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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刚堂失去两次孩子:“被拐走时”和“找到时”

www.creaders.net | 2021-07-17 19:19:53  拾遗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被人贩子拐走孩子的家庭,

  会失去两次孩子:

  一次是被拐走时,一次是找到时。

  “郭新振打算留在养父母身边。”

  “郭刚堂说会把孩子养父母当亲戚。”

  昨天看到这两条热搜的时候,

  不胜唏嘘。

 02 

  我的第一反应就是:

  就算郭新振念及养育之情,

  不愿意追究养父母之罪责,

  就算郭刚堂顾及儿子的感受,

  不好意思追究买孩者的罪责,

  那检察院也该提起公诉,

  让买孩者付出应该的代价呀!

  为什么要让买孩者付出代价?

  因为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

  正是由于买家的存在,

  才导致了人贩子的出现。

  只有彻底“消灭”买方,

  才能彻底“消灭”拐卖。

  所以,绝不能因为郭新振和郭刚堂不追究了,

  我们就对买孩者网开一面。

  这起案件影响巨大,

  尤其应该严惩买孩者,

  因为严惩可以震慑人心,

  让那些蠢蠢欲动者绝了买孩子的念头。

  所以,我的第一反应就是:

  这起案件决不应该“私了”。

 03 

  第一反应之后,

  我细想又觉得不对劲。

  为什么觉得不对劲呢?

  因为这起拐卖案是公安部挂牌督办的,

  我都能想到的影响,

  不可能他们想不到。

  于是我细查详情才知道,

  此案发生在1997年9月,

  而当时的《刑法》是这么规定的:

  “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起案件中的养父母,

  参与拐卖郭新振了吗?

  并没有。

  不知大家是否看过此案的审讯视频。

  警方审讯时,

  人贩子呼某交代:

  他们在“售卖”郭新振的时候,

  并没有说郭新振是拐来的,

  而是说他是一个姐妹的私生子,

  我姐妹不便抚养这孩子,

  所以想找个人家收养他。

  人贩子呼某跟唐某,

  本想把郭新振卖给一个叫“老七”的人,

  结果老七拿不出这么多钱,

  于是呼某唐某只好重新找买家,

  最后在安阳找到了愿意购买者,

  此购买者就是郭新振的养父母。

  所以按照当时的《刑法》,

  郭新振的养父母是入不了刑的,

  因为他们并不是拐卖者,

  只是购买者。

  当时实施的《刑法》,

  并没有惩处收买者的条款。

 04 

  “收买”入刑开始于什么时候?

  1997年10月1日。

  1997年,国家对《刑法》进行了修订,

  并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行。

  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养父母收买郭新振的行为,

   发生在1997年10月1日之前,

  并不适用于此《刑法》。

  而且,养父母没有虐待郭新振,

  法不溯及既往,

  只要养父母不存在虐待孩子,

  不存在阻碍解救等行为,

  是可以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另外,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

  最长一般是20年,

  此案已经24年了,

  早就过了追诉时效。

  很多网民跟我开始的想法一样,

  都觉得应该严惩郭新振养父母,

  以震慑那些蠢蠢欲动的潜在购买者。

  但综上所述,

  要追究郭新振养父母的刑责,

  基本上是不太可能的事情。

  不是不想,而是不能。

 05 

  现在很多网友都在骂郭新振,

  我开始也一样:

  “买家毁了你爸妈24年的青春,

  你怎么可以认贼作父呢?

  因为一己私欲,买别人的孩子,

  将幸福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

  那是养父母吗?

  那是无耻的共犯。

  你居然还要继续留在他们身边,

  你还是老师呢,

  怎么没有一点是非观念?

  你的亲生父母为了找你,

  整整找了24年,

  骑摩托骑了40万公里,

  你为什么不考虑下他们的感受?”

  我开始也这样骂郭新振,

  但是后来一深想吧,

  觉得自己实在没资格骂他。

  为什么呢?

  三个原因。

  第一,养父母并不是合谋者。

  郭新振可能是这样想的:

  “想买我的人,

  一开始并不是我养父母,

  而是老七。

  但人贩子把我拐来后,

  老七拿不出这么多钱,

  所以人贩子才找了下家,

  最终找到了我养父母。

  就算我养父母不买我,

  别的人家也会买我。

  养父母买了我之后,

  对我还是很不错,

  我现在生活也不错,

  算是比较幸运了。”

  站在这个角度想,

  郭新振不恨养父母其实也算合理,

  因为虽然亲生父母吃了这么多苦,

  但这些苦并不是养父母直接造成的。

  第二,我们是站在法理层面,郭新振是站在情感层面。

  郭新振被拐卖的时候,

  仅仅只有两岁,

  那个时候还没有记忆。

  对于他来说,

  养育他的人,

  确实跟亲生父母毫无区别。

  被养育了24年,

  现在大家突然告诉他:

  “你不应该爱养父母,

  你应该跟他们一刀两断,

  你应该把他们送进监狱。”

  这搁谁,恐怕都很难接受。

  换位思考一下,

  我们失个恋还寻死觅活呢,

  却要郭新振一刀断了24年的感情,

  这确实有点强人所难了。

  我现在回过头来深想:

  如果郭新振真的一刀斩断了24年的感情,

  我反而瞧不起他。

  为什么?

  这才说明他真的无情无义。

  第三,我们忘了郭新振也是受害者。

  这起拐卖案其实有两大受害者,

  一是郭刚堂夫妇,

  二是郭新振。

  我们骂郭新振的时候,

  全然忘了他也是受害者。

  现在我们来做一个设想:

  因为父母的一时疏忽,

  两岁的郭新振被人拐卖了,

  但如果买的人不是现在的养父母,

  而是其他家庭条件非常差的人,

  而是其他脾气非常暴躁的人,

  那郭新振可能会遭受各种虐待,

  那郭新振可能根本读不了大学,

  那郭新振可能根本当不了老师,

  那郭新振可能还过着悲惨的生活。

  我们之所以不觉得他是受害者,

  是因为他现在过得还不错。

  如果他现在过得很差,

  我们肯定就不会这样苛责他了。

  所以,我们这些局外人,

  真的不要忘了郭新振也是受害者,

  他两岁就被拐了并不是他的错,

  他跟养父母建立深厚感情也不是他的错,

  我们何必这么苛责他呢?

  这些我们都没有想到,

  但找了孩子24年的郭刚堂想到了,

  所以他才不愿意为难孩子:

  “一切按孩子的意愿,

  他愿在哪边就在哪边,

  不想让他受第二次伤害。”

 06 

  《失孤》一案终于了结了,

  结局看似很完满,

  但其实并非如此,

  因为老郭实在是太可怜了:

  丢失孩子后不久,

  他就白了头发。

  为了找回孩子,

  他耗尽了精力,

  耗尽了青春,

  耗尽了家产,

  “只有在路上,我才感觉我是个父亲。”

  整整找了24年,

  找了40万公里。

  二十四年啊,不是二十四天。

  这些日子是怎么熬过来的?

  只有老郭夫妇知道。

  煎熬了24年,

  孩子终于找到了,

  本应该万分高兴,

  但怎么高兴呢:

  儿子虽然找到了,

  却发现儿子已经不是他儿子了,

  儿子不能回到他身边,

  因为要给购买者养老。

  世间最可悲的事情莫过于此。

  正如一个网友所说:

  “郭刚堂失去了两次孩子,

  一次是被拐走时,一次是找到时。”

 07 

  让人唏嘘的不仅仅是郭刚堂,

  还有很多很多“失孤”的父母。

  “烈焰大王”昨天就讲了一事:

  “我老家有个村子,

  两口子偷了邻村一个小婴儿,

  养到五岁大的时候,

  邻村的亲生父母找来了,

  孩子亲爹哭着过来抱孩子,

  结果孩子狠狠咬了他一口,

  大哭大喊让他滚。

  这孩子把亲爹当成坏蛋,

  当成拆散他和养父母的坏蛋,

  死活都不肯跟亲爹走。”

  太多太多被拐卖的孩子,

  最后都变成了这样的人。

  所以,正如那句话所说:

  被人贩子拐走孩子的家庭,

  会失去两次孩子,

  一次是被拐走时,

  一次是找到时。

 08 

  我为什么要写这篇稿子呢?

  两个原因。

  一是我觉得不应该苛责郭新振,

  事情发展成这样,

  并不是他的错,

  他也是受害者。

  二是我觉得实在是太不公平了。

  那些天杀的购买孩子的家庭,

  最后反倒成了孩子最亲的人,

  实在是可悲、可恨、可叹。

  这样的结果就说明,

  更应该严惩人贩子和收买者。

  所以,我想发出两点呼吁。

  一是呼吁加重惩处人贩子。

  1997年以来,

  中国虽然在打击拐卖上不断加码,

  但是打拐形势依然严峻,

  说明现行法律惩处过轻,

  所以我觉得应该在刑责上加重处罚。

  二是呼吁实行“买卖同罪”。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

  只有严惩收买者,

  让人心生畏惧不敢收买,

  才能彻底杜绝拐卖的发生。

  “一个买家的需求,

  会导致多个孩子被拐卖。”

  我坚决支持“买卖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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