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宁波市委原常委、宣传部原部长洪嘉祥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经查明,洪嘉祥非法收受他人财物834.5万元。
5月24日消息,记者当日从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获悉,由该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中共宁波市委原常委、宣传部原部长洪嘉祥(正厅级)涉嫌受贿一案,日前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洪嘉祥因受贿800余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洪嘉祥,1960年生,曾任慈溪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慈溪市市委书记、宁波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宁波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等职务。2014年12月2日,浙江省纪委对洪嘉祥立案调查并采取“双规”措施。2014年12月29日,浙江省纪委将该案移送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日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洪嘉祥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2015年1月10日对其依法逮捕,2015年9月2日提起公诉。2015年11月24日,该案一审在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3年,被告人洪嘉祥利用担任慈溪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慈溪市委书记、宁波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等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房地产项目推进、土地性质变更、规划方案审批及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以投资入股获取预分红或分红、高价售房等方式,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834.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洪嘉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洪嘉祥坦白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又退缴了全部赃款赃物,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