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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北京市副市长高朋因涉及受贿、玩忽职守等罪,今天被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高朋在2007至2024年间利用多项职务之便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4386万余元(约620万美元)。
中国官媒央视报道,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10日一审公开宣判北京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高朋受贿、玩忽职守案,对高朋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00万元,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运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对高朋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追缴国库。
报道指出,经查高朋2007至2024年间,利用担任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融资建设部经理、副总经理,北京地铁十号线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北京市丰台区副区长,北京市发改委副主任,北京市顺义区委副书记、区长、区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个人在入职晋升、企业经营、工程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上述人员所送财物共计折合4386万余元。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高朋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均应依法惩处,并予数罪并罚。
院方说,鉴于高朋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玩忽职守所造成的损失大部分已挽回,依法可从轻处罚。
报道指,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高朋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公开数据显示,高朋1972年7月生,辽宁凤城人,1996年8月参加工作,大学毕业(东北财经大学投资经济系投资经济专业),在职研究生(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拥有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等学位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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