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帖称,沧州市检察院一副处级干部齐某与一名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写有保证书。今日(1月14日),举报人李某称,她与齐某保持数月情人关系,齐某虽然于2013年就已被处理,但仍与女人外出开房。齐某表示,他已向当地法院起诉,控告李某诽谤。
举报人李某告诉新京报记者,她在2012年3月与齐某吃饭时被灌醉,发生两性关系之后发展为同居。后来齐某开始打骂、侮辱她,所以她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举报齐某。
李某称,齐某给她写过一份保证书。保证书中写道“永远不分,及时接电话、回信息,两周左右一起吃饭……”落款日期为2012年12月22日。
被举报人齐某告诉新京报记者,他是在酒后被李某诱惑才与之发生关系,之后李某一直纠缠,为了安抚她,才写下保证书。
“齐某2013年3月被处理,之后还与多名女子开房,这也应该得到处分。”李某称,她曾收到一份开房记录,有齐某的身份证开房的多次记录,其中2013年3月份之后有30多次。
齐某称,检察院纪检部门已对此事作出调查,自己也对单位做出了解释。“我有饭店优惠卡,朋友、亲戚来我就给他们开房间住进去,我表弟也拿我身份证去住过几次酒店。因为家庭矛盾,我本人也去住过几次,但并不是网贴里所说的与女子开房。”
今日下午,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纪检组负责人称,针对齐某被举报一事,纪检组已经做出调查,并且在2013年3月对齐某处以记大过处分,组织上已免去齐某所有职务。
齐某称,他确实已被检察院处理,但事情原委并非李某在网络传播的那样。2013年底,他已向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李某诽谤罪。法院已于2014年1月立案,但至今未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