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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首次引入“终身监禁”,巨贪们未来可能将面临老死在监狱里的惩罚。
8月24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草案新增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终身监禁为何从巨贪开始?
参与立法工作的人士解释了刑法作出这种修改的意图,主要是为了解决有些贪污、受贿罪犯通过各种途径减刑、假释,服刑期过短的实际问题,要让他们“把牢底坐穿。”
这里还有个没有解释的背景,就是这些年中国决策层对死刑认识的转变。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取消了13个罪名的死刑,改变了过去中国刑法在立法上对死刑做加法的作法,变为做减法。
事实上,贪官这些年也极少适用死刑,只有极个别的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一些特别严重的贪官一般判决的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或无期徒刑。
贪腐犯罪保留死刑,但又基本不用,巨贪往往又拥有强大的能量,可以通过减刑、假释等方式减少服刑期。
人民对此很不满意。
终身监禁由此应运而出。
已判死缓巨贪怎么坐牢?
问题来了,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后实施时,对于那些已经判决死缓,但缓刑期还没结束的巨贪来说,他们是继续按照过去的死缓、无期、有期、减刑、假释的路子服刑呢?还是按照新规定把牢底坐穿?
“根据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意味着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要根据在犯罪实施之前通过的法律为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学界权威专家告诉新浪《新闻极客》,谷俊山和张曙光等已被判决的人都不适用终身监禁。
该专家称,法律有犯罪预防的功能,必须事前制定,才能让公众知道什么样的行为不能去做。“不能以事后制定的法律来惩罚之前实施的行为,这样会侵犯一个人的行为自由。”所以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就不能适用于谷俊山等人。
踏在门槛上的巨贪都是谁?
首先是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他无论是在地方铁路局还是铁道部任职时,25年间利用职务便利,帮人职务晋升、承揽工程等,先后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60万余元。
2013年6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刘志军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案;7月份,法院作出一审宣判,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从时间来看,刘志军已经过了两年的死刑缓刑期,应该已进入无期徒刑阶段。
在刘志军被查之后,他的手下张曙光也被检方公诉涉嫌受贿,数额4755万元,看上去还是给自己的老领导留了些面子,没有超过刘志军的6460万。
2014年10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副总工程师张曙光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对张曙光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说到贪腐,又怎能忘了近期落马的“军中第一贪”谷俊山呢。
2015年8月10日,军事法院依法对解放军总后勤部原副部长谷俊山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行贿、滥用职权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认定谷俊山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赃款赃物予以追缴,剥夺中将军衔。
公开消息没有披露谷俊山的涉案金额,不过据《凤凰周刊》报道,谷俊山涉案300多亿元,贪污受贿达6个多亿。
这三个巨贪,都是法律实施前判决的,他们都不会把牢底坐穿,躲过了这一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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