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维读者冼岩来稿:法律是现代国家最重要的社会行为规范,其目的不仅是维护某种价值观念下的公平,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强制性惩罚以警效尤,维护社会的稳定秩序。因此,法律对社会行为、乃至对社会秩序都具有导向意义。在具体的国情约束下,什么样的法律,就会造成什么样的的社会心理预期,从而导致什么样的行为、形成现实中的秩序格局。
美国政府在余振东一案中要求中国政府所作的承诺,导致贪污、挪用公款高达4.82亿美元的余振东在引渡回国后被轻判12年有期徒刑。这一法律示范改变了中国国内各类违法犯罪分子尤其是贪官们的心理预期,也必然会导出新的行为范式。凡违法犯罪者,必然怀有侥幸心理,希望能够逃脱惩罚;但同时他们也心怀恐惧,害怕东窗事发,因此他们在事前事后都会想方设法减小风险。此前,贪官们的基本思路是:有权时尽量捞足,同时通过编织关系网、增强隐蔽性等方式回避即时风险;风险过大或丧失权力后即想方设法避往国外。即使这样,他们仍然会恐惧不安:虽然象美国这样的国家与中国没有引渡协议,但他们也知道中国政府绝不会善罢甘休;一旦这层国界屏障被突破,等待他们的将是什么?他们心中没有底。
现在不同了,一切后果都清楚了:既然连高达4.82亿美元的贪污、挪用也只被轻判12年,相信绝大多数贪官都不可能打破此一记录。如此贪官所需面对的风险一目了然:不管如何贪婪,只要能及时避往美国,最坏结果也不过是被判12年而已;如果没被发现或引渡不回,那就赚翻了。这种交易对大多数中国人而言,都有诱惑力。按照中国国情,在这种风险有限、收益无限的既定利害格局面前,愿意选择铤而走险的大有人在——冒12年刑罚的风险,可以享乐一辈子,幸福全家人,甚至还能泽被子孙后世。法律因此已对许多人、许多行为丧失基本的威慑力和约束性,可以预期:自余振东一案后,铤而走险的贪官会越来越多,避往海外的也将越来越多。
不仅如此,虽然已有不少“专家学者”鹦鹉学舌,但中国至今仍拒绝废除经济犯罪中的死刑处罚,这一点也一直令某些西方“先进国家”及一些普世价值论者愤愤不已。中国为什么不废除死刑?在当下司法腐败的现状下,死刑是唯一能够如实惩罚罪犯、并对其构成强大威慑的手段。尤其是在经济犯罪领域,罪犯都是些手眼通天的人物,不是贪官即是“能人”,都有着强大的资源依托和庞大关系网。由于监督与被监督双方的力量和信息不对称,这些人纵然东窗事发,只要不被判处死刑,哪怕被判死缓,他们可能也有办法将死缓“运作”成无期,再到有期,然后“保外就医”,最终逃脱处罚。今天死缓、无期,过几年现身闹市的遮拦人物公众屡有所闻,还有更多人于默默无闻中逃脱了惩罚,然后利用犯罪所得快乐逍遥。在这种情境下,保持死刑是对违法犯罪的唯一真正有力震慑,也是维系老百姓心中对法律公正的最后信仰的基本凭据。
站在中国政府的立场上,为早日将罪犯绳之以法,与美国政府进行交易并作出相关承诺无可厚非,这对中国而言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的不得已。但美国仅从自身国情及其所谓的普世价值出发所提的要求,对中国司法的影响将遗祸深远。国情不同,人们的生存状态不一样,同样的原则可能导致南辕北辙的后果。如果一个国家政权一心一意讨好其国内民众而无须对国际社会负责,同时它又拥有左右国际局势、干涉其它国家内政的强大实力,那么它在国际社会不仅将制造出许多闹剧,而且可能频频引发惨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