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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者案事实究竟是什么?官方战战兢兢

www.creaders.net | 2017-03-26 20:37:59  吴法天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中国的互联网这几天被“刺死辱母案”汹涌的舆情刷屏了。看今天网上评论,不乏很多理性的声音,但也有一些鼓动仇杀的言论。再看山东官方、最高检、最高法的表态,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生怕成为众矢之的。随波逐流、人云亦云是安全的,但有些事实,却有必要较一个真。因为,事实,是一切评论的基础。

  《南方周末》的报道里,非常详细地记录了“辱母”的细节,包括:1、在他娘俩面前,他们用手机播放黄色录像,把声音开到最大,说的话都没法听。2、杜志浩一直用各种难听的脏话辱骂苏银霞,什么话难听他骂什么,没有钱你去卖,一次一百,我给你八十。3、学着唤狗的样子喊小孩,让孩子喊他爹。4、杜志浩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嘴上。5、于欢试图反抗,被杜志浩抽了一耳光。6、杜志浩还故意将烟灰弹在苏银霞的胸口。7、杜志浩脱下裤子,一只脚踩在沙发上,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

  腾讯新闻“事实派”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几个细节:8、吴学占指使手下拉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9、杜志浩脱下裤子,掏出生殖器,当着她儿子的面往苏银霞脸上蹭。腾讯新闻补充的最后一个细节,实际上是《南方周末》报道中第7个细节的进一步细化。

  这些细节令人发指!引发群情激愤,也在情理之中。

  媒体报道的来源是什么?《南方周末》提供了两个证人名单:刘晓兰、于秀荣,均为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员工,即苏银华公司的职工。腾讯新闻提供的消息来源是“外面路过的工人”。

  真实的现场发生了什么,其实围观的网友并不知道,他们的所有信源都是媒体,尤其是网络媒体。在互联网时代,媒体的权威性、信息的及时性以及影响力的大小,对舆情的传播起着至为关键的作用。在本案中,《南方周末》的报道是始发点,腾讯新闻进一步传播,后续所有的评论基本上是基于这些细节,尤其是第9点,连我都在昨天的文章中引用了。有自媒体写评论的题目就是《这个判决是把鸡鸡蹭到了人民脸上》。

  昨天晚上,我们在互联网上看到了判决书全文。时间点比《南方周末》的报道晚了大约十二个小时。有人开始注意到,判决书上呈现的事实,与媒体的报道,有所出入。

  判决书第4页,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关于辱母的细节表述只有一句话:“杜志浩等人限制该公司老板苏银霞及其子于欢的人身自由,并辱骂二人。”不存在媒体描述的细节。

  然后是于欢本人的辩解:“自己被控制在接待室遭到对方殴打”,“对方有侮辱言行”。但没有对侮辱言行是什么进行描述。

  法院审理查明这部分,认定的事实是“杜志浩等多人对苏银霞和苏银霞之子于欢有侮辱言行”,没有任何细节。

  证人证言部分,苏银霞证实,“那个下巴有胡子的瘦子(即杜志浩)说一些难听的话糟蹋我儿子于欢,还脱裤子,裤头露出下身对着我们几个,把我儿子的鞋子脱下来让我闻,然后又把鞋子给扔了。”跟媒体的报道,出入极大,没有其中的大部分细节,尤其是最为关键的1、2、6、7、8、9,其他也不准确。

  证人于秀荣,证言里竟然没有一句话是关于辱母情节的。一句也没有提及。

  证人刘付昌证言,“有一个人面对她们两个,把裤子脱到臀部下面”。后面细节没有了。

  证人张立平证言,“带胡须的男子就指着苏总就骂,脱裤子并漏出生殖器,还说了一些骂人糟蹋人的话”。后面的细节也没有了。

  证人马金栋证言,“在讨债过程中,辱骂、殴打老板苏银霞和她儿子于欢”。

  以上证人陈述都是被告人一方的,有多人证实脱裤子,但没有证实媒体报道的大部分细节。包括接受媒体采访的于秀荣,证言跟媒体报道的也大相径庭。

  下面是被害人一方的证人。

  李忠证言:“我们没有对苏银霞、于欢母子进行殴打,就让她们从屋子里待着了,没打他们,但是骂他们两句,说话糟蹋他们了。”

  郭树林证言,没有提及任何辱母细节。

  张博证言,杜志浩言语侮辱那个女老板,还将老板儿子的鞋扔了。

  么传行证实,“杜三说了几句就开始骂上了,还站在茶几北边脱下来裤子,脱到大腿跟儿前了”,后面也没有提及辱母情节。

  严建军陈述,未提及辱母细节。

  郭彦刚陈述,没有提及任何辱母情节。

  最后,是被告人于欢的供述和辩解,“他们嚷嚷着让我妈妈还钱,骂我妈妈,啥难听骂啥。杜志浩进来吓唬我妈妈跟我,然后脱掉裤子,露出下体,马金栋等人就劝阻这个人,后来杜志浩继续让我妈妈还钱,并且辱骂我妈妈和我,还把我的鞋脱下来,搧了我一巴掌。”

  所有的证据看下来,都没有涉及到媒体报道的辱母情节的大部分内容。就连被告人于欢自己,也只是陈述了三点:1、辱骂;2、脱裤子吓唬,被人劝阻。3、用鞋搧了他一巴掌。苏银霞和于欢都没有陈述过构成“辱母”的最为重要的几个细节。按理说,他们为被告人脱罪的动机最为强烈,如果确实发生,没有理由不在审判中陈述出来。

  也就是说,对于媒体报道的引起公愤的辱母情节,是记者的庭外采访,是传闻证据,没有在法庭上出现过。在对抗式庭审中,没有呈现的证据,就被视为不存在。那么,法官如何进行综合判断?

  而对于于欢的刺死杜志浩,则基本上陈述都比较一致。

  检察院的指控是,杜志浩等人与于欢发生冲突,于欢持尖刀将四人捅伤,其中杜志浩失血性休克死亡。法院审理查明部分,跟指控一样。

  苏银霞的陈述“他们就打我儿子,我儿子就拿了一把水果刀把对方三四个人捅伤”。于欢的供述说,晚上九点多杜志浩辱骂他们并打了他一巴掌。派出所民警到,劝说别打架,就到外面了解情况了,其他人要让他坐到沙发上,他不配合,就开始打他,他从桌子上拿起刀子朝他们指了指,说别过来,结果他们还是继续过去,他就冲围着的人肚子上攮了一刀,一共攮了几个人记不清了,不是两个就是三个。

  也就是说,于欢拿到捅伤几个人的直接诱因是他们围过去强迫他,而不是因为针对他母亲苏银霞。这一点,被告人和他母亲都证实了。

  从判决书里还能看出的细节是:现场不是只有母子两人,而是还有其他自己工厂的员工,包括马金栋等男性员工在场。杜志浩打了于欢一耳光,但没有拿生殖器蹭苏银霞,没有播放色情录像声音开到最大,没有拿烟灰弹到苏银霞胸部这种侮辱性情节。杜志浩脱下裤子裸露生殖器,这个细节应该是有的,但似乎没有证据证明有进一步的行为。杜志浩拿一只鞋子让苏银霞闻,被苏银霞当场打掉,而不是塞到嘴里。此外,警察根本没有离开,就在房间门口和厂方员工了解情况,事发后马上返回了接待室。去拦车不让警车走的情况,在判决书中并没有出现。侮辱情节跟捅人之间,隔了较长的间歇。于欢拿的水果刀是桌子上的,连捅四人,有一个想逃走的被他抓住领子背后捅了一刀。

  案发现场,像极了一部《罗生门》,有被害人,有被告人,有证人,人证说的细节,有倾向于被告人的,有倾向于被害人的,其中有一些还是不能查实的单方面陈述。不可否认,人证是最不可靠最不稳定的证据,被害人会说谎,被告人会说谎,证人也会说谎。但事实真的就不可查明吗?

  日本电影《罗生门》中,呈现了一个错综复杂的人证世界。一个武士和他妻子路过荒山,遭遇强盗。妻子被侮辱,而武士惨遭杀害。法庭上,凶手、妻子、借武士亡魂来做证的女巫,路过的樵夫与和尚,都各有说法。真相只得一个,但是各人提供证词的目的却各有不同。为了美化自己的道德,减轻自己的罪恶,掩饰自己的过失,人人都开始叙述一个美化自己的故事版本。荒山上的惨案,似乎成了一团拨不开看不清的迷雾。

  我的同学周详教授认为,《罗生门》中,即使所有人都在说谎,在逻辑上也不阻碍案件真相的可查可知性。这有三方面的原因:1.对于同一个证人的证言而言,不可能全部话语为假。人口所出的任何谎言,必须建立在某些要素是真实的基础之上,才具有欺骗性。2.对于某一特定的具体事实而言,证人之间彼此真正矛盾对立的证言,不可能同时为真。必有一方为真,其他为假。3.任何人做假见证,都是有其特殊的理由或动机。他认为,在各自的合理撒谎动机上,强盗撒谎,是为了掩盖自己的外强中干,夸耀自己对女性的魅力;武士妻子撒谎,是为了把自己美化成令人同情的贞女烈妇;武士撒谎,是为了把自己伪装成宁死不辱的武士;樵夫撒谎则是为了掩盖因自己贪财而偷短剑的事实。

  事实,要看是哪个版本的事实。被害人有被害人认为的事实版本,被告人有被告人认为的事实版本,而媒体,又有媒体所认定的事实版本,这一版本,未必跟法庭上法官所看到的事实版本一致,而且很多情形下是不一致的。本案中的“辱母”情节,未必像媒体所说的那么夸张,因为在被告人及其母亲的陈述中,没有发现媒体报道的大部分细节。而所有基于媒体报道所产生的义愤,则被一种源自人类情感本身的情绪所主宰。审判,却是理性的产物,只看重冰冷的证据。如果有证据支持正当防卫的,或许于欢可以在定罪上有改变的希望,否则,我们只能寄希望于二审网开一面,在量刑上因被害人有严重过错而对被告人进行减刑。不过,需要提醒的是,二审对定罪和量刑的改判,依然逃不过证据所支撑的“法律上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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