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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金改弊案 阿扁再被判十年并罚金一亿

www.creaders.net | 2012-12-20 21:50:58  中国时报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二次金改弊案,台湾的前总统陈水扁、吴淑珍被控向元大马家收贿新台币二亿元,最高法院昨(20日)认为,总统对二次金改有“实质影响力”,将扁判刑十年,并科罚金新台币一亿元,褫夺公权八年、珍判刑八年,罚金八千万元,褫夺公权七年;二人还应连带追缴没收未扣案犯罪所得二亿元确定。另收受国泰金蔡家三亿元部分,则发回高院更审。

  如果加计扁珍日前因龙潭购地、南港展馆及洗钱案判决有罪定谳部分,二人被判刑的刑期,已达旧法有期徒刑二十年的法定上限。

  扁、珍被控在2001到204年间,在国泰合并世华银一案,收受国泰金三亿元。另外,2004年时,为争取合并复华金控,及阻止辜仲谅参与并购案,元大马家向扁珍行贿二亿元。

  一审以“法定职权说”,认定金改不是总统的法定职权,判决扁珍等二十一位被告全部无罪。但二审认定扁珍收受国泰金蔡家三亿、元大马家二亿,并非政治献金而是受贿的对价,改判扁珍等人有罪。

  扁珍上诉三审后,最高法院20日将全案切割三部分判决。元大并复华案中,合议庭认为,时任总统的陈水扁,对财政、金融部会首长,有实质决定权,总统一旦亲身参与或干预,就会产生实质上的影响;扁珍确实也在收贿后,向辜仲谅施压,逼使对方放弃并购案。

  最高法院因此将扁依职务上收受贿赂罪,判处十年徒刑,并科罚金一亿元,褫夺公权八年;吴淑珍因不具有公务员身份,依法减刑,改判刑八年,并科新台币八千万,褫夺公权七年,并科罚金八千万,未扣案的犯罪所得二亿,扁珍二人应连带追缴没收。

  国泰并世华案部分,最高法院认为,二审对陈水扁与国泰蔡家间如何达成“期约贿赂”的合意,并没有说明凭借的证据及认定的理由,仅凭推测就做出判决,有速断之嫌。洗钱部分,扁珍存放银行保管箱被查扣的七点四亿,那些是犯罪所得,高院对金额、流向也交待不清,这两部分撤销,一起发回高院更审,以厘清事实。

  同案被告前国泰金控副董事长蔡镇宇、元大集团创办人马志玲、前兆丰金控董事长郑深池、李明贤、侯西峰、吕泰荣、吕和霖、陈幸妤、辜仲谅、邱德馨及前总统府资政吴澧培被控行贿、洗钱部分,由于旧法并无处罚规定,二审已获判无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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