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干坤金银精炼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裁宋文代
8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内蒙古干坤金银精炼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宋文代贪污、挪用公款上诉一案进行二审宣判,对上诉人宋文代以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宋文代担任内蒙古干坤金银精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国有股代表、监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干坤公司股份溢价款等公共财物价值65045702.31元,三次挪用公款21000000元进行营利活动,在其获得巨额利益的同时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了重大的损失。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宋文代作为受国家机关委派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其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特别恶劣。上诉人宋文代犯数罪,依法应对其数罪并罚。原审法院根据宋文代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