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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正在调整反腐策略

www.creaders.net | 2014-06-03 21:40:07  多维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2014年4月下旬以来,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连续两次召开会议,强调扭转此前长期存在的“重受贿轻行贿”局面,将行贿犯罪查办纳入办案重点。此番表态或预示着中共未来将调整反腐策略,从过去重查受贿转移到行贿受贿一起查,甚至重查行贿的层面上来。

  据中国大陆媒体《南方都市报》报道,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在4月底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反贪部门重点查办行贿犯罪电视电话会议上提出要“纠正只重视查处受贿、轻视打击行贿的观念,把重点查办行贿犯罪、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部署推动。”为给打击行贿提供更好的法律支持、将打击行贿纳入反腐重心,目前,司法部门也正在研究修改或出台相关法律政策。

  重处受贿者让行贿者有恃无恐

  报道以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许兰亭为贪官辩护的经历佐证了这种说法。许兰亭最近一次为贪官辩护是2013年底吉林原副省长田学仁案。这起受贿案中,10名行贿人没有一人因行贿被定罪。其中据检方指控,吉林省长春皓月清真肉业集团董事长丛连彪曾于2005年11月—2006年12月两次向田学仁行贿20万元人民币、2万美元,2万美元是在迪拜飞埃及的飞机上,而目前在吉林省人大官方网站上,丛连彪仍是省人大代表。

  为高官辩护中,许兰亭发现:一起案件中往往是十几人甚至几十人同时向一名高官送钱,作为受贿方的省部级官员大多被判得很重,但数量更多的行贿者中,仅个别人员被法律追究,刑期也较轻。

  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刘继明曾对媒体表示:当前查处受贿者与行贿者没达到应有比例,让行贿者有恃无恐。

  江西一名检察官统计2008年1月—2012年7月江西东部某地级市全市、南昌市某区、宜春市某县、赣州市某县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发现,4地5年共立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683起,其中行贿犯案仅41起,占总立案数6%;相比之下,受贿案占比最高。该检察官认为,“检察机关查办了大量受贿案,但查办的行贿犯罪案件数却寥寥无几。”

  统计还分析了41起行贿犯罪案的判决情况。经撤销案件、不诉等层层程序过滤,最终诉至法院的有20人,6人被判处缓刑,3人免予刑事处罚,仅3人判处实刑,判处实刑数占行贿犯罪立案数7.3%,“由此可见,对行贿犯罪判处刑罚相当宽缓。”该检察官指出。

  2014年4月,最高检首次公布全国检察系统查办行贿案件的详细情况。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行贿犯罪5,676人,占贿赂犯罪案件总人数的31.4%。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天津市一位检察官撰文指出,1983—1992年10年内,日本检察机关起诉受贿案2,900件、行贿案3,789件。

  行贿存争议影响裁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何家弘介绍,行贿犯罪案件查办率偏低,与查办面临的现实争议和矛盾相关。从立法来看,刑法规定行贿罪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实践中,“不正当利益”和“财物”的规定,影响到罪名裁判。

  对此,一位检察官以“办户口”为例解释:为请工作人员更快办手续而送红包,并非“不正当利益”,不属于行贿;如果送的不是实体存在的金钱物品,而是出国旅游、解决亲友工作、提供女色等非财产性利益,也能逃脱“行贿”惩处。近年的贪腐案件中,更多行贿人立足于长远投资,对手握实权的领导干部行贿时并不马上提出利益回报,定性为‘行贿’也存在争议。

  许兰亭也指出,受贿和行贿往往一对一发生,查办行受贿案件难以找到其他物证,更依赖于言辞证据。此前,官员贪腐案件查办中也是依靠行贿人揭发举证,行贿人则会被当做“污点证人”给予“宽大处理”。

  扭转“重受贿轻行贿”局面

  4月下旬以来,最高检连续两次召开会议,释放“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信号。在4月24日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反贪部门重点查办行贿犯罪电视电话会议上,最高检首次披露贿赂犯罪案件查办的详细情况,明确提出要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纠正只重视查处受贿、轻视打击行贿的观念,把重点查办行贿犯罪、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部署推动。

  这次会议圈定下阶段打击行贿犯罪的重点为行贿次数多、行贿人数多的案件,行贿数额大、获取巨额不正当利益,行贿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等案件。会议还要求检察机关统筹查办行贿与受贿犯罪,既要防止只查受贿、不查行贿,也要防止查了行贿、查不实受贿等问题发生。

  5月14日,最高检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徐进辉在新闻发布会上宣告:行贿犯罪案件是反贪总局2014年的办案重点之一。他对媒体坦言,长期以来“重受贿轻行贿”的做法无形中助长了行贿犯罪的滋生蔓延。“不过这一局面正在转变:2014年一季度,广州市检察机关共查办行贿犯罪人员89人,同比上升102.27%,立案查办的行贿和单位行贿犯罪案件首次超过了受贿案件总数。”徐进辉说。

  据了解,继最高检之后,河南、陕西等地检察机关也迅速行动,启动“重点查办行贿犯罪专项活动”。

  目前,司法部门也正在研究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条款,为查处行贿犯罪更好地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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