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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于雷曼律师事务所的郝俊波,曾代理中国公民进行跨国空难、证券、人身伤害集体诉讼。
郝俊波说,此举是要向日本传递一种声音,希望石塬看到后能悬崖勒马。如果最后他胜诉,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于石塬来中国,郝俊波可以申请限制他离境,直到石塬满足起诉状的要求。
郝俊波在起诉状特别声明,日本政府及石塬慎太郎侵犯「他的3项权利」,分别是主权及领土完整权、对钓鱼台及相关海域的所有权等财产权、中国公民之名誉权与荣誉权。
他进一步解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而他是中国人民当然享有上述权利。
为此,郝俊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日本政府等应立即停止侵权,并登报道歉;判决被告将非法募集的购岛捐款没收,作为中国开发钓鱼台及中国公民前往该岛之资金;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依法承担。法院工作人员收到起诉状后表示,会再和郝俊波联络。
根据大陆《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应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塬告对裁定不服,可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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