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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军庭审未涉及性贿赂 曾被指玩弄多名女性

www.creaders.net | 2013-06-10 11:44:30  新民晚报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整个庭审过程中,刘志军一直都是站着受审。其辩护律师娄秋琴称,刘志军因为身体原因不愿意坐着接受审判。刘志军在庭审中作了近10分钟的辩护陈述,陈述中几度流泪。法庭最后宣布此案将择期宣判。

  昨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1986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刘志军利用担任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分局党委书记、分局长,郑州铁路局副局长,沈阳铁路局局长,原铁道部(以下称铁道部)运输总调度长、副部长、部长的职务便利,为邵力平、丁羽心(又名丁书苗)等11人在职务晋升、承揽工程、获取铁路货物运输计划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60.54万元。

  另外一项指控是被告人刘志军在担任铁道部部长期间,违反规定,徇私舞弊,为丁羽心及其与亲属实际控制的公司获得铁路货物运输计划、获取经营动车组轮对项目公司的股权、运作铁路建设工程项目中标、解决企业经营资金困难等事项提供帮助,使丁羽心及其亲属获得巨额经济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涉嫌滥用职权罪。

  庭审过程中,刘志军对检方列举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并主动认罪。刘志军的辩护律师也没有在法庭出示新的证据,在刘志军的要求下做了罪轻辩护。

  检方并未对法庭提出具体量刑建议,刘志军的辩护律师称,检方在庭审时建议法院从轻考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郭鹏在庭审结束后,于昨天下午向媒体通报了有关情况:“经庭前通知和公告等法定程序,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刘志军案,公诉人出庭支持了公诉,刘志军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法庭上,公诉人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司法会计鉴定书等鉴定意见、被告人刘志军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控辩双方就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被告人刘志军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提出异议。刘志军的辩护律师发表了辩护意见,请求法庭对刘志军从轻处罚,庭审于12时结束,审判长宣布休庭。

  郭鹏称,法院将认真、全面审查案件证据材料,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根据事实和法律,经合议庭评议后另行择期宣判。

  案卷多达400本

  刘志军案庭审时间是昨日上午8时30分。6时左右,已经有10多家媒体记者守候在法院门口。6时10分左右,刘志军在6辆警车的押送下进入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地下车库,并从车库直接进入了法院院内。

  早报记者在开庭前,看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工作人员拉着一个黑色的手提箱进入了法庭。刘志军的辩护律师娄秋琴告诉早报记者,在庭审进行一个半小时后,检方的举证还没有结束,案卷多达400本。

  娄秋琴和钱列阳是刘志军案件的出庭辩护律师。此前刘志军拒绝了家人聘请的多名律师,由法庭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

  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郭鹏介绍,因刘志军表示不愿委托辩护人,法院在征得其本人同意的情况下,由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娄秋琴和钱列阳称,介入此案的时间为2012年底。

  “我们介入时,案件已经由纪委移交到检察院。”娄秋琴称。

  2011年2月以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中共中央委员、铁道部原部长、党组书记刘志军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

  2012年11月4日,十七届七中全会审议通过中纪委关于刘志军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作出的给予刘志军开除党籍的处分。

  “感谢办案系统的教育”

  昨天的庭审距离刘志军被双规已经逾2年4个月。刘志军出现在法庭时并没有身穿马甲,也没有戴着手铐或者脚镣。

  他穿着一件灰色夹克衫,被两名法警挟着胳膊进入了法庭,此前的长发理成了短发,秃顶更明显一些,人显得消瘦,没有精神。

  整个庭审过程中,刘志军一直都是站着受审。其辩护律师娄秋琴称,刘志军因为身体原因不愿意坐着接受审判。

  刘志军在庭审中作了近10分钟的辩护陈述,陈述中几度流泪。辩护律师娄秋琴告诉早报记者,刘志军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提出异议,并愿意接受法庭对其作出的判决。

  娄秋琴称:“刘志军在辩护中对自己犯下的罪行感到后悔,并感谢党这么多年的栽培,感谢办案系统的教育,自己犯了这样的错,确实是因为放松了自己的学习和思想警惕。”

  在庭审结束后,刘志军被带出了法庭。早报记者在法庭外透过玻璃看到刘志军被法警押送回车库,被押送时他还和法警交流谈话,内容不得而知。

  庭审未涉及性贿赂

  本案中,检方列举证据中仅丁羽心一人行贿数额即达4900万元,而这笔钱成了庭审辩护的焦点。

  这4900万元与“打捞”原铁道部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何洪达有关。

  据《新京报》报道,2007年12月,原铁道部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何洪达被带走调查,刘志军因担心何洪达的交代牵连自己的受贿问题,便指使丁羽心出资找关系,想让何洪达不被移送司法机关或受到较轻处理。

  刘志军案的辩护律师娄秋琴、钱列阳两人昨日也都告诉早报记者:为“打捞”因涉嫌严重违纪被调查的原铁道部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何洪达,丁羽心和女儿侯军霞曾受刘志军之托,先后出钱出物折合人民币4900万元找到刘琳、李其伟、陈斌三人。

  今年4月16日,刘琳三人因诈骗罪分别获刑15年至12年。

  当时检方对刘琳、李其伟、陈斌三人指控:2008年11月至2009年11月间,刘琳以帮助被办案机关审查的原铁道部政治部主任何洪达疏通关系、获从轻处理为名,虚构自己为办此事花费巨额资金的事实,骗取丁羽心、侯军霞母女钱款共计人民币3000万元及吉普车一辆(变卖后获利人民币80万元)。

  李其伟、陈斌,也以上述方式,分别在2008年6月至10月、2008年11月至2009年7月间,多次通过他人骗取丁羽心、侯军霞支付的办事费用人民币1010万元和300余万元。

  娄秋琴、钱列阳称,就指控的真实性和事实,辩护律师没有意见。

  辩护律师娄秋琴、钱列阳认为,“这笔钱不应视为受贿的赃款,没有涉嫌财产产权变更,也没有双方法律约定的证据。”

  值得一提的是,性贿赂并未进入法庭审理环节。刘志军的辩护律师钱列阳向早报记者强调,案件从卷宗到法庭审理均没有涉及到女人问题。

  此前多家媒体报道称,铁道部内部通报称刘志军道德败坏,玩弄多名女性,其中有三名即为丁羽心介绍。

  检方未给出量刑意见

  庭审中,检方称,该案由纪委移送到检方。辩护律师娄秋琴称,检方并没有披露刘志军是从何地被带走的,此前有消息称,刘志军在酒店里被纪委工作人员带走,也有消息称刘志军是从家中被带走的。

  刘志军是被检举揭发还是因其他案件被调查等被纪委注意,目前不得而知。

  检方控诉的第二项罪名是滥用职权。检方称刘志军在担任铁道部部长期间,违反规定,徇私舞弊,为丁羽心及其与亲属实际控制的公司获得铁路货物运输计划、获取经营动车组轮对项目公司的股权、运作铁路建设工程项目中标、解决企业经营资金困难等事项提供帮助,使丁羽心及其亲属获得巨额经济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在原铁道部内部会议上,副部长卢春房列举铁路工程问题,首位的是招投标存在人为干预。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刘志军先后干预了50多单铁路工程项目招投标,丁羽心指定的20多家国有企业中标,工程标的额超过1700亿元。丁羽心共得“好处费”24亿余元。

  在本次庭审过程中,刘志军供认不讳。刘志军的辩护律师钱列阳告诉早报记者,刘志军与丁羽心合作,干预招标,造成了重大国家财产损失,为丁羽心获得了20多亿元的好处。

  以煤炭运输起家的丁羽心,是博宥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宥集团)法人代表。刘志军2003年任铁道部部长之前,曾任总调度长和分管运输的副部长,而丁羽心此时已通过原大同铁路分局局长、太原铁路局党委书记罗金宝与之搭上了关系。

  当刘志军“大跃进式”地发展高铁时,丁羽心又进入高铁领域,以干预铁路工程招投标收取“好处费”。此外,丁羽心还成立多家与高铁有关的企业,通过刘志军牟取暴利。

  2011年年初,丁羽心被带走调查。

  昨日庭审,检方没有给出任何量刑意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称,将认真、全面审查案件证据材料,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根据事实和法律,经合议庭评议后另行择期宣判。

  律师:罪轻辩护是刘志军提出来的

  昨天,娄秋琴、钱列阳两位律师在庭审后,接受了早报记者的采访。

  东方早报:为什么在刘志军案件选择了罪轻辩护?

  娄秋琴:刘志军对案中的事实没有异议,也表示认罪。罪轻辩护是律师和刘志军共同考虑的结果,也是刘志军本人提出来的意见。

  东方早报:此前有消息称,有几名律师会见了刘志军,这个消息是否属实?

  娄秋琴:我们也注意到了该报道,并向刘志军本人核实过。刘志军自己说在我们介入之前没有会见过任何律师。

  东方早报:在律师看来,该案对中国反腐败案件有何意义?

  钱列阳:每一个案件的公开审理都是对中国司法进步的一次推动。刘志军案中我的兴奋点是出现了新的问题。刘志军要求丁羽心花钱捞人,涉及的金额是否应算入受贿、如何计算金额都是目前刑法以及司法解释没有的,这值得探讨。比如:A让B去看望C时,B如果送了一个金元宝给C,这是否就意味着A受贿。

  东方早报:检察院在法庭上是如何认定的?

  钱列阳:检方认为这是一种受贿,你要求别人花的钱,就是你受贿的钱。

  东方早报:你的辩护意见呢?

  钱列阳:我的辩护意见是“罪刑法定”原则。尽管刘志军要求丁羽心花钱捞人这件事情是不对,但并不意味着是受贿。我国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并没有这方面的条文。我个人认为这是刘志军与丁羽心两人共同行贿未遂。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对该类新型案件作出司法解释,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不应按照受贿罪来定。(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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