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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社会一直在热议的强迫劳动,到底是什么意思?
带着这个问题,我去仔细学习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强迫劳动的定义。
先看原文:
信息来源:《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强迫劳动的标准》2016年第一版(链接)
我知道大家看完有点晕,我也是。
简而言之,以强制手段让一群人从事劳动生产,就是强迫劳动。
不过呢,还是需要一些例外情况的补充。
比如兵役不算,自然灾害之后的救灾重建行动不算,经法院判决之后坐牢时踩缝纫机不算。
请大家注意,在严谨的国际性公约或法律文件中,一个概念的定义是复杂且完整的,一个关键词既然写到了定义里,就肯定有它的道理,有它的指向。
举个例子,第105号公约那次修订,特别加入了将强迫劳动作为对发表政治观点的人或参加罢工的人的惩罚,实行种族或其它歧视的手段等情形,这是针对二战之后涌现出来的新的强迫劳动形式而特意强调的。1957年,在世界各地都有什么强迫劳动的形式,相信大家有个基础的了解。
比如当年划定一个右派,就把人家发配去扫厕所,去西北开荒,这就属于强制劳动。
再举个例子,在列举不属于强迫劳动的情形时,公约给狱中劳动加了一系列的限定词,包括“根据法院判决”,还有“在政府当局的监督和管理下”,符合这些条件的踩缝纫机才是合理的。如果未经判决,比如吴亦凡刚抓起来那阵子,还在看守所等待审判阶段,这时候假如有人让他踩缝纫机,那就属于强迫劳动。(注意此处是假设)
所以,进入到21世纪,还会存在哪些情形的强迫劳动呢?
我不禁陷入了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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