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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平买双保险,另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暂时权利保护」假处分,要求立法院不能註销他的立法委员资格。有司法界人士认为,王要保住立委资格的主战场在行政法院,他要对中选会提诉讼要求不得撤销其立委资格,否则赢得党员资格却可能丧失立院龙头宝座。
司法界人士说,台北地方法院裁定理由第四点指出,该院只审王金平提出的「确认国民党党员资格存在」诉讼。
至于已经发生的中央选举委员会送达公文、立法院註销名籍、选罢法的解释及效力等问题,属于行政法院领域,非该院审理范围。
法界人士认为,上述裁定理由暗指,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是互不隶属的两个法院,行政法院不见得认同普通法院的裁定。
目前准王金平保有国民党籍的假处分裁定只对国民党有拘束力,对中选会没有拘束力,中选会仍可要求立法院註销王的立法委员资格。
行政处分优先民事诉讼
他说,以王金平案而言,行政处分速度会快于民事诉讼,因此行政处分效力也会优先于民事诉讼,就算王打赢官司保有国民党员身分,也丧失立委资格。
不过,熟悉民事和行政法的司法界人士指出,选罢法七十三条二项:「全国不分区及侨居国外国民立法委员,在就职后丧失其所属政党党籍者,自丧失党籍之日起,丧失其资格。」清楚定义,丧失不分区立委资格是因丧失党籍。
同样一事 要打两官司
同法后段「由中央选举委员会函请立法院予以註销」,中选会通知立法院只是一道告知的手续,不产生行政处分效力。
所以,王金平暂时保有党籍身分,后续官司才能继续进行。他说,行政诉讼将以王有没有国民党籍为前提,若丧失党籍,后面的行政诉讼都不用打了。
曾担任中选会常任巡迴监察员十二年的律师许文彬则认为,本案突显「同样一件事却要打两种官司」的荒谬和不合理现象。
不合理的原因在于,民事法庭可否管到人民团体内部的裁决?立法缺陷应该设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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