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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1日表决通过了“外国国家豁免法”,预计自明年元旦起施行。(新华社)
中国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1日表决通过了“外国国家豁免法”,并经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发布,预计自明年元旦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指出,因国家豁免属于国家对外事务范畴,因此香港、澳门两特区有责任适用或实施相关政策。
新华社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就“外国国家豁免法”答记者问时说明,外国国家豁免法是涉及国家对外关係和司法制度的重要法律。所谓的外国国家豁免制度,是指对涉及外国国家及其财产的民事案件,基于“一定原则不予管辖”,或者可在“特定情形下予以管辖”。
负责人进一步说明,一般情况下,属地管辖是一国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基本原则;同时,辅之以其他一些必要的管辖原则。过去各国基于国家主权平等,“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理念,普遍采取绝对豁免原则。但1950年代以后,国家越来越多地以民商事主体身份参与国际经济活动,为了保护本国公民和法人的利益,一些国家转向实行限制豁免原则。
其中“可以行使管辖权”涉及的范畴,包含外国国家明示就特定事项或者案件接受管辖;进行商业活动引起的诉讼;因劳动或者劳务合约履行引起的诉讼;有关侵权行为引起的赔偿诉讼以及仲裁相关事项等。该负责人指出,该法关于中国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情形的规定是较为严格的、特定的,并且与有关国际条约和国际通行做法总体上保持一致。
负责人表示,外国国家豁免法是一部具有司法和外交双重属性的法律,该法的订定有四项意义,一是有利于维护中国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助力高水平对外开放;二是有利于贯彻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维护中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三是有利于填补法律制度空白,加快完善中国涉外法律体系;四是有利于发挥司法审判在涉外领域的职能作用,提升涉外司法效能。
过去该法尚未订定前,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马一德曾受访表示,实行限制豁免原则已经成为国际立法的趋势,但“立法缺失造成我国当事人权益无法通过国内司法机关获得救济,我国政府却作为被告在外国法院被频频起诉,这远远落后于我国对外交往的实际需求,导致在国际交往中处于劣势地位”。
马一德认为,长远来看,采取限制豁免原则将向外国投资者展示中国政府负责任的态度,为保护其投资提供稳定预期,助力中国新一轮对外开放,以及“一带一路”倡议深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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