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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仿效律建议:新冠病毒的等级是不是该调整了

www.creaders.net | 2022-04-17 16:38:05  顾金焰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近日,一篇从法律角度建议调整新冠流行病等级的建议在网络上公开,全文如下:


关于提请卫健委履行法定职责、适时调整新冠流行病等级的

一点法律建议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卫健委)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卫健委基于当时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等特点的认识,经报国务院批准同意,卫健委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注1)

  这是基于当时新型冠状病毒的医学研究、理性判断基础上的科学决策。

  时至三年后的今天,新型冠状病毒变异已经发生多次,其走向和科学规律值得高度重视和研究。 

一、现状:奥密克戎毒株是否构得上乙类传染病甲类管理值得研讨

  (一)奥密克戎病毒的新特性值得研讨

  2022年2月,奥密克戎毒株已取代德尔塔毒株成为全球范围内的主要流行毒株,各地近期上报的新冠病毒基因序列中,98.3%为奥密克戎毒株。(注2) 

  2022年1月4日,世卫组织表示,已有128个国家和地区出现奥密克戎毒株。最新研究表明,奥密克戎毒株主要影响上呼吸道而不是肺部。(注3) 

  据原清华大学教授、美国普林斯顿大学颜宁教授对奥密克戎病毒提出的新观点,主要有两点。(注4)

  其一,奥密克戎病毒和武汉原始毒株已经属于完全不同的病毒表型,蛋白质结构、标志物等均发生了明显的改变。

  其二,奥密克戎针对的是上呼吸道,武汉原始毒株是针对的肺,两者的传染强度和危害性完全不同。

  简言之,奥密克戎传播强度是原始毒株的几倍,危害性则是几十分之一,上呼吸道感染症状较为明显,但很少有肺部感染的重症,因此不太会出现新冠肺炎的诊断。

  更有意义的是,奥密克戎可能是建立起社会群体免疫屏障的一个契机,过度阻断可能会丧失这个契机。

  病毒本身它在适应人类,它也在变化。是否病毒还能成为需要采取乙类传染病甲类管理的严格标准,需要科学地判定。 

  (二)变异的规律和国内外的数据值得重视

  2022年4月以来,上海经过多次多轮区域大规模核酸检测,2500万余份的数据样本也足以引起我们的重视。

  以4月11日为例,据上海卫健委官网数据,“截止2022年4月11日上午8时,共采样2512万人,已完成检测2152万人,其中结果异常25996人。”(注5)

  上海市卫健委4月13日通报:“2022年4月12日0—24时,新增本土新冠肺炎确诊病例1189例和无症状感染者25141例,其中23例确诊病例为此前无症状感染者转归,867例确诊病例和24500例无症状感染者在隔离管控中发现,其余在相关风险人群排查中发现。”(注6)

  又据上海卫健委官网数据,“2022年2月26日0时至2022年4月14日24时,累计本土确诊15284例,治愈出院2600例,在院治疗12684例(其中重症10例)。现有待排查的疑似病例0例。”(注7)

  国内外的数据,其中疫苗、重症、死亡率的数据也值得重视和研究。日本、新加坡、中国香港的数据、病例都值得重视。

  疫情是一场科学与愚昧之争。大家都是人类,都是同一种人体。难道中国人从人体上与国外有什么不一样吗?

  大家的语言不同,历史文化经济制度不同,但是不能说人体细胞也不同,或者病毒也不同,对吧?我们必须要承认,中国人也是人,也是和其他人一样有血有肉的生命肌体。

  共同抗击病毒,就是基于我们都是人这一同样的身体,面对同一种病毒。对于同一种病毒的变异规律,对于同样作用于人体的病例数据、治疗数据、发展规律,正是给了我们科学研究的共同基础和美好前景。 

  (三)是否构成乙类传染病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值得科学来回答    

  奥密克戎这种病毒是否构成乙类传染病,需要用科学的研究来回答。这正是我们医学科学的力量所在、职责所在。科学,就是研究事物中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内在规律。

  这需要我们放下所有过去的成见、偏见,抛开非科学因素的种种干扰因素,实事求是地追寻事物的本原。

  我们只需要科学家们用你们的科学研究,提出实事求是的意见,做出合理合法的建议。

二、职责:调节流行病等级是卫健委的法定职责

  1、从历史来看,2020年将新冠病毒列为乙类按甲类传染病管理是合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在2020年当时情况紧急、病毒传染性极强伤害性也极强、人传人的关键时刻,卫健委、中国疾控中心采取紧急措施,将新冠病毒列为乙类传染病,并纳入甲类管理,采取和鼠疫、霍乱一样的措施,当时这是合理合法的。

  当然,当时也曾有一个短暂的从“不会人传人”到“人传人”的认识过程,也有从“训诫医生”到“保护医生”的过程。这也表明,过去人们对于病毒的特性有一个正确认知的过程,同样现在也是如此。 

  2、从法律上来说,调节流行病等级是职责。

  解铃还须系铃人。

  从程序上来看,《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这就给了科学家们以责任,给了卫生行政部门法定的权力和职责。

  有权力就有对应的义务。同样,也给了卫生行政部门以法定的义务,就是说,应该调整的时候负有法定的必须调整的义务。

  再换句法律人的话来说,就是——如果卫生行政部门没有及时调整,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的,就可能构成一种违法行政行为。

  3、从历史责任来看,勇于担当是历史使命。

  从历史责任来看,科学家们对病毒的科学判断负责;行政机关对行使权力担负历史责任。

  对于你们来说,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就是对人民负责,对人负责。 

  对法律负责就是对生命负责。你们一天不对病毒做出科学合理的判断,对病毒做出合适的预防、治疗处理,生命安全就一天得不到彻底的维护。

  科学精准、动态清零正是对待人民生命极度负责之下的态度和选择。如果你们一天不从乙类传染病、甲类管理去除新冠病毒,不撤出,或不降级的话,动态清零就一天不能停止。

  要想避免生灵涂炭,首先避免不相匹配、过度防疫。

  要想不要过度防疫,首先需要正确确定病毒特性和等级。

  要想避免次生灾难, 就需要正确认知病毒,管控病毒。

  要想避免人道主义危机,避免医疗资源过度挤兑,同样需要正确适时调整病毒等级。 

  科学家的称号不是白给的。共和国勋章不是白发的。人民赋予的权力不是白给的。我相信,你们是一定能做出对得起历史检验、对得起人民基本需求、对得起法定职责的选择的! 

三、建议:履行法定职责,适时调整等级

  1、立即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科学研究,做出科学合理的判断。

  其一,研究新冠病毒的新特性及其发展规律,研究这一重要、紧急的重大课题。

把论文写在大地上,写进包括上海人、北京人、广州人、瑞丽人等全国人民的生存、生活之中。

  其二,建议中国疾控中心的科学家们,勇于承担起历史使命,提出科学合理的科学决策建议。

  把决策建议融入民生之中,融入中国民生保障、经济增长民族振兴的基础之中。

  其三,在抗击新冠疫情的关键时刻,夺取胜利的最后时候,做出科学合理的判断。 

      2、依法履行职责,适时调整新冠肺炎的流行病等级。

  建议卫健委、各省卫健委依法履行职责,根据科学家们的建议,适时调整新冠肺炎的流行病等级。

  基于事实、基于科学、基于法律,本着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及时探讨并做出决策,是否将新冠病毒列入乙类或丙类,按照相应匹配的乙类或丙类管理并予以公布;或者其他方案。

  此致

敬礼!

顾金焰    

北京商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学博士   

2022年4月16日 

注释: 

注1:中国政府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

http://www.gov.cn/xinwen/2020-01/21/content_5471158.htm; 

注2:环球科学,转自央视新闻,《世卫组织:奥密克戎亚变体毒株BA.2更易传播,传染性增加30% | 环球科学要闻》,https://mp.weixin.qq.com/s/bojEFL5bGCW7dCGitHQFIA; 

注3:国际在线官方帐号,《世卫组织:已有128个国家和地区出现奥密克戎毒株》,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21040220202712099&wfr=baike; 

注4:澎湃新闻转自观察者网岑少宇《防疫的科学背后,处处绕不开政治》,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17517393; 

注5:上海卫健委,《4月11日上海通报新冠肺炎防控情况》,https://wsjkw.sh.gov.cn/xwfbh/20220412/d9a3f2399bde493694aab10e053c1572.html; 

注6:上海卫健委,《最新】4月12日(0-24时)本市各区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居住地信息》,https://mp.weixin.qq.com/s/OZGM-pNkefZqWr0IFRJj1g; 

注7:上海卫健委《上海2022年4月14日,新增本土新冠肺炎确诊病例3200例 新增本土无症状感染者19872例 无新增境外输入性新冠肺炎确诊病例 新增境外输入性无症状感染者1例 治愈出院549例 解除医学观察8071例》,https://wsjkw.sh.gov.cn/xwfb/20220415/c68d08a1d5ac4ae3b8612559d19d489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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