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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贩子拐走孩子的家庭,
会失去两次孩子:
一次是被拐走时,一次是找到时。
一
“郭新振打算留在养父母身边。”
“郭刚堂说会把孩子养父母当亲戚。”
昨天看到这两条热搜的时候,
不胜唏嘘。
02
我的第一反应就是:
不愿意追究养父母之罪责,
就算郭刚堂顾及儿子的感受,
不好意思追究买孩者的罪责,
那检察院也该提起公诉,
让买孩者付出应该的代价呀!
为什么要让买孩者付出代价?
因为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
正是由于买家的存在,
才导致了人贩子的出现。
只有彻底“消灭”买方,
才能彻底“消灭”拐卖。
所以,绝不能因为郭新振和郭刚堂不追究了,
我们就对买孩者网开一面。
这起案件影响巨大,
尤其应该严惩买孩者,
因为严惩可以震慑人心,
让那些蠢蠢欲动者绝了买孩子的念头。
所以,我的第一反应就是:
这起案件决不应该“私了”。
03
第一反应之后,
我细想又觉得不对劲。
为什么觉得不对劲呢?
因为这起拐卖案是公安部挂牌督办的,
我都能想到的影响,
不可能他们想不到。
于是我细查详情才知道,
此案发生在1997年9月,
而当时的《刑法》是这么规定的:
“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起案件中的养父母,
参与拐卖郭新振了吗?
并没有。
不知大家是否看过此案的审讯视频。
警方审讯时,
人贩子呼某交代:
他们在“售卖”郭新振的时候,
并没有说郭新振是拐来的,
而是说他是一个姐妹的私生子,
我姐妹不便抚养这孩子,
所以想找个人家收养他。
人贩子呼某跟唐某,
本想把郭新振卖给一个叫“老七”的人,
结果老七拿不出这么多钱,
于是呼某唐某只好重新找买家,
最后在安阳找到了愿意购买者,
此购买者就是郭新振的养父母。
所以按照当时的《刑法》,
郭新振的养父母是入不了刑的,
因为他们并不是拐卖者,
只是购买者。
当时实施的《刑法》,
并没有惩处收买者的条款。
04
“收买”入刑开始于什么时候?
1997年10月1日。
1997年,国家对《刑法》进行了修订,
并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行。
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养父母收买郭新振的行为,
发生在1997年10月1日之前,
并不适用于此《刑法》。
而且,养父母没有虐待郭新振,
法不溯及既往,
只要养父母不存在虐待孩子,
不存在阻碍解救等行为,
是可以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另外,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
最长一般是20年,
此案已经24年了,
早就过了追诉时效。
很多网民跟我开始的想法一样,
都觉得应该严惩郭新振养父母,
以震慑那些蠢蠢欲动的潜在购买者。
但综上所述,
要追究郭新振养父母的刑责,
基本上是不太可能的事情。
不是不想,而是不能。
05
现在很多网友都在骂郭新振,
我开始也一样:
“买家毁了你爸妈24年的青春,
你怎么可以认贼作父呢?
因为一己私欲,买别人的孩子,
将幸福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
那是养父母吗?
那是无耻的共犯。
你居然还要继续留在他们身边,
你还是老师呢,
怎么没有一点是非观念?
你的亲生父母为了找你,
整整找了24年,
骑摩托骑了40万公里,
你为什么不考虑下他们的感受?”
我开始也这样骂郭新振,
但是后来一深想吧,
觉得自己实在没资格骂他。
为什么呢?
三个原因。
第一,养父母并不是合谋者。
郭新振可能是这样想的:
“想买我的人,
一开始并不是我养父母,
而是老七。
但人贩子把我拐来后,
老七拿不出这么多钱,
所以人贩子才找了下家,
最终找到了我养父母。
就算我养父母不买我,
别的人家也会买我。
养父母买了我之后,
对我还是很不错,
我现在生活也不错,
算是比较幸运了。”
站在这个角度想,
郭新振不恨养父母其实也算合理,
因为虽然亲生父母吃了这么多苦,
但这些苦并不是养父母直接造成的。
第二,我们是站在法理层面,郭新振是站在情感层面。
郭新振被拐卖的时候,
仅仅只有两岁,
那个时候还没有记忆。
对于他来说,
养育他的人,
确实跟亲生父母毫无区别。
被养育了24年,
现在大家突然告诉他:
“你不应该爱养父母,
你应该跟他们一刀两断,
你应该把他们送进监狱。”
这搁谁,恐怕都很难接受。
换位思考一下,
我们失个恋还寻死觅活呢,
却要郭新振一刀断了24年的感情,
这确实有点强人所难了。
我现在回过头来深想:
如果郭新振真的一刀斩断了24年的感情,
我反而瞧不起他。
为什么?
这才说明他真的无情无义。
第三,我们忘了郭新振也是受害者。
这起拐卖案其实有两大受害者,
一是郭刚堂夫妇,
二是郭新振。
我们骂郭新振的时候,
全然忘了他也是受害者。
现在我们来做一个设想:
因为父母的一时疏忽,
两岁的郭新振被人拐卖了,
但如果买的人不是现在的养父母,
而是其他家庭条件非常差的人,
而是其他脾气非常暴躁的人,
那郭新振可能会遭受各种虐待,
那郭新振可能根本读不了大学,
那郭新振可能根本当不了老师,
那郭新振可能还过着悲惨的生活。
我们之所以不觉得他是受害者,
是因为他现在过得还不错。
如果他现在过得很差,
我们肯定就不会这样苛责他了。
所以,我们这些局外人,
真的不要忘了郭新振也是受害者,
他两岁就被拐了并不是他的错,
他跟养父母建立深厚感情也不是他的错,
我们何必这么苛责他呢?
这些我们都没有想到,
但找了孩子24年的郭刚堂想到了,
所以他才不愿意为难孩子:
“一切按孩子的意愿,
他愿在哪边就在哪边,
不想让他受第二次伤害。”
06
《失孤》一案终于了结了,
结局看似很完满,
但其实并非如此,
因为老郭实在是太可怜了:
丢失孩子后不久,
他就白了头发。
为了找回孩子,
他耗尽了精力,
耗尽了青春,
耗尽了家产,
“只有在路上,我才感觉我是个父亲。”
整整找了24年,
找了40万公里。
二十四年啊,不是二十四天。
这些日子是怎么熬过来的?
只有老郭夫妇知道。
煎熬了24年,
孩子终于找到了,
本应该万分高兴,
但怎么高兴呢:
儿子虽然找到了,
却发现儿子已经不是他儿子了,
儿子不能回到他身边,
因为要给购买者养老。
世间最可悲的事情莫过于此。
正如一个网友所说:
“郭刚堂失去了两次孩子,
一次是被拐走时,一次是找到时。”
07
让人唏嘘的不仅仅是郭刚堂,
还有很多很多“失孤”的父母。
“烈焰大王”昨天就讲了一事:
“我老家有个村子,
两口子偷了邻村一个小婴儿,
养到五岁大的时候,
邻村的亲生父母找来了,
孩子亲爹哭着过来抱孩子,
结果孩子狠狠咬了他一口,
大哭大喊让他滚。
这孩子把亲爹当成坏蛋,
当成拆散他和养父母的坏蛋,
死活都不肯跟亲爹走。”
太多太多被拐卖的孩子,
最后都变成了这样的人。
所以,正如那句话所说:
被人贩子拐走孩子的家庭,
会失去两次孩子,
一次是被拐走时,
一次是找到时。
08
我为什么要写这篇稿子呢?
两个原因。
一是我觉得不应该苛责郭新振,
事情发展成这样,
并不是他的错,
他也是受害者。
二是我觉得实在是太不公平了。
那些天杀的购买孩子的家庭,
最后反倒成了孩子最亲的人,
实在是可悲、可恨、可叹。
这样的结果就说明,
更应该严惩人贩子和收买者。
所以,我想发出两点呼吁。
一是呼吁加重惩处人贩子。
1997年以来,
中国虽然在打击拐卖上不断加码,
但是打拐形势依然严峻,
说明现行法律惩处过轻,
所以我觉得应该在刑责上加重处罚。
二是呼吁实行“买卖同罪”。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
只有严惩收买者,
让人心生畏惧不敢收买,
才能彻底杜绝拐卖的发生。
“一个买家的需求,
会导致多个孩子被拐卖。”
我坚决支持“买卖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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