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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维读者冼岩来稿:赵燕案中的“华人立场”

www.creaders.net | 2005-09-26 13:22:35  万维读者网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万维读者网】万维读者冼岩来稿:于2004年在美国纽约上州美加边界殴伤中国籍女游客赵燕而被控的美国联邦边界调查员洛德斯,经纽约州府水牛城联邦法庭长达三周的审讯后,9月8日获一个以白人为主的12人陪审团裁决罪名不成立,使这宗曾轰动一时的案件再次受到全球华人关注。此案件发生后,中国外交部长李肇星曾联络当时美国国务卿鲍威尔表示关切,驻纽约的中领馆曾在案件开审时派员到法庭听审,8日判决宣布后,驻纽约总领馆对此感到震惊与遗憾。


法庭上洛德斯免罪的主要理由是:赵燕被打时,正值美国大选期间,美国国土安全的警
告线已达黄色指标;当时美国边界的巡防人员,面对极大压力,必须假设任何人都有威
胁;而当执法人员假设某人具有威胁时,他可依法施用武力。

如果上述理由成立,意味着美国执法人员在“国土安全警告线达到黄色指标”时,可凭
主观判断对任何人施用武力;即使错了,也能免责--这意味着执法人员拥有不受限制的
权力,可随意伤害他人、侵害他人基本权利。 但事实上,类似事件很少发生。这说明
即使在特殊时期,执法人员对武力的运用仍然受到限制。既然这种限制不是法定程序上
的(程序已赋予执法人员“假设任何人都有威胁”、“可以依法施用武力”的权力),
它就只可能是内在观念上的--正是一种尊重与保护他人基本权利的观念意识,对执法人
员的行为构成约束。

但是,这种观念约束并没有出现在赵燕被打案中。仅仅是路过、观望,赵燕即被美国执
法人员殴至重伤。其间赵燕的表现虽有惊慌失措,但均属普通人正常反应;如果赵燕的
反应足以导致被攻击,那么类似打人事件应该层出不穷。可见,此罕见事件的发生并非
因为某一方当时的特殊表现,而是由于当事人双方固有的某种特殊性。迄今为止,经媒
体持续追踪及庭审后,并未发现当事人之一的洛德斯比之美国其他执法人员有何特殊,
但另一当事人赵燕的特殊性是明显的:从外观即可判断出她是一个华人或亚裔。

依据已披露的资料,可合符逻辑的推测:正是赵燕的华人外观使白人洛德斯“担心她是
恐怖分子或毒犯”,于是决定“施用武力”尽快将其制服。正是这种心理导致了洛德斯
的打人行为,导致这一罕见案件发生。人们可以假设,如果当时是一个白人作出相同反
应,事情不会循此逻辑发生。

设计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需要人来执行,在程序规定之外,执行者的观念决定着法律制
度会被怎样执行。作为人际划分的重要标准,族群观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执法者对不
同人的不同态度,尤其是在只能凭外观判断的特殊情境下。在以白人为主流的美国社会
,华人或亚裔在族群序列中处于末端,处于黑人、拉美人之后;仅比9.11后的阿拉伯人
好一点。他们不但在观念上遭主流社会无形歧视,更易在特殊情境下被白人天然假设为
“具有威胁”的潜在罪犯,这就是赵燕案发生的深层社会文化心理背景。

同样的事不同人会面临不同结局,同样的行为可导致不同后果,这当然不公平。更不公
平的是,这种“不公平”已被美国主流社会视为正当。在9月8日的判决中,法庭与陪审
团对白人洛德斯行为的认同,实质是对主导其行为的族群观念的认同。法律既是对社会
行为的事前规范,也是对社会关系的事后调整,但法律同样需要人来执行。当主流社会
普遍存在某种偏见时,法律的判决将无法摆脱这种偏见的左右。观念既然可影响人的行
为,它也可影响法律的执行,而法律制度对观念的影响却有限。观念是对现实客观存在
的反映,要改变观念,关键在于改变社会现实。

为消除族群偏见,美国社会已作出许多努力,取得了不少进步,甚至因此形成新的“政
治正确”,即以关顾弱势群体的新观念来抵消、抗衡原有偏见。但是,这些还不够,尤
其是在9.11后,偏见又得到加强。对于消除族群偏见与歧视,关注社会公平的人当然有
兴趣,但最强的驱动力只可能来自于受歧视的人群本身。只有加强这一群体的力量、扩
大他们的声音,才能改变偏见赖以形成的现实土壤。

被偏见覆盖的人群其数量与掌握的资源在短期内不可能发生明显变化,要强化他们的博
弈能力、亮化他们的声音,唯有加强他们之间的联系即自组织程度,使越来越多人凝聚
成一个声音、越来越多资源作用于同一方向。具体到华人,关键是要加强彼此间的观念
认同与行动协调,自觉在华人的整体利益方向上使力,这就是赵燕一案中的“华人立场
”。历史上美国黑人境遇的改善,也是通过这种共同努力实现的。

与美国黑人不同,在美华人在全球范围内可获得更多同胞的声援,尤其是可得到中国政
府的关注与支持。此次中国外交部长与驻纽约中领馆对赵燕案的关切、中国国内舆论对
赵燕的声援,都构成这种消除偏见努力的一部分。这种建立在某一认同基础上的自组织
行为,与中国国内民间维权的进路是一致的。但是,一些致力于民间组织化维权的人士
却声称“赵燕只是赵燕一个人”,似乎其遭遇与其他华人无涉,不值得其他华人感同身
受予以声援。这种双重标准的出现,实质是反对一切“对中国现行体制有利、对美国可
能有害”的认同,将对待中国与美国的态度作为衡量其它一切事物的“基要”标准。这
种将万千复杂的社会矛盾简化为一种基要矛盾,不容许其它内容冲淡、干扰此一主要矛
盾的做法,与文革时期的“以阶级斗争为纲”并无二致,其结果同样只会消耗社会的资
源与活力,只会带来破坏与衰退,不会带来建设与进步。

在9月8日的判决后,中国国内媒体开始分析赵燕在事件中因中美风俗习惯及法律制度的
不同而出现的反应不当。这种分析当然是有益的,但其中也蕴涵了另一种不平等:作为
开放社会与移民国家,美国法律的制订与实施怎么能够仅仅依据自己的风俗习惯而不顾
及其它民族的风俗习惯?美国人在中国涉及法律纠纷时,中方在执法时往往会顾及美国
的风俗习惯,为什么中国人在美国得不到同等待遇?

赵燕一案的民事诉讼将于9月下旬在美国进行,善良的人们只能希望:这一次法律程序
再不要被族群偏见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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