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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通缉令:为海外追逃再加码

www.creaders.net | 2015-04-22 16:27:16  新京报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作为“天网”行动的重要措施,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近日首次集中公布了针对100名相关中国籍涉案外逃人员的红色通缉令,引发了广泛关注。

  红色通缉令,系由国际刑警组织所发布的国际通报,通缉对象是有关国家法律部门已发布逮捕令的在逃人员,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放红色通缉令进行海外涉贪“追逃”,而这显然有利于加强国际合作,提高追逃追赃效率,也能避开一些海外“追逃”的现实障碍和困难。

  众所周知,由于某些原因,中国仅和部分国家签署了双边引渡协定,而包括所谓“三大贪官乐园”(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在内的许多外逃涉案人员潜藏地,都尚未和中国签署这类司法合作协定。

  这就意味着,中国的海外“追逃”行动将受到许多限制——尽管许多外逃涉案人员已被“锁定”,却无法得到对方执法部门的配合,出境“追逃”的中方人员只能通过规劝说服涉案人自动回国投案自首。个别涉案人虽也有被驻在国执法部门遣返的案例,但大多因为入境、居留手续不合法,或在当地犯有新案,而非因其原先在中国境内的罪行而受到惩罚。很显然,这些局限不利于提高“追逃”效率,也难以构成对外逃涉贪、涉腐人员的法律威慑力。

  而红色通缉令系由国际刑警组织出面发布,是有别于国与国间司法合作的国际司法协作机制。通过这一机制,驻在国刑警就可在尚未签署双边引渡协定的前提下,以和国际刑警组织合作的形式,事实上协助中方的海外“追逃”行动。通过这种形式,可在一时难以获得双边司法合作实质性突破的情况下,充分调动各种资源、渠道,使贪腐分子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从而提高“追逃”效率,并令抱有侥幸心理的外逃涉案人放弃幻想,早日回国投案自首。

  当然,红色通缉令所针对的通缉对象,必须是涉嫌严重刑事犯罪且证据确凿的外逃人员,否则很难“过关”。从此次公布的100名涉案人名单看,全系前政府官员、公务员或国家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且除个别人外,其被指控的犯罪性质,都是经济、金融或职务侵占类。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负责人表示,这些涉案人被指控的罪名性质严重,证据确凿,而上述指控也是在国际刑警组织层面和国际间容易达成共识的项目。万事开头难,很显然,这样的慎重行事,有利于红色通缉的“天网”打响海外“追逃”的第一炮。

  有关方面日前表示,此次红色通缉令的通缉对象,仅仅是拟通缉对象中的一部分,今后对于涉嫌犯罪的外逃人员将发现一起、通缉一起。希望此次利用红色通缉令所编织的“天网”能切实起到加大海外“追逃”效力,震慑更多外逃涉案人员的效果;也希望中国和更多国家间包括双边引渡协定在内的各项司法合作谈判,能早日取得更多实质性进展,从而让海外“追逃”的“天网”更加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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