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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挑战中国南海 为何放任日本冲之鸟?

www.creaders.net | 2016-07-08 15:28:16  南早中文网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近年来,其焦点对准中国南海有关岛礁及其海域。而对于饱受国际批评的日本冲之鸟礁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外大陆架主张却采取放任态度。

图片来源:南华早报

  长期以来,美国在全世界范围内实施所谓的“航行自由行动”,挑战各国的“过度海洋主张”。近年来,其焦点对准中国南海有关岛礁及其海域。而对于饱受国际批评的日本冲之鸟礁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外大陆架主张却采取放任态度。这其中有何玄机呢?

  一、美国以维护“航行自由”为名挑战中国在南海的合法权益

  自1979年,美国实施“航行自由行动计划”,不断地在世界各海域挑战各国的“过度海洋主张”。其目的是确保美国军舰和飞机在其他沿海国的海域及空域的航行和飞越自由,从而维持其全球军事优势及世界霸权地位。该计划执行至今,美国对其他国家的海域及海洋权益主张进行了上百次的抗议和350多次军事行动。其针对的国家众多,包括其盟友和敌国,有澳大利亚、加拿大、哥伦比亚、日本、中国(包括台湾)、意大利、巴西、埃及、芬兰、印度、伊朗、利比亚、马来西亚、俄罗斯、菲律宾、泰国、缅甸、越南、柬埔寨、韩国、朝鲜,等等。美国国防部最近公布的《2015年航行自由》报告着重批评中国等13个国家和地区关于“外国军舰无害通过领海,需事先取得许可”的规定,认为这属于过度行使海洋权利。

  半年来,美国军舰未经中国政府允许非法在南海实行三次“航行自由行动”。对此,中方多次严正警告,认为这属于严重的挑衅行为。然而,今年5月10日,美国继续派遣导弹驱逐舰“劳伦斯”号闯入中国南沙群岛永暑??礁12海里以内“巡航”。美国国防部发言人乌尔班表示,此次“巡航”旨在“挑战南海一些声索国过度的海洋主张”。

  美国至今未批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却以非缔约国身份,打着维护该公约及国际法的旗号,派军舰闯入中国南海有关岛礁12海里,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关于要求外国军舰通过领海必须事先申请的规定,以及美国自己认为的中国对南沙相关岛礁12海里的“过度海洋主张”。美国国际法专家布鲁斯·费恩指出,美军在南海的行动只是“在编造借口,然后去南海或东海进行军事行动,甚至制造无中生有的冲突”。美国对南海的“航行自由行动”实质上是搞军事化,使南海紧张局势升温。

  二、美国对日本冲之鸟礁的非法主张熟视无睹

  日本冲之鸟礁是位于西太平洋海域的一组珊瑚环礁,远离日本本土一千多公里。冲之鸟礁在高潮时仅有两张床垫大小的岩石露出水面,面积不足10平方米。日本从1987年开始对冲之鸟进行扩建、加固,建设人工岛。日本以冲之鸟礁为基点,主张47万平方公里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及约25.5万平方公??里的外大陆架。 2008年日本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冲之鸟礁大陆架申请。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规定,“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冲之鸟显然属于这一类岩礁。中韩两国据此反对日本的冲之鸟礁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主张。由此,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对日本有关冲之鸟的大陆架申请未予审议。也就是说,未经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核准,日本有关冲之鸟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主张得不到国际承认,是不成立的。冲之鸟礁领海及毗连区以外的海域属于公海及国际海底区域。然而,日本仍然坚持冲之鸟礁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主张及管辖权,并据此进行海上执法。自2002年日本加强对冲之鸟礁周边海域的监控,旨在实现其“划定周边专属经济区”的非法目的。今年3月,日本海上保安厅以中国“海大”号科考船进入冲之鸟礁专属经济区“违规作业”为由,对其进行跟踪、警告。 4月,台湾“东圣吉16”号渔船在该海域正常捕鱼也遭到日本公务船扣押。

  日本关于冲之鸟礁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不符合国际法,其相关立法、执法活动都是非法的。然而,美国对此选择了沉默。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冲之鸟礁及其周围海域在台湾以东形成对中国的战略堵截。假如日本关于冲之鸟礁广阔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主张成立的话,那么,它将成为在西太平洋围堵中国的一大屏障。

  三、 美国的“航行自由行动”是搞双重标准,“选择性执法”

  6月4日美国国防部长卡特和日本防卫大臣中谷元在香格里拉对话中指责中国在南海的岛礁建设活动及中国的南海政策。美国把中国依据国际法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南海从事的岛礁建设、主权及主权权利主张,以及正常合法的海上维权执法活动诬蔑为过度的海洋权益主张,并且作为其“航行自由行动”的一部分,派舰机到南海对中国进行挑战。然而,对于饱受国际批评的日本过度的冲之鸟礁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主张,美国却采取放任态度。美国挑战过日本的领海直线基线主张,那是因为其影响了美国大量部署于日本的军舰和飞机的活动范围。事实证明,美国的“航行自由行动”是搞双重标准,“选择性执法”,是为美国的利益服务的,所谓维护国际法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那是幌子。

  (作者王翰灵中国社会科学院海洋法与海洋事务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南海研究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郑雅冉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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