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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优先考虑废除经济类死刑罪名,因为经济类犯罪涉及再多的钱,也无法跟人的生命相提并论。而且,随着市场经济逐步成熟,有的经济犯罪,比如说集资诈骗罪,不应该用严刑来控制,而应该辅之以其他的社会管理方式,如完善一些基础性的经济和行政法律。
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当今,废除死刑已成世界趋势,慎用死刑也成为一个国家法治与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为保障人权,最高法院曾于2007年收回了死刑复核权,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13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司法机关也连续规范死刑案件的证据规则。但是,“吴英案”、“曾成杰案”发生后,一边是判处死刑的法律条文,一边是“经济犯罪罪不至死”、“刀下留人”的呼声。集资诈骗罪等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配置遭到质疑。中国仍然有55个死刑罪名,实践中执行死刑的人数虽然近年来已有大幅下降,但仍被认为太多,伴随这一问题的是死刑数字的公开等问题。
南都记者近日专访了中国死刑研究专家、中国社科院刑法室主任刘仁文。刘仁文建议下一步要废除集资诈骗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组织卖淫罪、运输毒品罪等罪名的死刑。他认为集资诈骗罪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有保护银行业垄断的原因,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个罪不应该再有死刑。
减少死刑罪名是大势所趋
南都: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在刑法修正案(八)已经减少13个死刑罪名的情况下,为什么还要继续减少?
刘仁文:在全世界走向废除死刑的大背景下,我国55个死刑罪名还是太多。据联合国人权事务办公室公布的最新报告《远离死刑—国家实践中的教训》,截止到2012年,在联合国193个会员国中,已经有约150国家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或者暂停执行死刑。
1998年,中国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对于死刑的适用范围做了严格限制,只有“最严重的犯罪”才可以判处死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解释称,死刑要跟剥夺他人生命的暴力犯罪有关。我国刑法现存的55个死刑罪名中,一半以上还是非暴力犯罪。
南都:现在我国的死刑数据并未公开,不公开的原因是否因为死刑较多?未来是否应该公开?
刘仁文:死刑数据的公开越来越不容回避。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的形势发展,都要求我们做好在未来的3-5年内公布死刑数字的准备。由于在中央关于深化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到要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因此我估计下一步从立法上论证减少死刑罪名的行动会很快启动。
经济类死刑罪名应优先废除
南都: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13个非暴力死刑罪名,其中大部分是经济类罪名,以后立法是否也会优先废除经济类罪名的死刑?
刘仁文:立法会优先考虑废除经济类死刑罪名,因为经济类犯罪涉及再多的钱,也无法跟人的生命相提并论。
而且,随着市场经济逐步成熟,有的经济犯罪,比如说集资诈骗罪,不应该用严刑来控制,而应该辅之以其他的社会管理方式,如完善一些基础性的经济和行政法律。
还有一些罪名也应该考虑废除死刑,比如伪造货币罪、走私假币罪等。与盗窃罪相比,既然盗窃再多的钱都不再判死刑,那么伪造货币和走私假币也是为了获利,也不应该判死刑。
还有运输毒品罪,根据我的观察,运输毒品的都是一些马仔,真正的毒枭都是躲在幕后甚至国外,直接因运输毒品就对他们判处死刑显得很不公平。当然有些人认为既然大毒枭不容易抓到,如果再不对运输毒品判处死刑,那么难以遏制愈演愈烈的毒品形势。但我不同意这种观点,毕竟要罚当其罪。
南都:你刚提到集资诈骗罪,近年来吴英案、曾成杰案都引起较大社会反响。诈骗犯罪就没有死刑,为何集资诈骗罪仍然保留死刑?此罪一般受害人众多,一旦废除是否会有社会影响?
刘仁文:在制订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时,集资诈骗罪就曾研讨过要否废除死刑,但当时并未通过。
集资诈骗罪的死刑是特殊历史时期的产物,规定死刑一是考虑到受害人众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二是保护国有金融机构的垄断地位,不允许个人搞民间集资。
但随着市场监管的到位,市场主导地位的进一步发挥,这一类犯罪本身不会再像过去那么频发、高发。事实上,普通诈骗罪本来就没有死刑,因为受害人有贪便宜等过错,其他诈骗类的犯罪也废除了死刑,再单独保留集资诈骗罪的死刑,从逻辑上也说不通。
腐败类死刑罪名短期内不会减少
南都:备受关注的刘志军案,一审宣判死缓。经济类罪名是否包括这类腐败案件?在经济类犯罪罪名废除死刑呼声很高并在逐步减少的情况下,贪污受贿腐败类死刑罪名会不会减少?
刘仁文:经济类犯罪有广义和狭义说法,广义上贪污受贿犯罪涉及钱财物,属于经济类犯罪。但狭义上,腐败案件并不归于经济类犯罪。从目前来看,贪污受贿等腐败类犯罪死刑废除问题短期内不会提上日程。现在是反腐高度敏感期,立法机关应该不会考虑废除腐败类犯罪的死刑。在研讨刑法修正案(八)时,曾讨论过将贪污贿赂犯罪中数额特别巨大的10万元标准提高,但当时担心一旦提高这一标准会使人误以为纵容腐败而最后没有采纳。但是,推进反腐,并不能说这个领域就成为禁区不能讨论,无期徒刑也是很严厉的刑罚,腐败案件判处无期徒刑威慑力依然很强。
讨论减少死刑不能设禁区,不仅贪污贿赂犯罪可以讨论,甚至某些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也不是绝对不可以讨论的。刑法上最轻的刑罚恰恰就设在危害国家安全罪里(可以单处剥夺政治权利),所以不能一谈到这些敏感章节就想当然以为不能去碰。
死刑改革应有更宽广视野
南都: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但仅仅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并不见得就一定能减少死刑判决和执行的数字,怎么解读三中全会的要求?
刘仁文:“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不能作狭义理解,我认为至少包括立法上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司法上减少死刑的适用两方面,甚至由此引申出有利于减少死刑的其他制度设计。
南都:除了死刑罪名的减少,在死刑问题上,你认为刑法还有哪些需要修改的地方?
刘仁文:刑法总则也应该修改。比如判处死刑的规定,“79年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罪大恶极至少包括了客观“罪大”和主观“恶极”两方面。
而“97年刑法”为了跟国际公约相一致,改为“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本来是要有更严格的限制,但这一改从字面意思上看好像不包括“恶极”的主观状态,好像只强调客观行为。
我主张把刑法总则关于死刑的适用条件改为“罪行极其严重且主观恶性极大”,这样既强调客观也强调主观,对进一步限制死刑的范围应当有好处。
南都:最近热议的曾成杰案,长沙中院在未安排家属刑前会见、未及时公告和通知的情况下执行死刑,引发舆论争议。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如何保障死刑前会见亲属的权利?
刘仁文:死刑犯刑前应有权会见亲属,这既无碍法律的公正,又不存在无法克服的困难,应通过详细的规定来落实。
为体现人道化,还应尽快废止枪决,将死刑的执行方法统一到注射上来。还要严格禁止执行死刑的机关和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在死刑犯器官利用中有任何牟利的行为,所有的经济补偿费都必须归死刑犯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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