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之乱源,就人事而言,在于有一个为反对而反对、手段无所不用其极的反对派,他们通过选举进入立法机构和建制,及利用各种议题组织社会抗议运动。他们之所以能够闹腾起来,掀起阵阵恶浪,一是香港实施一国两制,在普通法的保护下他们享有最大的"为反对而反对"的自由;二是香港行政体制、司法领域中有一股强大深厚的港英余孽力量明明暗暗的庇护他们,充当保护伞;三是外部势力的政治支持、舆论支持甚至"黑金"支持;四是香港由来已久的社会民间中存在的恐共、拒共、反共情绪。上述种种凝聚在反对派身上,香港二十年不得安宁,乱象丛生,社会撕裂,妖雾弥天。
在一国两制和选举设计下,香港有反对派的合法存在和发展空间,乃应有之义,是制度完整和理性的表现,体现了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某些特质。香港《基本法》的各项规定也在法律层面"安顿"了社会上这些"喜欢说不"的反对者,让他们有"充分的自由"表达不满和行使"反对权利"。
然而,这一切要正常和健康,必须有两大前提,一是反对派应具理性,不能为反对而反对,煽动狂热甚至仇恨;二是不能溢出法律边界,更不能为达目的,不择手段,挑战法律,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众安全。可惜,这些年反对派正是犯了上述"天条",一不讲理性,二不顾法律,胡作非为,从体制内到体制外发动的种种抗议和斗争,横冲直撞,好勇斗狠,视一切规则和法律如无物,成了一群凶神恶煞,泼皮无赖。
他们这样做,已自食两大恶果,一是令香港市民、社会各界极度厌恶;二是令他们的政治对立面对他们无情打击,他们终究不敌、死得难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