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维读者网 > 中国瞭望 > 正文  

温家宝、戴相龙家族 “合法发财”

www.creaders.net | 2015-05-20 18:41:28  明镜网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虽然戴相龙家族在戴相龙在朝为官时,在戴相龙监管区域买股票暴富,但《纽约时报》的报导中非常客气地说:“没有迹象表明交易当中存在任何违法行为。”记得《纽约时报》披露温家宝家族在温相监管区域购买股票暴富之后,温家宝家族也发表声明,声称温家宝家人“没有从事任何非法经营活动”。曾经是平安监事会成员、被《纽约时报》认为代表温家宝家族利益的富豪段伟红,在接受《纽约时报》采访时也说:“我做的一切都是合法的。”这似乎在说,温戴家族成员都是在中国合法发财。

  一位网友气愤地说:“如此多的高官家族把平安当金库,而平安说自己根本不知道这些人是谁,而且,这些人还都说自己没有违法,这就是中国发财的秘诀。”

  如果仅仅从一些表层法律层面看,温家宝、戴相龙家族买卖平安股票一事,可能算得上是“守法楷模”。在最低意义上,如果需要购进平安股票,必然需要遵循相关法律,至少温家宝家族和戴相龙家族拥有的平安股票也不是抢来的。从《纽约时报》报导披露的一个细节可以看到温戴家族是如何“诚实守法”的,根据香港和中国内地的监管法规,公开上市的公司及帮助其承销股票的专业服务伙伴,有法律义务披露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的身分。《纽约时报》发现,即便是在持股最多的时候,温家宝家人的投资工具泰鸿所持有的股份比例也从未超过3.2%;相应地,戴相龙家族的投资工具持有的平安股份更少,自然更不需要披露股东身分。

  中国《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认购或者受让证券公司的股权后,其持股比例达到证券公司註册资本的5%,或以持有证券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其他方式,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的股权时,应当事先告知证券公司,由证券公司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此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招股说明书》也有类似规定。例如,如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为法人,应履行相应披露义务,如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为自然人也有相应披露义务。

  温、戴家族除通过减少持股数量巧妙地规避披露股东身分信息这一点外,温、戴家族在依託买进平安股票暴富的过程之中,还利用了“股权代持(或称委託持股、隐性股东)”工具,而这恰好又是中国法律的灰色地带。多数国家,包括中国在内,均无明文规定不允许股份代持的存在,据相关法律专家介绍,在国际资本市场如美国、香港等,法律中均允许在申请上市文件中出现beneficial owner(实际权益拥有人)的概念,即只要尽到披露的义务,是否代持并无所谓。

  据接受中国《新世纪》週刊采访的一位证券界资深律师表示:“股权代持目前在我国法律上没有定义,或者说没有法律地位,所以它能代表的法律关系也不清楚。”这篇报导还提到,在中国证券市场,代持是证监会绝对禁止的行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股权清晰”成为证监会禁止上市公司出现代持现象的理论依据。目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需要披露到自然人,且不允许代持。但查这个规定的颁布时间是2006年,而温戴家族购买平安股票的时间是在2002年,平安在香港上市则是在2004年。

  正是因为“股权代持”的存在,段伟红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亲戚,拿到当朝宰相温家宝母亲的身分证,段伟红的股票能放在温家宝家族成员的名下,她也能依此掩藏自己的持股规模;而且,温家宝家族成员的股票也能放在段伟红的名下,戴相龙家族也能通过这种“股权代持”,让家族成员创办的公司以及其他一些同车峰的亲戚和业务伙伴相关的公司购买平安股份。如果不是《纽约时报》的新闻伦理精神,天下岂能知道温戴家族通过买卖平安股票发了如此大财?

   0


热门专题
1
美国大选
6
巴黎奥运
11
中国爆雷
2
中美冷战
7
三中全会
12
李尚福出事
3
乌克兰战争
8
中共两会
13
秦刚失踪
4
以哈战争
9
台湾大选
14
火箭军悬案
5
万维专栏
10
李克强
15
台海风云
关于本站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导航 | 隐私保护
Copyright (C) 1998-2024. Creaders.NET.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