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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山东高级法院公开审理于欢案后,中国最高检于北京时间5月28日就该案表明态度,认为于欢行为具备防卫性质,但超过必要限度。
就于欢本人,最高检认为,他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主要理由有,一从防卫意图看,于欢的捅刺行为是为了保护本人及其母亲合法的权益。
二从防卫起因看,该案存在持续性、复合性、严重性的现实不法侵害。
三从防卫时间看,于欢的行为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的。
四从从防卫对象看,于欢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的反击。
但最高检也认为,该案从防卫结果看,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理由有,首先,于欢不具备特殊防卫的前提条件。因为于欢母子生命权未受不法侵害。
其次,该案属于违法逼债激发的防卫案件。最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比明显不相适应。于欢使用致命工具,造成一死、二重伤、一轻伤的后果,明显属于“重大损害”。
5月27日,山东高级法院公开审理了于欢案,认定一审未认定防卫性质,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
5月26日,山东检察院公布于欢案警察调查结果,认定警察不构成渎职犯罪,不予刑事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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