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一笑事件”已成为拷问中国慈善与社会道德的重要标尺(图源:VCG)
“2016年正式实施的慈善法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没有募捐资格是不能公开募捐的,我们不能因为善心,为了满足个人而去毁坏制度。”近日,在中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的会议上,中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首次针对罗尔案引发的慈善争议进行回应。
据陆媒红星新闻报道,中国慈善法通过后,个人求助已可通过互联网便捷的实现。“个人求助通过互联网这个问题,与慈善法当时立法的想象已经不一样。当然个人求助是公民的一项权利,法律不禁止。在我们国家,个人有困难去进行求助,渠道是畅通的。他可以向政府求助,国务院有一个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有困难向政府求助是有法保障的。”郭林茂回应称。
“但是现在我们很多人借助互联网,通过有困难向社会求助,通过互联网的渠道,公布了自己的账号,说了自己的困难,这就变成了一种变相募捐。这种求助就变味了。”郭林茂说,因为公布这些东西,想别人给你钱就是变相募捐。而有关募捐,慈善法规定得很清楚,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一种募捐资格,是不能进行公开募捐的。中国慈善法规定,公开募捐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是慈善组织,第二是必须取得募捐资格。没有这两个条件限制,变相募捐和其他募捐都是违法的。“而‘罗尔事件’就是碰到这样的问题,这种变相募捐是违法的,变相募捐是违法就得受到法律的惩处。”
郭林茂表示,帮助别人可以理解,但媒体还是需要和慈善组织合作,如果直接公开发布募捐账号,其实也违反了慈善法。“我们不能因为个人有困难,让你去求助了,满足你的愿望,你的问题解决了,因为你个人的满足破坏了一个制度。”郭林茂表示,“如果因为个人的满足破坏一个制度,那么这种做法就是慈善的罪人。现在不能因为个人有困难而满足他,把制度给毁了。慈善法是一个特殊的法。它的特殊是什么,慈善的实行需要一个良心道德的支撑,需要一种慈善文化,光有一个法不行,没有一个慈善文化,谁想借着慈善法,慈善组织想发财,个人想从别的地方搂钱,这都不是慈善文化。”
郭林茂说,“如果说捐赠钱抱着某种目的,不是自愿、不是无偿,这不是慈善。如果你想办法得到受赠,不是出于感恩之心,这也不是慈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