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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自今年7月预告修正大陆地区人民来台定居相关规范,要求申请人除了提供丧失大陆户籍的公证文件外,还需附上未申领、已放弃或注销大陆护照的公证书。经过预告期后,内政部已于10月29日正式发布命令,修正办法自10月31日起施行。
此修法是为落实总统赖清德针对中国威胁提出的17项因应策略之一。今年7月,内政部预告修正“大陆地区人民在台依亲居留及定居许可办法”第30条、第31条。修正前,申请人在台定居需提出“丧失原籍证明”,修正后则明确要求提供“丧失大陆地区户籍及未申领、已放弃或注销大陆护照的公证文件”。
依据大陆委员会解释,台湾与大陆人民关系条例第17条第5项第3款中所称“丧失原籍证明”,实际涵盖在大陆设有户籍或持有大陆护照的情况,确保身份认定明确,避免在实务上出现已放弃户籍仍持护照的矛盾情况。
配合此次修法,内政部已将原“丧失原籍证明”明确修订为“丧失大陆地区户籍及未申领、已放弃或注销大陆护照证明”,以维护两岸身分管理的清晰性。

陆籍人士在台定居,必须放弃大陆地区户籍与护照。(图/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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