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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打开新闻看到,山东省召开检察长会议,要求2018年该省每个基层检察院至少要办理1起涉黑犯罪案件或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如果目标达不到,基层检察院的年终考核将会被一票否决。这是严重违背法治精神和法理逻辑的行为,非常不妥。
黑社会是社会毒瘤,会严重破坏社会生态和民生安全,甚至可能和权力勾兑形成地方利益集团,在任何一个社会当然都要严厉打击。但一个地方到底有没有黑社会、有多少黑社会,应该依据相关法律标准,经法定程序认定后依法处理,绝对不能提前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来确定。
而且,预设前提的认为一个地方一定存在不少于一起黑社会组织的有罪推理,也和现象法律的“无罪推定”精神相违背。
这种“有罪推定”还存在一个逻辑悖论:如果你已经提前知道辖区内有不少于一个黑社会存在,作为辖区官员,为什么容许它之前存在?允许其存在本身就是一种失职。而如果你不存在失职行为,没有允许黑社会存在,又怎么知道辖区内就一定有不少于一个黑社会存在?
从社会学研究或政策创制、或民众观感上,因为某个地方的治安混乱,可以从现象推理说某个地方可能存在黑社会,所以需要发起一场治理行动来进行清除,或是透过治理行动来未雨绸缪地预防黑社会滋生。坦率地说,以当前中国每个县的人口和经济规模,如果在一个县级辖区内只有一个或几个黑社会组织存在,真的是已经治理的非常不错了,这在绝大部分国家几乎是不可能的。但即便如此,作为具体行政和司法部门,特别是公安和司法部门,也绝不能预设前提地断定某个地方就一定有若干黑社会,而且还采取这种定指标的打黑方式。
在现有官僚体制下,这种以行政命令方式施压基层司法部门进行打黑,极有可能会令基层司法部门为达到年度考核标准而上纲上线,或者是错误引用法律条文,造成冤假错案。这和国家厉行“打黑”的出发点是严重违背的,在本质上不是今天国家倡导的依法治国精神。
历史上,中国在法治不健全和官员法治意识不足的阶段,曾经采取了这种定指标的运动式社会整顿措施,包括社会层面的,也包括政治与意识形态层面的。那都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历史也已经证明,这种行政命令定指标式推动方式,曾在共和国历史上留下了非常惨痛的教训。
中国已经进入到依法治国的新时代,而且正在努力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第五个现代化,而不少行政和司法官员不能透彻领会习中央的依法治国精神,没有现代化的治理思维,依旧习惯于用行政命令进行社会治理,实在是中国法治转型面临的一大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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