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荣清来稿:论中国“违宪审查第一案”
【万维读者网】万维读者王荣清来稿:没有司法审查,就没有宪法(即真实而有最高效力),司法审查是宪法结构中必不可少的东西。而且宪法的司法审查,业已被世界各国宪政史所实践、所完善而渐趋成熟,被普遍地认为是保护民主、自由和人权的重要机制。
1957年在受迫害的知识分子(扣以"右派"、或"反革命"的帽子)手拿《宪法》向国家主席刘少奇讨要公道时,我们的国家主席当面沉默不语,背后竟然说" 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不过十年,等到刘少奇自己举着《宪法》讨要公道时,再也没有人为他说话,这只不过是发生在中国大陆千千万万个悲剧故事的一个典型。在中国大陆,到目前还有那么多因和平行使公民权利而遭受残酷迫害的政治犯和其他良心犯,还有数不胜数的因其他公民权利匮乏而遭受苦难的广大民众,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某些当权者为了一己私利从来就把《宪法》当作可以任意操纵"橡皮图章"进行掺假篡改、任意诠释甚至随时可以抛弃一边的一张"写着公民权利的纸"而已,这本就够让我们的同胞、我们的国家悲哀了。令人惊谔的是,在《宪法》"规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作用与价值在实践中尚未看出苗头的时候,想不到有人竟然把《宪法》当作了"张显手中权力、限制公民权利"的"法宝"。中国民主事业的忠诚战士陈树庆先生,就首当其冲挨了这"法宝"一记"闷棍 "。
再说,陈树庆是王有才出事后留给浙江民主党的一个宝贝,是毛庆祥、聂敏之安排给我的一个得力助手,是我自己在最困难时的忘年之交、生死兄弟。此时,我不站出来为他说话,更待何时?
一. 不敢"显山露水"的违宪审查的第一案
浙江司法厅不予陈树庆法律职业资格、陈树庆诉浙江省司法厅一案,焦点在于陈树庆是否不符合《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用)》第十三条第(二)项"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即该案是一个典型的违宪审查案。
在一审判决书中,说陈树庆"自1998年以来存在违反有关法律的行为"从而支持浙江省司法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无论在官方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和一审《判决书》中,都看不出陈树庆到底是哪一件事违反了哪一条"有关法律"。综观事态发展的全过程,官方各级机关不仅在事实认定和辨法析理上有意回避事实问题而作出了"葫芦僧断葫芦案",而且在争议焦点上回避本案违宪审查的实质。事实上,据我所知,陈树庆的一切被牵连到本案与中国民主党有关的事实,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范围之内,是为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真实贯彻。看来,当局对本案"违宪审查"因底气不足而遮遮掩掩,但最终还是掩饰不了当权者滥用司法行政权力进行党派之争打击异己的不可告人之目的。
综观该中华人民共和国违宪审查第一案,为什么要遮遮掩掩,原因就是所有参与该案的人都知道其中毛病很多,漏洞太大,是"霸王硬上弓"——过于勉强,按陈树庆的话,就是"政府有关机关自己下了狠心要出洋相,而且联合起来扯破了脸不怕洋相百出"。本人知道陈树庆的惹恼了他不肯善罢甘休的性格,意识到事态发展下去,当局的洋相非一出到底不可。所以,多次本着善意交流的原则,通过"监管"我的公安机关提醒地方有关当局要"适可而止,见好就收",强调"以我跟陈树庆的友情,一旦把陈树庆逼急了,我是不会袖手旁观的"。现在,到了我履行诺言的时候了,当然本文的目的除了助陈树庆争取他应有权利的一臂之力外;也是为了提醒司法审判机关,只有靠着良知和严格适用法律,只有建立在客观、公正与详细辨法析理基础上的判决结果,才经得起广泛与持久的考验;还为了敦促浙江当局和有关机关要模范遵守宪法的规定、尊重立宪的精神,监督并促进他们从自己行使的每件具体行政行为做起,有错就改,成为取信于民的表率——也只有这样,才能建设良性的、坚实可靠的"执政能力、行政能力和司法能力"。
二. 怎样的事实和行为才叫"违宪"?
浙江省司法厅用来证明陈树庆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证据是六篇文章和三个联名呼吁书。这六篇文章是:《纸上谈兵——中国民主党人论伊拉克实现安全与重建的措施》、《回归世俗》、《生命不止,奋斗不息——悼念民主老人聂敏之先生》的追悼会悼词、《大旗在飘扬》、《人必自侮而后人侮之》、《捍卫谁的主权》;三个联名呼吁书的内容是:关于要求当局尊重人权、实行政治体制改革、反对政治迫害和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
六篇文章我都看过:《纸上谈兵——中国民主党人论伊拉克实现安全与重建的措施》一文,目的是为了向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战略伙伴"美国住伊拉克军事当局提供战术建议,为了尽快消灭萨达姆恐怖主义势力,让伊拉克民众能尽早过上民主、自由和安宁的生活;《回归世俗》的核心是"反对政治迷信和权力崇拜",《生命不止,奋斗不息——悼念民主老人聂敏之先生》只是对聂敏之先生为追求中国实现民主而奋斗坎坷一生的简单总结;《大旗在飘扬》是对浙江民主党同志们"和平、理性、公开与合法"地推动中国实现民主法治的言行作了精练概括而已;《人必自侮而后人侮之》目的是为了振奋中华民族的刚正之气;《捍卫谁的主权》强调的是国家的"人民主权"。这些文章大家也都可以看到或找得到,如果说这些文章"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难道要支持萨达姆国际恐怖主义势力反对" 战略伙伴"才叫拥护宪法不成?难道鼓吹政治迷信和政党(包括个人)崇拜才叫拥护宪法不成?难道宪法规定民主志士去世时不得为他们写悼词?和平理性地主张" 人民主权"也叫不拥护宪法?……如果说在有关"要求当局尊重人权、实行政治体制改革、反对政治迫害和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 三个呼吁书上签名也是不拥护宪法,难道不尊重人权、维持僵化特权体制、实行政治迫害、不经公正的法庭之审判可以强制剥夺公民高达数年的人身自由才叫拥护宪法不成?我为此也再次仔细地去查阅宪法,根本找不到浙江省司法厅认定事实荒唐逻辑的依据所在。莫非我们国家有两部宪法,我只看到了一部称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共和国宪法",而浙江省司法厅运用的是另外一部"党宪法"或"皇法"不成?
更何况,按照陈树庆的说法"第一,该案浙江省有关司法行政机关作为违宪审查的权力机关属主体不适格;第二,一审法院违宪司法审查的审查对象错误。这都是开了宪政历史上前无古人的先河,他们把玩笑开大了,哈哈!"。
三. 没有诚信,何以服天下?
在陈树庆2002年准备参加司法考试之日起,我就担心他考上了也没有用,曾多次问他万一共产党的当权者刁难他怎么办?他说:"又不是加入共产党,要经过他们的批准,司法考试和法律职业不是共产党的一党私有财产",他还说:"我问过杭州市公安局一处负责与我们打交道的警察是否会在这件事上刁难我,他们说绝对不会,他们还说为了让我安心复习与考试,在临考和考试期间一般不会来打搅我的;当然希望我也不要给他们添太大的麻烦"。
如果口说无凭的话,下述事实也足以佐证当时的杭州市公安当局及有关人员是信守承诺的,杭州市司法局和浙江省司法厅也不认为陈树庆有什么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行为。按照陈树庆的话:"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应该符合《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用)》第十三条的规定,当然也包括其中第(二)项"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实际情况是陈树庆连续三年参加司法考试直到2004年以383分总分通过。
杭州或者浙江的有关政法机关是否出于这样的动机让人值得怀疑:原来以为司法考试太难了,十中取一还不到,就让陈树庆去耗着吧,不会用什么不"拥护宪法"为理由去加以阻止;想不到他这么快就过关斩将取得好成绩,只好突然变挂联手整他。同样一个法条,前面允许他参加考试说是符合的,人家三年寒窗通过考试了又突然不给他应有的法律职业资格证就变卦要说他不符合,政府的信誉丢到了哪里去了?法律的信赖利益怎就没有保障?
所谓"见一叶而知深秋",推而广之,又如何让人们来相信中共近年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建立"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之和谐社会的承诺呢?又如何来向社会证明国务院最近(2005年10月19日)发表的《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白皮书上所言"中国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支持和保障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是中国政府的全部工作宗旨",而不会让人怀疑其是"言清行浊"呢?所以,从顾全大局的角度出发,我也建议浙江地方政法当局应当尽快纠正这种无信无义的状态,"取信与民"方是"善政"的关键所在,这要从一件件实事做起,而不要以为三天两头在御用报纸、电视、电台上装模做样地宣传自己如何" 事必亲躬"地响应"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就可以万事大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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