走在大街上,甚至住在家里,只要沐浴了和风丽日,是不是就侵犯了国家所有权了,偷盗国家财产了?是不是要经国家许可才能享受,是不是还要缴纳阳光税和风气税,才能使用?是不是缴不起这些税,只能躲在阴暗封闭的空间里?这种荒谬的地方立法,等于剥夺了公民最基本的生存权利,不知这个无法无据的条例是如何出笼的。

  当然,我们相信,这个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的主旨并不是为了收阳光税和风气税,不是置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利于不顾,而是将气候资源划归国有,用立法的形式阻止民间企业染指气候资源探测开发,以便让国有企业独享。退一步讲,哪怕是民间企业想要进行探测开发,也要跨过许可这个门槛,而光是审批这个门槛,就可以为地方政府开辟绵绵不断的财源。最后,所谓的管理工作都变成了收费工作———资源在手,坐地收钱。而且,风能、太阳能较之矿藏、森林等,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还有比这种一经收为己有,永世不会坐吃山空的办法更绝的吗?

  讽刺表达的背后

  很多网友以讽刺的口气说,“空气是否也属于国有,任何人不能随意唿吸?”……显然,这样的讽刺和质疑首先源于常识的缺乏,把风与风能混为一谈,把企业开发利用与公众自然生活混为一谈。而且,也不清楚风能开发与气象灾害的关系。当然公众对气候资源利用常识的缺乏,也是源于法律上规定不明确,没有普及相关知识。

  此外是过去公共资源的审批制和国有化出现了很多让人不满的现象。公共资源国有化,似乎变成了国企化,而非民生化。也就是说,公众讽刺气候资源开发审批制以及国有化是有深层原因的。而“审批制国有化” 很有可能会固化垄断或形成新的垄断。众所周知,“垄断”是目前最不受欢迎的现象之一,所以,公众才会以讽刺的方式表达自己情绪。

  而要想让公众认可气候资源“审批制国有化”,一是在气象法上要明确气候资源属于国有,开发实行审批制;二是在法律法规上要明确气候资源国有化不等于垄断经营;三是在审批环节要透明以防腐败,并减少审批环节的收费;四是,气候资源属于国有资源,即公共资源,要为公众谋福利,而不是让地方政府、国企牟利。

  黑龙江省近日颁布《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今后将对气候资源探测实行探测许可制度,有关单位从事气候资源探测,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取得《气候资源开发探测许可证》。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要求企业探测风能、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这一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尚属首例。

  能源经济专家林伯强告诉记者:“由于现在风能、太阳能的建设基本都是要通过政府批准,现在气象部门介入此事,应该是主要考虑到环保的问题。”

  在风能、太阳能设备方面,《条例》还要求,风力风能、太阳能资源的探测活动应当执行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探测活动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同时,风力风能、太阳能资源探测设备未经气象机构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在风力风能、太阳能资源探测中使用。

  根据《条例》规定,今后风能、太阳能企业在黑龙江从事气候资源探测之前,需要取得《气候资源开发探测许可证》,同时探测单位应将探测资料交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技术审查单位。这意味着在黑龙江省建设风场、光伏电站的企业不仅要获得《气候资源开发探测许可证》,还需要将探测数据汇总给有关部门。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气候资源的特点,组织相关部门,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和保护的重点作出规划,并将气候资源调查和保护所需要的基本建设投入和事业经费,纳入本级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条例》指出。

  不过,也有分析人士担忧,在国家能源局即将出台细则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新能源开发领域的情况下,对于新能源的开发与探测地方政府应该是多鼓励民间参与,虽然在开发过程中的环保问题不容忽视,但是应尽量减少设置多余的门槛来增加企业负担。

  据国家能源局统计数据显示,民间投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装机容量超过4900万千瓦,约占全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总装机容量的18%。此外,在新能源设备制造方面,民间投资风电设备制造年产能约3200万千瓦,占全国风电设备总产能一半;太阳能电池及组件制造年产能约2500万千瓦,占全国总产能的 83%,太阳能晶体硅制造年产能为10万吨,占全国总产能的80%。

  针对一些企业随意探测开发风能、太阳能资源问题,黑龙江省发布了《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气象部门批准,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这是我国首个规范气候资源利用的地方法规。(6月18日《京华时报》)

  黑龙江颁布的这个条例,规定企业必须经过政府批准才能探测风能太阳能资源。虽然根据《行政许可法》,“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该法同时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在风能太阳能被大量浪费的当下,设定这样的行政许可是否合理,显然值得商榷。

  而且,该条例进一步规定,即使是在政府批准之后探测,探测出来的风能太阳能资源也属国家所有――说更直接点,其实就是属地方政府所有。出钱出力去探测的企业,等于当了一次“活雷锋”。这显然与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完全相悖。规定“风能太阳能都属国家”,对于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而言,无异是一种无形的阻碍。反观国外,清洁能源开发利用都离不开政府部门的强力支持。比如德国,政府对清洁能源发电业者都有补助。事实上,企业自主开发清洁能源亏损风险很大,当有企业愿意探测利用清洁能源,不应首先想到所开发的是一项财源,去变相制止。这无疑是非常短视的。

  “风光”归国家,并非是笑话

  “我违法了,我刚晒了下太阳”。

  黑龙江省近日出台《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提出“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而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引来网友调侃:难道今后晒太阳、放风筝成了盗用“国有资产”?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气象部门对风光资源数据统一管理有利于行业发展。但风电企业担心,探测需经审批,可能会增加企业运营成本。

  ■当事方称

  “象征意义大于实际可操作性”

  张望朝(黑龙江省委政法委宣教处处长):

  我们应该看到我国不仅人口众多而且气象灾害偏多,气象立法适当超前,有助于地方政府和企业更多关注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有助于我们把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更好地利用。

  现在来看,这部法规的象征意义要远远大于它的可操作性。

  这个象征意义在于它在我国利用科学技术协调人与大自然的关系方面是一种法律性的保障。条例经过实施若干年就可能为其他的省所借鉴。

  ■业内观点

  “风光统一管理对企业是好事”

  曹寅(美国Martec迈哲华咨询公司中国分公司能源电力业务总监):

  其实关于风光资源的数据是一个企业决定投资的重要依据。而获得这些数据需要长达一两年的探测,布置几十台仪器,成本很高。因此交给专业的机构如中国气象局来做,不仅可以给企业提供方便,也有利于掌握整个国家的风光资源。

  此外有些信息也可能涉及国家安全,企业探测出来这些数据有可能会转让给他人,有必要统一管理。在德国,全国的光伏资源也是有机构专门进行管理的。

  “风光归国有可能增加运营成本”

  国内某大型风电厂商人士:

  规定可能会增加风电场建设运营成本,为企业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目前,企业建设风场、光伏电站之前需要获得地方资源数据再决定建设风场、电站的规模,通常会通过气象局购买数据,但由于气象局的数据资料并不完整,因此企业有时需要自行探测,不需要经过任何部门的审批。

  ■专家观点

  “明确所属关系不代表要收费”

  孟宪淦(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副理事长):

  以前都是建风场、光伏发电场的企业自己探测,现在有这个规定,好处是能够让当地政府了解都有哪些企业在探测那个地方的资源,避免重复测绘,也可以避免企业跑马圈地。

  这与我国宪法规定中国的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是一致的。风能、太阳能属于自然资源这是没有疑问的。从法律上必须明确所属关系。

  但是规定所属关系,属于国家并不是说使用就是要收费的,我想这里面可能有些误解。就像土地,也是国家的,买房的时候有土地使用费,但是走在大马路上是不收费的。所属关系属于谁,并不意味着就一定要收费。

  “规范预测市场政策非常必要”

  于洋(斯坦福大学能源政策研究人员):

  如果是针对太阳能和风能预测市场的规范和管理,那这个政策是非常必要的,规定探测和预测结果的产权,就可以对预测成果进行定价,对预测技术产生有效激励。因为如果企业免费使用气象局的预测结果,那么就相当于获利者是风电和太阳能发电企业,而成本由全体纳税人支付,那么预测者就无法通过改进预测技术来获得更高的回报,也就没有动力去进行预测技术。

  @邯郸资讯:如果我们撇开那些堂而皇之的说法做一点理性分析的话,我们即刻就会想到“设租”这个词,所谓“设租”主要是指行政管理部门为了获取一定的超额租金而设立了行业的进入门槛。笔者认为,《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可以理解为一种设租。

  @布小什大师:风能太阳能都是国有资产了,以后按流量计费的话,衣服要拧干点才晾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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