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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后,为何无巨贪被判死刑

www.creaders.net | 2016-02-25 15:17:39  新京报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24日,江苏省镇江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山西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金道铭受贿一案。

  检方指控:2007年上半年至2014年初,金道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煤矿资源整合、干部职务晋升、纪检调查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超1.2亿元。在最后陈述中,金道铭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政事儿”梳理发现,十八大后,已有90多省部级及以上官员(“军老虎”除外)落马,其中至少有23人已获刑。

  另有广东省委原常委、广州市委原书记万庆良,青海省委原常委、西宁市委原书记毛小兵,海南省原副省长冀文林三人将择期宣判。

  十八大后,为何无巨贪被判死?

  “政事儿”注意到,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受贿罪作出重大调整,以“贪污数额较大”、“贪污数额巨大”和“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代替过去具体涉案数额。

  近日,最高检公诉厅负责人在媒体访谈中表示,根据中央和最高检决策部署,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要认真分析贪污、受贿罪起刑点和量刑标准变化带来的影响,有针对性地改进职务犯罪公诉工作。

  据“政事儿”不完全统计,十八大后,已获刑的23位“老虎”受贿金额从283万到1.3亿元不等,除周永康、刘铁男和王素毅外,受贿千万以上“老虎”所获刑期主要集中在12年到15年间,无一人被判死刑。

  2015年11月,四川省政协原主席李崇禧因受贿1109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在他一个多月后获刑的湖北省原副省长郭有明受贿2379万余元获刑15年,为何在受贿金额相差1倍的情况下刑期却相差不多?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向“政事儿”表示,贪污受贿从性质上来说属于非暴力犯罪,同时受贿数额并不能简单等同于罪行大小,而只是其中一个指数。此外,当数额到一定程度之后,刑期不可能会无限增长。

  “首先对于贪腐类案件目前的趋势是呼吁不用死刑,且有期徒刑单一刑最高刑期一般是15年,再往上就是无期”,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洪道德告诉“政事儿”,对于贪污受贿犯罪的刑罚存在衔接不足的问题,死刑与无期徒刑中间有死缓作为过渡;但是无期徒刑到有期徒刑之间量刑差距较大,一般无期徒刑之下最高刑期就是15年。

  北京市某法院的一位刑庭法官告诉“政事儿”,涉案金额是量刑中要考虑的基础事实,按此前刑法规定,贪污受贿金额超过十万有期徒刑在十年以上,而涉案金额动辄百万千万远远超出这一标准,因此有期徒刑可以考虑的量刑区间就是11、12年到15年,“刑法此前规定的数额多年未变,法官在其中的裁量权很小。”

  多位专家均表示,目前对于经济类犯罪取消死刑的呼声很高,再加上坦白认罪等情节,贪污受贿案件中死刑的适用非常少。刑法学家洪道德告诉“政事儿”,虽然刑(九)没有取消贪污受贿罪的死刑,但是增加了死缓加终身监禁的规定,而这一刑罚没有扩大到其他罪名。

  什么表现能让贪官从轻处罚?

  对于刑(九)关于贪污受贿犯罪的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此前曾表示,修改了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再单纯以具体的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而是将犯罪的情节和数额综合作为定罪量刑标准。

  犯罪情节被认为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立功、揭发以及认罪悔罪态度、退赃表现等,而在此之前,落马官员在审查及庭审中的表现也同样是影响量刑的重要因素。

  江苏某地的一位检察官向“政事儿”表示,涉案数额是基础性的标准,如果有自首、立功等情节都会考虑从轻处罚。

  “政事儿”注意到,法院对多位获刑省部级官员的判决意见中都有如下表述:法院审理认为,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赃款赃物全部追缴,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

  从轻处罚案例中,四川省委原副书记李春城比较典型。2015年10月12日到13日,周永康“门徒”李春城、王永春、郭永祥和蒋洁敏被集中宣判,受贿金额近4000万的李春城在四人中获刑最短,其因受贿罪获刑12年,因滥用职权罪最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3年。

  法院判决显示,李春城在受贿犯罪及滥用职权犯罪方面均有重大立功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和减轻处罚。

  “看不见”的影响也是量刑考虑因素

  “政事儿”梳理发现,受贿金额、情节相近的省部级官员在量刑上也存在差异。

  与多位官员受贿千万获刑12年的情况不同,南京市原市长季建业受贿1132余万元被判有期徒刑15年。法院审理认为,季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赃款赃物全部退款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

  上述刑庭法官告诉“政事儿”,每个案件都不一样,即使是坦白,有的可能坦白一小部分事实,有的可能坦白内容较多;基于金额和犯罪情节,合议庭在具体量刑中也有一定的裁量权,因此出现差别是允许的。

  北京师范大学刑法学副教授雷小政认为,除了受贿金额和犯罪情节外,还要考虑其行为对被侵害客体、公共利益等的影响,公开报道中这些影响有时很难通过具体数额和情节表现出来。

  另有多位专家也表示,除了涉案金额和情节,犯罪过程中“看不见”的影响会在量刑中发挥作用。

  2015年4月17日,因滥用职权和受贿283万余元,湖北省政协原副主席陈柏槐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7年。检察机关的指控显示,陈柏槐在任职期间,“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授意、批准将农业厅下属单位的国有划拨地非法转让用于经营性开发,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6.1亿多元”。

  值得一提的是,陈柏槐是十八大后受审的省部级官员中涉案金额最小的,同时也是唯一一位当庭翻供且提起上诉的官员。

  为何受贿1073万的王素毅被判无期?

  据“政事儿”不完全统计,十八大后落马的省部级及以上官员中,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仅有3人,分别是周永康、刘铁男和王素毅。

  2014年7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王素毅因受贿1073万余元被判处无期徒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中表示,王素毅归案后主动交代有关部门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王素毅是十八大后首位落马的60后省部级官员,同时也是十八大后最早被判刑的省部级官员。

  刑法学家洪道德表示,与之后涉案金额相近但被判有期徒刑相比,王素毅被判处无期徒刑看起来“略显突兀”,但审理此案件的北京市一中院在审理大要案方面相当有经验,因此这一结果可能与判决时间有关。

  上述刑庭法官也表示,对于判决结果要分阶段来看,刑(九)出台前,在贪污受贿犯罪量刑尚没有变化,而在刑(九)施行后生效的判决则要考虑数额可能发生的变化。

  “这些年经济发展,加上通货膨胀的影响,现在贪污受贿的金额也在大幅提升,很多落马官员涉案金额动辄就上千万”,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认为,在限制死刑的背景下,随着大量大额案件的出现,对于贪污受贿量刑有减轻趋势。

  取消了贪污受贿罪涉案数额的刑(九)已正式施行,然而两高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此类案件的判决以何为标准?

  多位法官和检察官向记者表示,对于数额有可能在变动范围内的大案暂时还没宣判,能等就等(司法解释),“如果实在不能拖了会综合金额、情节、影响和此前判例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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