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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血液样品违规拿出保管室还能成为有效证据吗?
二,两份鉴定书哪个有效?
三,关于血液样品的密封及四份样品氰含量的差异问题
四,鉴定毒物的程序应该是什么?
五,毒物致死量的认定符合医学常识吗?
六,毒物来源的证据链上有缺失能判定证据确凿吗?
七,到底是毒药还是其他因素导致伍德死亡?
八,案发现场都还有哪几种药品,其来源未查清?
九,对微量毒素为什么没进行检验?
十,证据显示的杀人器皿令人匪夷所思
十一, 公安机关设置在现场的监控证据为什么没有到案?
十二, 夏德良参与犯罪的主观动机
十三, 谷开来犯罪的主观动机
十四, 王立军的参与程度以及他在此案中的角色
十五, 王立军的举报效力
十六, 王立军犯罪的主观动机推测
十七, 谷开来到底犯了什么罪?
十八, 谷开来的犯罪动机和行为是否由王立军诱导和唆使
十九, 其它诸多疑点
该文对于这些疑点的具体分析如下。
一、血液样品违规拿出库房还能成为有效证据吗?
证据显示:2012年1月29日,王立军指使某警员将伍德的心包血样分成了四瓶(没有解释原因),并且指使某警员将这四瓶血样分别“违规”拿出物证保管室多日(没有解释原因)。所以不能排除这些血样可能被污染或被做了手脚。检材因而失去了必须具有的“原始性、真实性”。因此在法律上其血液样品已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二,两份鉴定书哪个更有效?
本案对伍德的心包血液进行了两个阶段的毒物鉴定。第一个阶段是案发当日(2011年11月15日),进行了两次:一次是毒物鉴定,一次是的氰化物鉴定。两次检验均没有发现有毒物和氰化物成分。第二个阶段是4月份进行的毒物鉴定。这次检验发现被分成四份的血样都含有不同比例的氰化物。
这两个阶段的鉴定报告哪个合法和具有可采信性?第一阶段产生的鉴定结果在庭审中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理所当然地具有合法性,不可质疑性。而其后进行的鉴定由于检材流转不符合法定程序,因此检材失去了证据的原始性、真实性,所以其后的鉴定结果应当被排除。
三,关于血液样品的密封及四份样品氰含量差异问题?
四瓶血样在2012年4月份的公安部鉴定时均检出氰化物毒物,并且四瓶血样的毒物含量不一,有超过百分之三十的毒物含量差别。
在这个问题上到庭的鉴定人回答说:可能由于密封不严,瓶中毒物会挥发,因其挥发程度不同,造成了这样的差别。
而公诉人在回答辩护律师质疑“原始性、真实性”时说,这些血样都是密封好的,没有证据证明血样被做了手脚。矛盾出来了:如果鉴定人说的对,那么密封不严达四个月之久的血样,根据常识会凝结干燥。如果公诉人说得对,那结论只有一个:此四瓶血样被分别密封两次。在回答蒋敏律师再次质询时,公安部鉴定人回答:我只对交给我时的这四瓶血样的鉴定负责。言外之意就是说,交给他鉴定之前所发生的事与他无关。
常识是:同一溶液分成多少份,其中所溶物质比例应是相同的。只有一种情况下会产生差别,即分成多份之后有人再次分别加入了某物质。在化验室里完全可以重复这个过程并得出结论。
四,鉴定毒物的程序应该是什么?
公安部鉴定人当庭讲,要鉴定具体是什么毒物,常常是使用“排查法”,即逐一试验,当发现某一种毒物达到了致死量,也就不再检查其他的毒物了;同时他还说,会根据案件及现场的情况,着重首先排查某些毒物。我们的质疑是:1、为什么公安部鉴定人发现氰化物含量不足以致死以后不再排查其他的毒物?2,他也没有回答本案当中他们会着重排查那些毒物,以及为什么要先检查这些毒物?法庭对此并没有查实。
五,毒物致死量的认定符合医学常识吗?
谷开来的德律师提出质询,根据显示的证据并且专门请教过专家认为:公安部鉴定结论当中的毒物含量达不到致人于死的最低量。公诉人回答是:对毒物的反应存在个体差异。问题又来了:为什么不往上计算个体差异呢?而往下计算个体差异的依据是什么?用估计的事实来推理定罪是证据学上的禁忌。法官照样没有采信律师质询。
六,毒物来源的证据链上有缺失能判定证据确凿吗?
“红蜡烛”的来源已经查清楚了。制造和销售毒药的人也被抓捕,其制造和被当场查获的48颗“红蜡烛”毒药也查获到案,但销售毒药的人的毒药来源,售药人获得氰化物的来源等等证据都没有到案;更奇怪的是没出示对48颗“红蜡烛”的化学成分进行检验的结果。这48颗“红蜡烛”是否也含有血样中相同的化学成分?或相同比例的氰化物?
该毒药和谷开来使用的毒药之间的“同一性”关联证据在这里缺失了。因此指控谷开来杀人的毒药来源,以及毒药的真实性都大打折扣,在一般的证据学上,它的结论应是“证据不足”。
七,到底是毒药还是其他因素导致伍德死亡?
在庭审当中对“红蜡烛”的称唿,证据当中和庭审人员使用了两种称唿:“鼠药”、“狗药”。根据常识,我们知道鼠药是缓释性毒药,老鼠食用它以后通常要一两天以后才会死亡。这是因为如果老鼠急速死亡,将导致后来的老鼠决不再会食用该食物。所以它不含氰化物。如果是狗药,则可能含有氰化物,它会使目标瞬时死亡。到底是“鼠药”还是“狗药”,在“红蜡烛”已大量到案的情况下,为什么不做这种鉴定?
庭审显示,本案的证据链条是缺失、断裂的。导致尼尔伍德死亡的毒药到底是什么?本案没有“唯一”“确定”的证据加以证实。
证据还显示,公安部于2012年4月份作的血样鉴定当中的特定的氰化物毒物含量根据法医学文献不足以导致人的死亡,只达到通常致死量的一半多。
为此本案也就提出了一个重大的问题:什么是伍德真正的死亡原因?
八,案发现场都还有哪几种药品,其来源未查清
本案证据显示:案发现场涉及到的药品一共有四种:1、红蜡烛配置的水溶剂;2、谷开来制作的“胶囊”,说是毒品(海洛因或者冰毒),并有证据说谷开来将其撒在床前地上,伪造吸毒致死的现场;3、谷开来自己带的“舒缓剂”,其用途不得而知,是缓解谷开来自己作案时的精神紧张还是另有他用?4、维生素C 胶囊,这种胶囊装的维生素市面极其少见。
这些药品没有一一查实来源;没有逐一鉴定化学成分,以及逐一分清楚它们在本案当中的用途。
九,对微量毒素为什么没进行检验?
现在的毒物鉴定的科技手段已高度发达,其精度可以达到100亿分之一克。据说重庆的检验设备是公安系统内最先进的。
证据清单中表明:现场查获了多达23种物品,其中包括几个玻璃杯极其碎片。侦查机关只将这些玻璃杯上面的指纹的DNA逐一查清楚,却竟然没有找到毒物残留的鉴定结果。只要某个物品接触过毒物,,绝对可以鉴定出其上的毒物残留。
现场勘查还对门把手进行了擦拭取样,如果接触过毒品的手再握过门把手,门把手上也一定可以鉴定出毒品的残留。
为什么不做这样的鉴定,是否是做不出来?如果说这些多达23种物品上均没有毒药残留,那就只能有一个结论:即这些物品以及谷开来本人都没有接触过毒药。
如果现在这些物品还在,仍然可以进行鉴定。
十,证据显示的杀人器皿令人匪夷所思
当庭出示的证据显示,谷开来是把自己在家配制的毒药水剂,在现场装到一个餐用调料瓶中,并亲自用这个调料瓶给伍德喂水。这种做法太让人匪夷所思,太不合逻辑。
难以想象谷开来会事先准备并用一个餐用调料瓶去给人喂水!被喂水的人会不产生疑问:我要喝水,你怎么给我喂酱油呢?这个极其荒唐的,小儿科般的情节!但为什么竟然出现在本案当中!
十一,公安机关设置在现场的监控证据为什么没有到案?
证据显示王立军事先在现场安排了监控设备。但为什么控方没有在法庭上出示警方在现场取得的全部监控录音(是否还有监控录像?)?也未作出说明?律师没有质询,法庭也没有要求将此证据到案。须知这应是关系本案的最重要的证据。
这个证据哪里去了?控方是想隐瞒什么呢?是不是可以怀疑它能提供什么不利某人,而有利被告的情节?
十二,夏德良参与犯罪的主观动机
谷开来要夏德良给提供毒药,夏德良提供了。但夏德良是否知道谷开来是要用毒药去杀人呢?如果知道谷开来要去杀人,他提供毒药就将成为杀人共犯。那么夏德良是如何考虑的?他为什么要给提供毒药,让自己陷入杀人犯罪当中呢?
给别人提供这种犯重罪的帮助一定是要有动机的?动机是什么?通常碍着面子提供这种帮助,也会出现将毒药掉包,让你杀不成人,而使自己逃避法律的制裁;同时也不得罪你,还帮了你一把。夏德良是否这样做了?
第一次对血样鉴定没有发现毒物,第一次投毒以后造成的呕吐物当中竟然也没有发现毒物(既没鼠药,也没狗药)残留。
从这样的情节来看,是否可以推断毒物已经掉包。给伍德服用的是“安慰剂”?
医学专家说,如刚服用了毒药就产生强烈的呕吐(这里假定是鼠药,因为狗药可以含氢化物,会立即死亡。),那么呕吐物当中的毒药一定含量最高,结果就是身体吸收毒药的药量减少。但为什么呕吐物当中竟然没有毒药或氰化物被检出?这是否意味着确实伍德服用或者说谷开来投放的是安慰剂而不是毒药呢?
如果这种情况存在,谷开来的故意杀人案有可能变成为杀人未遂案。遗憾的是,庭审并没有充分质证,以排除这种可能。
十三,谷开来犯罪的主观动机
关于谷开来的犯罪动机:这里有几个问题并没有查清:
1,其中说到伍德找谷开来的儿子要巨额的服务费用,仅其十分之一就达到了1300万英镑,相当于1亿多元人民币。按理讲伍德应该找欠他费用的人要钱,谷的儿子还是一个学生。找他要钱的理由是什么?这个问题庭审中并未追究查清。
2,所谓的威胁信当中的“destroy”这个词通常是毁掉名誉之类的含义,不应该是杀人的含义,谷开来的英文水平应当认识到这方面的区别。
3,庭审中显示:谷开来不用电脑,儿子的邮件全由张晓军收到后打印给她看;而以后的证据也显示;王立军利用职权早已监控了谷家对外的一切联系(包括电话和网络);
4,庭审前一天,谷的儿子发邮件给蒋敏律师,说明这些年他与伍德每一次交往的情况,明确表示他与尼尔伍德关系至今良好,没有任何经济利益纠纷,事件发生之前两三个月他还与伍德在北京友好的见面聊天。
5,那么这个有关威胁的邮件真是谷的儿子发来的吗?是否真有这么一个邮件呢?在庭审中,这个重要事实并没有查清。而谷的儿子发给律师的邮件中坚决否认这一点。
6,那么是否有其他原因使谷开来感到儿子在受到致命的威胁?证据显示:只有谷开来与王立军之间有这种“有关威胁“的交流,谷的家人和身边人对威胁的事情都闻所未闻。
我们有理由推断是不是有人“制造”了这个邮件并夸张渲染了这种威胁?使谷开来为了儿子的安全而杀心顿起。
十四, 王立军的参与程度以及他在此案中的角色
1,三次庭审的证词都明确显示:王立军深深地参与了这起事件,策划了的“谋杀”计划的各个阶段:如怎么指导谷开来给公安局写信报案,如何把伍德引到重庆,每个人的角色分工,然后以涉毒案件控制他,甚至击毙他,以及其它“谋杀”计划。
2,按计划谷开来指示张晓军到北京接伍德来到重庆,原计划让司机王浩在伍德下飞机接他的时候与其发生争执,然后由旁边的警员将其击毙。为此,徐明安排手下在伍德从北京上机后给重庆公安机关打电话报案:有一个大毒枭正飞往重庆。
3,事件后来是这样展开的:王立军在作案前一天(12日)来到谷开来住处,帮其准备毒药,中途她手疼,王立军按照氰化物的解毒方法,找来高锰酸钾溶液给她泡手,当时王立军找王皓要纱布,泡在烧杯里的紫色溶液中,帮谷消毒、包扎(王昊证词)
11月13日11时,张晓军偕尼尔 伍德乘坐CZ8129航班由京赴渝。王立军安排郭维国,王鹏飞对伍德执行监控(郭维国证言)。谷开来供述:当天下午王立军告诉她:已在飞机出口处对伍德进行监控“一切都在他掌控当中”。
当晚8时许,王立军来到3号楼,“他问我怎么还没去”,谷称,“我身体不舒服,不想去了”,“王立军说,那不行”(谷的证词)。王立军叫谷开来当场写了一封给公安局的信:称尼尔•伍德精神不正常,今晚去会见伍德担心自身有安全问题,请求公安对她远距离保护。写好后王立军收走了原件,谷自己复印了一份。
谷称:“出门前,王立军还让我吃了一碗面”。 勤务人员张晓军,王昊证词;当晚王立军在谷的房间里呆了20多分钟,在这期间王立军让王送了一碗面进去。然后王立军亲自送谷开来携带着洋酒、茶叶以及毒药和毒品等物上了汽车,直奔已被王立军布控的做案现场。
4,13日晚作案回到家后,谷开来分别打电话给郭维国和王立军,“报告”完成任务的经过。12个小时之后(14日),王立军来到谷开来住处。谷说: “你不来,我都快要崩溃了”。王立军说:“让我把案件从记忆中抹去。我讲我有点担心,他说过一两个星期就好了。”在此期间王立军偷偷进行了录音。
王立军现在将此录音为作为指控谷开来杀人的证据。现在此录音已呈堂证供,成为本案重要的证据。
5,从录音当中可以知道,谷开来提到王立军在现场安装了监听设备;并且事先在现场布置了警力。谷的原话就是:“有录音,你也应该听到整个过程”;在后来的庭审中王立军没有否认这一点。
6,2011年11月15日,伍德被发现死亡后,王立军指派郭维国带李阳、王鹏飞、王智等人到现场负责勘验。11月16日,郭维国等人做出尼尔•伍德系酒后猝死的结论,王立军未提出异议。 11月17日,王立军将王鹏飞、王智提取的酒店监控录像硬盘交给薄谷开来。
7,谷供述称:“11月18日晚,尼尔 伍德火化后,王立军用红机电话打给她,说了8个字:“化作青烟,驾鹤西去”。
我们看到:做案前,案发后谷都向王立军作了当面“请示和汇报”,王在事件发生的整个过程也都做了监控,王立军应比谁都清楚该案件。王立军在本案中的角色,应该是一目了然了。尽管谷开来在对起诉书发表意见时就强烈的提出了这个问题:“起诉书没有讲清王立军在整个案件中的作用?”但法官,辩方,控方在随后的庭审中都有意无意地回避了这个问题。为什么?
现有的证据足以认定王立军既是幕后导演,又亲自参与了该案;虽然他是否“教唆”“威胁”谷开来犯案还需要更多的证据。但他绝不能够成为单纯的检举人,而很有可能是该案件的同案犯,甚至是主犯或教唆犯;
十五,王立军的举报效力
由于王立军的以上行为,他已经丧失了单纯的举报人的身份,他应该做的是:坦白交待自己的犯罪动机和行为。鉴于他对薄熙来的后期的态度变化,不排除他有设计陷害谷开来的故意。
王立军的这一身份导致它的举报的效力降低。证言的真实性效力降低;
十六,王立军犯罪的主观动机推测
1,案发前发生的几个事实
谷开来供述:自“12.06”案后,她和王立军关系良好,王调来到重庆后担任了“我的医疗组长,工作之外对我很尽心,我对他相当依赖”。
谷开来认为,她和王的关系在2011年6、7月份出现了嫌隙。谷称自5月王立军当选为重庆市副市长后,因没当上市委常委有些不满 ,“有一次王立军告诉我,他能不能进市委常委,就是薄熙来一句话。晚上薄回来,我跟薄说了此事。薄很生气,”谷称。
而实际这段时间还出现了一件让王立军寝食难安的事件:2011年5月他的铁哥们,铁岭市公安局原局长、原铁岭市副市长谷凤杰,涉嫌买官卖官,贪污受贿,被中纪委双规,带走调查。赵铁星, 铁岭市公安局原副局长,2010年6月也被带走调查。
2,王立军涉及本案中的作为有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他参与了谷开来的对伍德杀害的整个密谋,方案策划,现场监控、亲自布置手下工作,催促谷开来上“战场”。事后取证,而且还“帮助掩盖”这一案件:对案件定性为伍德死于心脏病给与认可,认定死因之后将尸体火化。
现在看来,尸体没有解剖就火化的结果是:只有王力军有能力,并且掌握了“制做真相”的所剩的证据了。正如最高检察院主任法医王雪梅指出的:尸体火化后,死亡真相的就只剩下从远离尸体,且脱离监管的检材中获取的物证,以及与之相关的人证共同编织而就的人造现象。
第二阶段在2012年1月29日,王立军指示手下将伍德的心包血样分成四份,并且分别违规拿出保管库房。然后以此证据并以举报人的身份指控谷开来。
3,案发后的几个事实
案发两个月后的1月14日,王立军要求王智、王鹏飞、李阳各写一封辞职信,要点是:伍德为谷开来所杀,事关领导家庭,无法立案,左右为难,不得已请求辞职。
王智等人供述:王立军并非要他们真辞职,而是利用他们的辞职来向谷施压。郭维国也按王立军的要求,写了伍德案发现场勘查存疑的报告。报告中称,伍德之死与首长夫人有关。郭维国认为:“王立军想通过11.15案控制谷开来。达到个人仕途目的。
1月23日王立军跟徐明抱怨: “以前要去3号楼见谷,都是长驱直入,最近汽车居然被挡,他很生气”。(徐明供述)
徐明还说:1月26日左右,王立军让他去薄熙来那说说谷飞扬跋扈的情况,替他说说话。徐明认为此举不妥,有挑拨夫妻关系之嫌,予以拒绝。王告诉徐:“你要是去了,就是为了党和民族大义,做了一件大好事,如果不去,就会发生一件惊天动地的爆炸事件,覆水难收。”
4,到底是什么动机
王立军由薄熙来提议调到重庆,并委以重任。且在几年内连提三级,官拜副部。是薄熙来的得力部下。打黑除恶搞得风生水起,重庆治安明显改善。在王立军工作出了瑕疵时,薄熙来除了指责和批评他。还总都替他担待着一些舆论的指责。王立军对薄熙来只应该是尊敬加感激。
可案发半年前王立军的态度突然发生变化,他开始搜集有关薄熙来的负面资料,包括操控掌握了谷开来杀人案的证据。
我们是否可以推断;聪明绝顶的王立军出现了他无法抗拒的危机,他铤而走险,策划了谋杀案。为此,一可以作为要挟薄熙来的资本,助其化危为安;二可向上举报以邀功抵罪。
十七,谷开来到底犯了什么罪?
谷开来当庭承认了自己投毒杀人的过程,如果这是事实的话。但这一犯罪行为并不能排除——犯罪的“手段错误”,即误投了安慰剂(假毒药)。
如果谷开来的确是投的不是毒药。是杀人的“手段错误”,按刑法应判——“杀人未遂”。
目前的合法证据显示的是:1、第一次呕吐物当中没有检出毒物;2、心包血液当天的两次合法化验均没有检出毒物;3、第二次化验检材尽管失去了“原始性”,但其结论却也仍然证明了伍德并非被投毒杀死;4、伍德身体的姿势变化说明,他不是当时死亡,即他绝对不是氢化物中毒死亡;5、窗户上的脚印和窗外的脚印清楚地说明作案后和案发前另有人进入房间,他与伍德之死有无关系并未排除。
所有这些庭审显示的事实,以及存在的疑问均说明,伍德的死与谷开来缺少直接相关证据。
十八,谷开来的犯罪动机和行为是否由王立军诱导和唆使
1,谷开来在2006年曾经被服用了大量的含重金属的虫草胶囊,之后出现严重的精神障碍,已经有多位专家参与会诊,治疗。身边的工作人员的证言说明,她这几年的精神极不正常,性情怪异,经常晕厥,“一年都不出家门10次”(司机王浩证言),“几年出家门20多次”(张晓军证言)。她1800多天将自己自闭锁在家中楼上自己的房间里,按医生的要求做手工,动不动就将手指扎伤。很少下楼。更不愿意出现在社会上,不愿见生人。专家认为:这是典型的精神病症状。
2,王立军曾经在铁岭设立了“临终心理研究所”,并自任所长。这种经历说明王立军具有心理学知识,同时请注意,王立军尤其对毒物研究在业内很有点名气,06年谷开来重金属中毒事件据说也是王立军破的案。他调任重庆以后,在帮助谷开来重金属中毒的治疗上,他是谷开来的“保健医生”。谷开来极信赖他。甚至保健医生给她的药都要经过王立军检验,而且还经常服用王立军给她送来的药品。这就存在了王立军利用药物和心理上控制谷开来的可能性。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这个极精明的公安局长对一个“对他及信赖的“,患有严重精神疾患的,且“智力弱于常人”的谷开来进行诱导;如果王立军希望谷开来犯重罪,并以此要挟薄熙来的话,王立军完全有能力做到。
但当本案涉及到其他因素或政治因素以后,其刑事犯罪的动机将会极其复杂。本案的复杂性也就几何级般增大,那么案件的审理就应将所有的疑点一一查清,而不能草草结案。
十九,其它诸多疑点
1,蒋敏提出,尼尔伍德的最初尸检,并未发现氰化物中毒的主要典型症状(瞳孔放大、眼球突出、粘膜出血),仅有肺水肿与脑水肿等氰化物中毒的次要症状。王立军案庭审时也证实:他本人在谷案中并未查出氰化物,为此联系美国侦探李昌钰,试图求助。而事实是,在尼尔•伍德死亡案发的当时,公安机关通过科学的毒化检验并没有发现死者的心血里有致命性的氰化物。
最高检察院主任法医王雪梅指出:用于杀人的氰化物具有“闪电式”死亡的致命效应,一旦毒物接触口腔及消化道粘膜,受害者即刻就会出现明显的致命性中毒表现。但无论是从王立军主动向政府提交的谷开来与其详述杀人经过的秘密录音中,还是从谷开来与张晓军在法庭上的杀人供述中,都没有寻找到两个“毒杀者” 提供的本该亲眼见证的一系列出现在受害者身上符合科学规律的中毒表现:既缺乏来自唿吸系统闪电式窒息的尖叫反应,又缺乏来自中枢神经系统闪电式痉挛的躯体动作,毒杀者既没有亲眼目睹被害人闪电式的昏迷,又没有发现被害人闪电式的唿吸心跳骤停。
死于氰化物毒杀的尸体,由于血中氰化正铁血红素的形成,其尸斑及血液必然会呈现出明显异常的鲜红色。在中国,只要是个法医,就应该一眼识破这样的异常。
对警方来说,氰化物的心血检验非常简便易行,这是由于氰化物的致死量极微,一般无需定量分析,血液样品中的氰化物不经分离就可以用最简单的方法进行定性检验,这是命案中最基本最常规的毒化检验。
2,根据谷开来和张晓军的供述:伍德在床上是顺着床的方向面朝上躺在床上,并且有谷开来给喂水的过程。这种躺位一直持续到谷开来和张晓军离开房间的时候都没有变化。
但现场勘查的照片中显示的却是死亡的伍德是从床的另一侧横着趴在床上,两只脚在床外,还穿着鞋,床上有滚动痕迹。庭审没有给予合理的答案。
王雪梅指出:根据中毒的常识可以分析,随着毒物的发作,尤其是氰化物的中毒,都是极其剧烈,迅速死亡的案件。至少应当是随着时间的延长,中毒的程度越来越深,伍德不可能会再站起来,也根本就不会出现回光返照的现象。但本案当中伍德竟然曾经穿好鞋子,又走到床的另一侧,然后横着爬到床上,面朝下死亡了。
3,在案发现场勘查的一个警员证实:伍德房间的一个窗户被打开了30公分,窗台上留有两个脚印的痕迹,窗外的草地上有两排被行走脚印压倒的草的痕迹。
这一情节极其重要!据此,谷开来的律师蒋敏做了案件有重大疑点的质询,公诉人当庭解释说,这是五月份的一次发生于该房屋的盗窃案遗留下来的痕迹。但辩护人讲,重庆的五月到十一月份正是雨量充沛,植物生长茂盛的时间段,怎么可能会七个月前被踩倒的草仍然没有站立起来?当时盗窃案发生后,有没有报过案?警察有没有出过现场及进行过现场勘查?有没有报案记录来证实这一公诉人的主张?再有,难道一个五星级的酒店的保洁工在长达七个月的时间里面,没有擦拭过窗户上的脚印,关上窗户吗?
但法庭驳回律师的质询: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另有人闯入。不予采信
窗户的打开和脚印痕迹说明,一定有人到过现场这一事实。所以是否可以推测,伍德实际上没有中毒,而是后来酒醒以后,或心脏病发作而死,或是后来进入的杀手使用其他手段将其杀死。王雪梅认为,事后有人出手让仍在挣扎的伍德“机械窒息”死亡的可能性是存在的;该现场勘查的线索极其重要!为什么法庭上不查清楚就驳回?
4,王雪梅认为,谷开来杀害尼尔-伍德的犯罪动机绝非如她在法庭上供述的为保儿子的生命。以谷开来现实的社会背景,尼尔-伍德这个普通英国公民,并非真的会对在美国生活的薄某某构成生命上的威胁,如果谷开来是在这样的动机支配下实施的犯罪,那么,她的犯罪动机一定是非现实的、病态的,在司法精神医学中,这样的动机被定义为“被害妄想”。
王立军在这场谋杀案中卷入极深,甚至前律师李庄等人都认为王立军有共犯或者煽动犯的嫌疑。王雪梅说:作为当今中国最高检察机关的在任法医,我对涉及尼尔•伍德死亡事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最终所认定的事实与结果深表遗憾。
大律师张思之对此案的评价是:此案决不能成为先例。
结论:通过庭审,在没能回答这些导致该案件唯一成立的重大疑点的情况下,本案判决应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谷开来的案件应当进行无罪推定。
王立军应再审漏罪——故意杀人罪。
2012-10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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