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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示录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该签署联合国通过的所有人权公约
1975 年 12 月 9 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 3452 号决议:《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宣言》。《宣言》对酷刑进行了定义:
“酷刑是过分严厉的、故意施加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宣言》的针对性也很明确:“酷刑是指政府官员、或在他怂恿之下,对一个人故意施加的任何使他在肉体上或精神上极度痛苦或苦难,以谋从他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或对他做过的或涉赚做过的事加以处罚,或对他或别的人施加恐吓的行为。”
她在被割断喉管时发出了撕心裂肺般的叫声。决定及实施如此残忍的、不人道的、有辱人格的行为的人,恰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府官员和执法者——警察。
当时一位在现场的女警察因无法忍受如此惨不忍闻、惨不忍睹的地狱般的情景而昏厥在地,随即被拖了出去。(《光明日报》:《她是名副其实的强者》,1979)
根据写此篇报道的记者陈禹山后来的披露,在行刑前对行将被处死的人割断喉管的“创意”来自于执法者——一位法医。主要原因并不是为了怕他们大声喊冤,而是为了阻止他们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文学作品中常常描述的情景那样,就义前高呼革命口号。由“反革命分子”高呼“革命”口号显然被认为是玷污了“革命”这一“最崇高”的行为。张志新被处死的年代,最响亮的革命口号是“毛主席万岁”。而由“反革命分子”呼喊“毛主席万岁”简直是对“世界人民心中的红太阳”毛主席的最大侮辱。
能够从当时执法者的头脑里产生如此残忍、不人道、有辱人格的“奇思异想”,显然跟当时文革的社会、政治生态环境密不可分。事实也确实如此。在当时中国地方政府官员讨论这一“创意”时,竟然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割断喉管这一创举是“扞卫毛泽东思想”的创造性的“新生事物”。结果,“割断喉管”的做法被怂恿,进而被推广。在张志新被割断喉管之前已有三十多起类似的案例。参加讨论处决张志新的党和政府官员中包括毛泽东的侄子毛远新,时任辽宁省革命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之一。
虽然我们目前尚不清楚,张志新事件在联合国讨论《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宣言》时是否被当作典型案例之一而提了出来。可以想见,在当时仍处于文化大革命时期的中国,此类事件极少为外界所知。中国政府也不可能将此类在自己的管辖国度内发生的惨无人道的罪行公诸于世。
《宣言》被通过后,无论是不是联合国成员,都必须严格遵守这一宣言,这应该是不言而喻的。《宣言》的第二条明确宣布:“任何施加酷刑的行为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都是对人的尊严的冒犯,应视为否定联合国宪章宗旨和侵犯世界人权宣言所宣布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加以谴责。” 第三条明确宣布:“任何国家不得容许或容忍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非常情况如战争状态或战争威胁、国内政治不稳定或任何其他任何紧急状态,均不得用来作为施行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理由。” 第四条:“每个国家应按照本宣言的各项条款,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本国的管辖范围内施行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然而,在《宣言》通过的两年后,即 1977 年,又一起类似于张志新事件的案例在中国政府官员的批准下发生了。被处死的同样是一位女性。被处死的法律依据仍然是“现行反革命”。她叫李九莲。行刑前她的下颚和舌头被尖锐的竹签
穿在了一起。(戴煌:《胡耀邦与平反冤假错案》。又有一说是在她的嘴中塞进了一个竹筒。老鬼:《李九莲案始末》。)
转眼到了 2016 年 5 月,离公布《宣言》已经过去了四十年。在这四十年中很难统计究竟又有多少违反《宣言》的案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度里发生。最新的引起人们广泛关注的事件是“雷洋事件”。5 月 7 日,一个叫雷洋的年轻人在被警察强行带走的过程中失去了生命。
也许有人会觉得“雷洋事件”和“张志新事件”无法比拟。有一点确实是今非昔比。那就是“张志新事件”在发生过后很久仍不为外界所知。而“雷洋事件”
一发生即引发了井喷似的报道与关注。这首先是因为中国人民维护人的尊严与生命的意识得到大幅度提高,这与发生在文革中的肆意践踏人的尊严与生命的时代确实不可同日而语。另一方面也得益于互联网。然而对于中国当事的警察而言,
两个事件的本质区别并不大。因为造成事件的本质都是“否定联合国宪章宗旨和侵犯世界人权宣言所宣布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对于当下中国的统治者中共和在中共领导下的政府而言,问题的尖锐程度仍不亚于前述《宣言》发布的 1975 年。因为直到今天,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
作为当今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作为国际大家庭中重要的一员,作为实现“冲刺世界第一,竞争冠军世界,开辟中国时代,创造无霸世界。”的中国梦的梦境里(刘明福:《中国梦:后美国时代的大国思维与战略定位》,2009),仍然没有维护人权的基本理念,维护人权仍成为中国社会禁忌的话题;对人权的解释仍然自说自话,仍背离联合国大会所通过对一系列决议。这一系列决议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宣言》等等。
显然,中国人民有权利要求中国政府尽快签署所有的国际人权公约,使国家进入到以人权为核心的发展轨道上来。对此,联合国乃至世界大家庭也抱有强烈的愿望。这不仅是中国的福音,也是世界的福音。
启示录 二
中国的警察应该成为人权的维护者联合国制定的警察人权培训手册《人权与执法》对警察这一职业做出了这样的评价:“警察这个职业确实是一个光荣的职业。”这是因为“在现代民主社会中,警察的任务就是要通过合法、人道和纪律严明的政策和实践,保护人权、扞卫基本自由、维护民主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大众的福利。”
联合国大会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七日第 34/169 号决议通过的《执法人员行为守则》规定:“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尊重并保护人的尊严,并且维护每个人的人权。”“上述人权是国家法律和国际法所明确规定和保护的。”
在中国,警察制度的建立也是在现代国家制度建立过程中建立起来的,也是为了消除古代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违反人权的弊端,也是基于对人权的保护,也是为了实行民主宪政。
在中国传统社会,警政合一,军警不分。警察职能由军队、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共同行使。如果问,何处为中国传统社会最黑暗的角落,恐怕就要属衙门里的监狱了。设施极为简陋,狱室污秽不堪,因案被关者,狱卒丁役借端凌虐敲诈,常以私刑加诸人犯。而传统中国的司法审讯又以极为野蛮残酷的刑罚对待被审之人,由此造成多少冤假错案。
1904 年初,两江总督刘坤一、湖广总督张之洞会奏变法,第二折如实报告了中国地方监狱的野蛮状况:“……徒以州县有司,实心爱民者不多,于是往往而有滥刑株累之酷,囹圄凌虐之弊。外国人来华者,亲入州县之监,旁观州县之问案,疾首蹙额,讥为贱视人类。” 他们认为,设立警察制度,可将差役之害永远革除。“此尤为更治之根基,除莠安良之长策。”
1905 年 9 月,实行新政的政务处议决修改监狱。接着光绪皇帝下诏,除凌迟之刑,去刑讯之制。同月 26 日,《时报》发表评论说:此我国刑法一大进步。
脱野蛮之陋习,而入文明之盛轨者也。我国监狱之制黑暗极矣。房屋之污浊,饮食之恶劣,暗无天日。狱吏随意践踏凌虐囚徒,囚徒也分等级,互相剥虐,生命贱于蝼蚁,死囚之死不是死于罪,而是死于苦。一入狱门,生命即非我也。”
1905 年,光绪皇帝发布谕旨,派考察团分赴东西洋各国,“考求一切政治,以期择善而从。”一切政治,自然也包括监狱。
1906 年 1 月 18 日,中国考察团在美国考察了一所监狱。他们惊讶的发现:
“监牢非以苦痛犯人也,束缚其自由而仍使之做工,故西人有改过所之称。”这所监狱有二百四十个房间。每室二人。室中床铺桌椅,盥洗设施皆备。且有电灯。
伙食有牛羊肉,面包。监狱设工作室。男监,每室关二人。室内有床、桌、盥洗设备。女监“则尤精洁,几与客店无异矣。”当天在当地举行的晚宴上,考察大臣戴鸿慈发言到:“本大臣考察地方自治,今所见农务、监狱种种,皆可为吾国模范。何幸如之。”考察团在德国期间考察了柏林的一所监狱。每个犯人独囚一室,室内有工桌,犯人皆于室中做工。犯人入狱时,因其艺能之优劣,分为 A、B、C 三种。故其居室不是以罪名而是以他的手艺来决定。这所监狱的犯人所做之工大都是纺织和木工。当时考察大臣还特别记录道,产品“皆为公家所用,不以出售”。在英国考察时,英国的法学家向中国考察团讲解监狱的设置与功能。
英国监狱由内政部管辖。内政部设有监狱公会,凡罪人都有权利上书公会,反映在监狱内所受待遇如何。公会也时常派员到监狱巡查。监狱的规定由公会拟定,报内政大臣批准。考察大臣载泽在考察完监狱后感叹道:就是从这样一个特殊的方面,也可以看出西方国家国民的文明程度。(以上分别见于考察大臣戴鸿慈、载泽的考察日记。)
1906 年 9 月,光绪发布诏书,向世界宣布,中国实行预备立宪。同年,将已有现代警察制度雏形的巡警部改为民政部,在民政部下设警政司,主管全国警察事务。1907 年,各省增设巡警道,负责全省的警政。至此警察制度在中国基本确立。
具有讽刺意义的是,曾几何时,在近半个世纪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史阶段,在标榜推翻三座大山的新中国里,当世界通行的警察称谓变成了“人民警察”之后,警察的任务不再是通过合法、人道和纪律严明的政策和实践,保护人权、扞卫基本自由、维护民主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大众的福利,而成为对人民民主实施专政的主要工具之一。 “滥刑株累之酷,囹圄凌虐之弊”也再次肆虐横行于中国大地。
前述事件中的张志新的妹妹,通过凤凰卫视讲述了许多张志新在“人民监狱”里倍受“人民警察”的惨无人道的虐待:“在监狱里面,他们还唆使流氓所谓以毒攻毒地殴打体罚、拔头发,前面和上面的这一块头发都已经拔光了,还用铁丝勒住姐姐的这个舌头、嘴,拿拖布往嘴里塞,为了不叫姐姐说话,给姐姐铐上18 斤重的双脚镣,双手铐叫她在露天的地里十圈十圈地跑,还给她带背铐,就是两只手、两只手的,这个大指一上一下的朝后边铐起来。”张志新还被关在一种特殊的牢房里,这种牢房只有一米见方,只能坐,不能躺,不能站的阴暗囚室里,除了放风以外,不准出来,揭开地板就是便池,扣上地板再坐上去反省,犯人们称之为“蹲小号”。“一般蹲小号的时间就是一两个星期,否则精神就失常了,人也废了。张志新竟然蹲了一年零七个月。”张志新最后也确实被折磨得精神失常了。
在所有的大大小小类似于“张志新事件”中,“人民警察”的角色再次回到了中国古代的酷吏执法者的角色中,“贱视人类”!
《从警十三年》一书的作者以自己当“人民警察”的亲身经历得到了这样一种印象,“几乎所有男警察都打过人,民警们也常常相互交流打人时的思想和感受,带着一些兴奋和得意,仿佛打人是一件很勇敢很值得夸耀的事情。当时的公安机关里有那么一种群体性暴力氛围,就像职业病一样。”
2016 年 5 月发生的“雷洋事件”,再次将滥用权力、暴力对待手无寸铁的普通民众的中国“人民警察”角色推到了世界面前。无论此一事件的真相究竟如何,事件本身都已无可避免向“人民警察”提出了这样的问题:你们的任务究竟是什么?“人民警察”对得起警察这一光荣职业吗?同时也向中国政府提出了这样的问题:中国的警察学习联合国制定的《人权与执法》手册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已将《世界人权宣言》作为人民和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是否经常铭念《世界人权宣言》?是否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活的人民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
启示录 三
中国人民应该用国际公约来维护自己的人权法治国家的核心理念是:一个宪政国家在行使政府权力时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这是自由民主国家的基础。奥地利着名学者哈耶克认为,法治国概念的运动始于哲学家康德。他在 18世纪末提出了“宪政国家”的概念。康德认为:
1-宪法具有至高无上性;
2-宪法的至高无上性必须建立在这样一个信念上:一个长久安宁的生活是人民幸福和他们的繁荣的基本条件。或者说,法律存在的目的不是为了管理国家,而是为了人民长久的福祉。(《维基百科》)
人的基本权利必须得到保障是法治国家的重要原则之一。然而迄今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仍然不是一个法治国家。法律制度极其不健全,法律条文极其粗糙,而宪法往往成为一纸空文。显然,在这样一个国度里,人们通过现有的法律来维护自己的人权是远远不够的。那么在这种状况下,生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度的人们又通过什么来维护自己的人权呢?
不言而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前三十年,不断发生大规模的、全国性的违反人权的运动,诸如镇压反革命、工商业改造、反右、大跃进及大饥荒、文化大革命等,那时人们几乎没有任何条件来维护自己的人权。前引“张志新事件”就是最典型的例子。
但是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在一个非法治国家里,人们维护自己的权利,已经有了一定的条件。这是基于三个基本的因素:
一是中国人民通过自己长达近四十年的努力,在不断地对前三十年的违法人权的灾难进行反思和拨乱反正,从而在理念上和实践中确立了必须将中国建设成
为法治国家的目标;
二是国际社会根据人类自己的经验,不断出台一系列适用于全人类的维护人权的公约。
三是在互联网时代,中国人民通过自己的努力,在持续地、不断地反抗、排除统治集团的干扰与破坏,积极融入世界大家庭,特别是在维护人权方面,与世界接轨,渴望成为这些公约的受益者。
正是基于上述因素,中国人民应该学习、掌握已有的国际公约,并将这些公约作为人权的护身符,作为反抗暴政的利器。联合国出版了《人权国际文件汇编》。前言中明确指出:“本出版物的目的是让世界了解人权。人们对自己的权利了解得越多,就会越尊重他人的权利,他们就越有可能和平相处。……它的目的还在于成为各国政府、非政府组织、民间社会团体、人权维护者、公民个人和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一个工具。实际上,虽然各国政府负有维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主要责任,在这方面,每个人也可发挥自己的作用。”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特别强调:“本公约中任何部分不得解释为隐示任何国家、团体或个人有权利从事于任何旨在破坏本公约所承认的任何权利和自由或对它们加以较本公约所规定的范围更广的限制的活动或行为。”(第五条,一)在《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特别强调:“对于任何国家中依据法律、惯例、条例或习惯而被承认或存在的任何基本人权,不得借口本公约未予承认或只在较小范围上予以承认而予以限制或克减。”(第五条,二)在中国网络如此发达、网民如此众多、技术手段如此多样化的今天,联合国所有的与人权有关的文件都应该尽一切可能在中国大地广泛地传播。甚至有关条款应以醒目的方式贴于个人处于公共场所时可让他人引起注意到的位置上,如背包、外衣等。特别是在与执法人员打交道时,更应该将国际公约的有关条款展示给对方。这不仅是为了保护自己,也是在警示对方的同时,争取执法人员一起加入到维护人权的力量中来。
国际社会也应该为此提供比之以往更为积极有效的帮助。不应该仅仅是官方间的对话。更不应该以中国人民的人权代价去换取经济利益。
结论
恐怖的记忆同幸福的记忆一样,是很容易被人们记住的。也许在权力威慑的恐怖氛围中,许多事件最终会不了了之。可一旦恐怖事件的记忆积累到人们的神经已无法容忍的程度,所有的被瞬间消失的事件会再次与新的事件一起,成为开始的因素。
至于此次“雷洋事件”究竟是刚刚开始,还是会重蹈以往“在开始的瞬间即已结束”的覆辙,我没有可以理直气壮判断的理由。但“雷洋事件”的最后结果却是检验中国社会各方面应对危机事件所具有的能力的一个标尺。而这个标尺最终又会指向这样一个海内外共同关注的话题:在中国国家社会转型过程中,是否会爆发暴力革命。
结论在《人权与执法》的前言中已开宗明义地指出了:
“请考虑《世界人权宣言》(序言部分)的明晰逻辑: 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 这个信息在今天如同在 1948 年通过《宣言》时同样明确。不保持法治,就会发生侵权;有侵权就会有反抗。结论是不可避免的:侵犯人权非但无助于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反而只能加剧其恶化。”
当下中国所面临的,恰恰是因不断侵犯人权而造成的公共秩序和安全的持续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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