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霧霾是怎樣從英國倫敦轉移到中國的?

www.creaders.net | 2016-01-11 20:07:30  陶短房的博客 | 0條評論 | 查看/發表評論

  霧霾的前世今生

  曾幾何時,北京城空氣質量最差的季節是春季,主要污染源是北風夾帶來的蒙古高原風沙。隨着“三北”防護林工程收到成效,春季風沙的威力已被許多年青一代的北京人所淡忘,相反,“霧霾”、“PM2.5”等以前並不那麼“朗朗上口”的大氣污染術語,成了今天人們談虎色變的空氣污染源,且在短短幾年間席捲半個中國,甚至“衝出亞洲、走向世界”,讓韓國、日本甚至美國、加拿大的西海岸,都嘗到了不請自來“中國霾”的滋味。

  對於中國霧霾的“輸出”,國際間自然說什麼的都有,有指責埋怨的,也有不惜倒貼資金技術要幫着趕緊整改的,這種惟恐中國空氣污染“流毒境外”的心情當然大可以理解,不過認真考究起來,現代主要空氣污染實際上是工業化、城市化不受歡迎的“副產品”,工業化國家要遠比在這方面一度後進很多的中國,更早嘗到霧霾和空氣污染的滋味。

  從倫敦的“霧都”名頭說起

  英國是世界工業革命的先驅,蒸汽機、鐵路、都市集中供暖,以及現代化的紡織業、鋼鐵業和造船業,無不圍繞着一個“煤”字展開。

  如今我們業已知道,燃煤會產生二氧化碳、一氧化碳、二氧化氯和粉塵等有害氣體和懸浮顆粒,是重要的空氣污染源,然而當時正沉浸在工業化喜悅中的人們卻對此或渾然不覺,或不以為意。倫敦地處中高緯度的大陸西側沿海,冬季經常為高氣壓所控制,造成各種燃煤所產生的污染物在城市上空鬱積不散,形成持久的霧霾天氣。在18-19世紀時,世人尚對空氣污染懵懵懂懂,將這種動輒持續整月的霧霾視作自然形成的霧天,甚至看成倫敦固有的“標誌性景觀”,並給倫敦起了個“霧都”的名號。

  自19世紀中葉至20世紀50年代,倫敦先後發生了10次以上的大規模霧霾事件,許多倫敦居民因呼吸道系統疾病感到不適,甚至導致死亡,但並未引起足夠重視,直到“倫敦煙霧事件”(London Smog Disasters)的發生。

  事件發生在1952年,這年12月5日,倫敦被嚴寒所籠罩,遠較尋常濃厚的霧霾也從天而降,一直持續到10日。在這令人窒息的一周里,不斷有患支氣管炎、支氣管肺炎等呼吸道系統疾病者被送入醫院,其中老人、幼童、慢性病患者等身體虛弱人群在呼吸系統疾病的雪上加霜下紛紛死亡,在“霧霾周”中總計死亡人數多達4000餘,其中支氣管炎死亡704人,冠心病281人,心臟衰竭244人,結核病77人……加上此後一段時間陸續不治者,總死亡人數高達1.2萬以上。此後10年間,嚴重霧霾侵襲事件又在倫敦爆發了12起之多。

  “倫敦煙霧事件”的最重大污染源是硫氧化物,之所以在12月集中發生,是因為倫敦市民集中使用煤炭取暖,當時密集分布在倫敦市郊的火電廠、內燃機車,以及剛剛經歷更新換代實現內燃機化的倫敦市內公共汽車,則成為更大的“造霧機”,而1952年底適逢罕見的高氣壓來襲,有害氣體被高氣壓冷氣團壓制,無法發散,遂造成了慘劇。

  硫氧化物霧霾是蒸汽機和燃煤時代的產物,不僅英國,二戰前的歐陸工業化地區也時有發生,其中比利時馬斯河谷事件是世界上較早有明確記載的空氣污染事件。

  事件發生在1930年12月1-5日,當時比利時馬斯河谷是西歐著名工業區,以鋼鐵、機械、化學等重工業和“重型輕工業”聞名於世,因此也集聚了大量的蒸汽機、火電廠和鍋爐,可謂煙囪林立。這年冬天同樣是嚴寒伴隨高氣壓的特殊天氣,劇增的取暖需求加上有害氣體被冷高壓壓制難以散開,大量二氧化碳、二氧化硫和粉塵讓本就空氣對流不暢的馬斯河谷數日間被迷霧所籠罩,導致許多人呼吸困難、咳嗽、胸悶、眼睛灼痛……據統計“馬斯河谷事件”導致60多人直接死亡,由於當時人們對大氣污染認識不足,應對和記載缺乏系統和經驗,因此實際人數可能大得多。

  光化學煙霧與美國

  二戰後世界工業和經濟中心迅速轉移到美國,相應的,“工業化副產品”——空氣污染也跨過大西洋東移。1948年,匹茲堡東南39公里莫農加希拉河谷小鎮多諾拉,發生了著名的“多諾拉煙霧事件”(1948Donora smog)。

  多諾拉集中了一些高污染工廠,包括美國鋼鐵的鋅車間、線材廠,以及大型燃煤電廠等,1948年10月27日,當地出現了反常的“逆溫層”氣候,高空的冷氣團和高氣壓將低空的暖空氣牢牢壓制,導致上述工廠排放的含氮、硫、氟等有毒氣體和粉塵無法發散,自27日至31日,整個城市被恐怖的厚重黃色刺鼻煙霧所籠罩,全城有20人在煙霧事件期間死亡,50人不久後死亡,1.4萬居民中25-50%的人患上呼吸道疾病,此後十幾年間這一帶的死亡率仍遠高於周邊地區。

  在此之前美國東北部已發生過1939年“聖路易斯煙霧事件”等空氣污染事件,美國人對冬季霧霾的危害已有所了解,卻對特殊氣候條件下10月霧霾的來襲猝不及防,遂造成《紐約時報》所謂“美國歷史上最慘重的空氣污染災難”。

  然而“煤煙霧”和後來居上的光化學煙霧(Photochemical smog)相比,只能算小巫見大巫。

  如果說燃煤霧霾是蒸汽機時代的產物,那麼光化學煙霧則是內燃機時代和汽車文化的附生品。這種光化學煙霧的主要成分,包括二氧化氮、對流層臭氧,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硝酸過氧化乙醘,以及醛類、酮類等,大多為汽車尾氣所排放,這些污染物在大氣中經紫外線照射,發生光化學反應,形成具有特殊顏色和氣味的煙霧,這種煙霧可以刺激眼睛和上呼吸道,傷害植物、作物,並使室外能見度降低,危害交通安全。

  光化學煙霧的“原產地”不是別處,正是汽車文化最發達的美國,其中加州洛杉磯和聖華金河谷,因為汽車密集(1943年洛杉磯就有250萬輛汽車,每天燃燒1100多噸汽油,並產生大量溫室氣體和懸浮物),加上地處四面環山的低海拔盆地,成為臭名昭著的“光化學煙霧之都”。

  1943年7月26日,洛杉磯第一次被光化學煙霧所籠罩,由於當時正處於二戰期間,驚恐萬狀的居民誤以為日本發動化學武器偷襲,產生了巨大的混亂。這次光化學煙霧來襲,也是世界上最早有明確記載的光化學煙霧大氣污染。

  而1952、1955年和1970年的兩次光化學污染,則成為洛杉磯市永遠的痛:1952年的光化學污染發生在大氣污染高發的12月,全市65歲以上老人因呼吸道疾病發作死亡400人以上;1955年,光化學污染在盛夏9月突然來襲(這也是有史記載惡性空氣污染第一次發生在夏季),猝不及防的洛杉磯人在短短兩天內又死亡400多名老弱病殘;1970年的光化學污染災害,覆蓋面積遍及大半個加州沿海,導致農作物損失2500萬元,75%洛杉磯市民患上眼科疾病。

  污染的轉移

  耐人尋味的是,空氣污染的重心會隨着工業化的發散和轉移,而隨之移動。

  二戰後迅速發展起來的日本就是一個典型:在一片廢墟中高速復興的日本,其空氣污染的“發展”速度也“超英趕美”。

  1960年,日本三重縣四日市突然成為哮喘高發地帶,當時正沉浸在“爭分奪秒重建”中的日本人對此不以為意,但自那以後的12年間,四日市及周邊地區的哮喘等呼吸道疾病發病率扶搖直上,城市也不時被濃密的霧霾所籠罩。

  經調查發現,這裡集中了大量燃煤產業和火電廠,排放出許多類似倫敦霧霾成分的硫氧化物,致使和倫敦遠隔萬里的四日市,居然發生了和霧都倫敦相似的燃煤霧霾,並成為上世紀60-70年代日本“四大公害事件”之一。

  由於跳躍式發展,日本的大氣污染也“跳躍式”地迅速從燃煤霧霾“進化”到光化學煙霧時代,1970年7月8日,當時已成長為千萬級人口城市的東京都發生了大規模光化學煙霧和二氧化硫廢氣污染事件,導致上萬人受害。

  緣何“霧都”會轉移?

  如前所述,“霧都”的轉移是和工業化傳播軌跡一脈相承的:最早進入蒸汽時代和工業化時代的英國、德國,也因燃煤、煤炭發電和大工業而出現第一批“霧都”;汽車文化最發達的美國則成為光化學煙霧的“故鄉”;戰後日本產業的騰飛,讓它接過“霧都”接力棒;而中國的“霧都”,則大多在改革開放後經濟騰飛的20多年裡陸續“打響知名度”,隨着工業化鏈條的繼續延伸,“霧都”的名頭還會向更後起的國家城市發展。

  而另一方面,最早受害的工業化國家也是最早下大力氣投入空氣污染治理的。

  道高一丈

  其實早在1891年,英國就有人引述公共健康(倫敦)法案,對重空氣污染排放企業進行投訴,一些有識之士也努力推動將“禁止工廠煙囪冒黑煙”寫入了法規,但支持“先發展後治理”的聲音仍然占上風,他們以“95%的黑煙是居民取暖壁爐燃煤造成”為由拒絕整改,而不論法律或環保人士對此卻束手無策。

  “倫敦煙霧事件”讓英國人猛省,1956年世界上第一部真正意義上的全國性專門大氣污染規管法規——《清潔空氣法》(CleanAir Act 1956,1993年被新版同名法規替代)誕生,對家庭和工廠燃煤實行嚴格限制,包括市區不允許保留電廠,工廠煙囪必須達到特定高度,市民生活用爐灶必須“去煤炭化”,以及進一步推廣集中供暖以取締壁爐等。1968年以後英國進一步出台一系列旨在減少廢氣排放的法規,1980年以後則將治理汽車尾氣當作重點,1995年起,根據93版《清潔空氣法》,制訂了全國空氣質量戰略,要求各城市定期進行空氣質量環評並限期達標。2003年,倫敦市還曾推出爭議極大的“私家車擁堵費”……自1965年起,倫敦就甩掉了“霧都”的帽子,至1985年全年有霧天數從以前的幾十天減少至不到5天。

  美國早在19世紀末就有東北部個別城市推出了地方性空氣污染治理法規,但效果並不顯著。隨着洛杉磯光化學污染事件的發酵,美國的環保意識顯著增強,1970年12月31日,《清潔空氣法案》(Clean Air Act)簽署生效,第二年,美國《國家環境空氣質量標準》(NAAQS)首次規定了《顆粒物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這一標準仍是以空中懸浮物(TPS)為基準空氣污染物,適於監控傳統的、因燃煤而導致的霧霾天氣,但對於類似1970年加州光化學煙霧危機那樣的、由粒徑較小顆粒物所引發的空氣質量問題,如光化學煙霧污染,則難以起到應有的作用。

  1984年,美國環保局提出正式建議,希望將PM10作為基準空氣污染物,取代原有的TPS,1987年,美國通過修改《國家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中的《顆粒物環境空氣質量標準》,正式引入PM10概念,即年平均50微克/立方米,和24小時平均150微克/立方米的濃度標準。同時,原有的TPS標準仍然延續。

  許多環境專家研究後認為,PM10所監測的顆粒物仍然粒徑較大,對更細小的空氣中顆粒物污染無力監測,應該在《顆粒物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中引入PM2.5的新基準空氣污染物參數。1997年,新修改的《顆粒物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加入了PM2.5的指標,即年平均0.015毫克/立方米,和24小時平均0.065毫克/立方米,原PM10標準不變。

  因PM2.5標準實施成本過高,儘管此後近10年裡,美國幾乎每年修改NAAQS,但直到2006年,《顆粒物環境空氣質量標準》才進行了誕生以來的第三次修訂,取消了PM10年平均值參數,將PM2.5的24小時平均指標提高到0.035毫克/立方米。

  至此,美國《顆粒物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的參數基本固定:PM10的24小時平均指標0.15毫克/立方米,無年平均指標;PM2.5的24小時平均指標0.035毫克/立方米,年平均指標0.015毫克/立方米,成為公認的國際間空氣污染治理法規“標杆”。

  “後起”國家日本也在經歷“四大公害事件”後痛定思痛,於1967年通過《公害對策基本法》,放棄了戰後一直尊奉的“經濟優先”原則,1968年生效《大氣污染防止法》,並在1970、1972和1974年三次大幅度修訂,在世界上首創了硫氧化物總量限制原則。

  然而“道高一丈”又談何容易。

  正如美國喬治亞大學環境歷史學家斯蒂芬.麥赫姆(Stephen Mihm)等所指出的,法製法規僅是“減排”和治理空氣污染的一環,真正行之有效,則要依賴產業轉移、科技進步和生活方式改變,如倫敦,雖然早在100多年前就努力立法限制有害氣體排放,但直到上世紀70年代傳統產業轉型和生活方式改變,才真正收到效果;煙囪密集、歷史上是著名“霧區”的德國魯爾區,則是在戰後核能取代傳統褐煤發電後,污染治理才真正收到顯著效果;至於美國,自最後一次洛杉磯大規模光化學污染事件發生至今,洛杉磯私家車數量增長到原先的3倍,尾氣排放卻同比減少75%,這應歸功於新技術的普及和推廣。

  然而很多時候高大氣污染、高排放的產業和污染源並非被消滅,而只是“轉移”了,轉移到更窮、更“後發”的國家和地區,而大氣污染也隨之擴散——這就是為什麼中國、東南亞、拉美乃至非洲等地,自上世紀80年代以後大氣污染現象“突飛猛進”的奧秘所在。

  如今這種“霧都轉移”還在延續,智利的聖地亞哥、越南的胡志明市,甚至印尼的雅加達,都開始出現了光化學煙霧的魔影,除非《巴黎協定》所重申的、由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提供污染治理技術、資金的措施能切實生效,且新興國家能夠找到既不增加空氣污染、又不妨礙追趕“先進”的“綠色發展道路”,否則這種“霾的轉移”還會持續,且可能因“先發”的新興國家加入落後產能轉移行列,變得更加嚴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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