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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中国民主党人对中国古代法家学说的评析

www.creaders.net | 2006-04-24 12:38:25  万维读者网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万维读者陈树庆来稿:法家是中国东周列国(也有称"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中主张"以法治国"、"以法为本"的一个学派,其学说建立在对东周以前已有的传统刑名之术进行研究基础上,所以许多史籍也将其称为刑名之学。还由于法家学说的建立和发展,与当时各国的"变法"和"法治"实践紧密结合,无论在春秋五霸还是在战国七雄的兼并中,对于富国强兵的作用都非常显著,所以从治国方略上(治世之道)看,相对于将儒学礼教归类于理想主义的"王道"而言,一般将法家的实用主义学说归类于"霸道",其代表人物从早期的管仲、李悝、申不害、商鞅,直到法家集大成者韩非。

    法家基于"君人者舍法而身治,则诛、赏、夺、与(给)从君心出矣。然则受赏者虽当,望多无穷;受罚者虽当,望轻无已。君舍法而以心裁轻重,则同功而殊赏,同罪而殊罚也,怨之所由生也"、"民不从令,而求君之尊也,虽尧、舜之知(智),不能治"的认识,认为君主要治理好国家,必须推行"法治"。

    为了有效地维护"君"的统治,法家主张"君子者,法之原也"即君主应独掌立法大权,一切法典、法令皆以君主的名义颁布。

    指导立法的基本原则是:

    第一,立法目的,"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归结起来就是"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也即法律是君主用来劝善止暴、确定人们权利义务、保护私有财产、役使臣民和维护统治秩序的工具。

    第二,根据人的"趋利避害"本性,立法必须重视民情的好恶,并且要做到"量民力"和赏罚适度。
   法家认为,"人主之所以令则行,禁则止者,必令于民之所好而禁于民之所恶也。民之情莫不欲生而恶死,莫不欲利而恶害。故上令于生利人则令行,禁于杀害人则禁止"。法家还认为立法必须"量民力","令于人之所以能为则令行,使于人之所能为则事成",否则"令于人之所不能为,故其令废,使于人之所不能为则事败",要赏罚适度"至赏则匮,至罚则虐。财匮而令虐,所以失其民也"。立法在实现统治者目的的同时,必须尽可能"为民兴利除害",基于百姓"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辱"的认识,确信"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民富则易治也,民贫则难治也"。而切莫反其道而行之,警告说"诛杀以不理(滥杀无辜)、重赋敛、竭民财、急使令、疲民力",就必然会造成"诛罚重而乱愈起"。

   第三,强调君主的法令虽然需要符合时代的需要,但也要有相对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
   法家主张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时代需要进行立法(变法),所谓"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做到"随时而变,因俗而动"、"法与时转则治"。但法家也同时强调"法莫如一而固",如果"号令已出又易之"、"刑法已错(定)又移之","则庆赏虽重,民不劝也;杀戮虽繁,民不畏也"。按照后世唐太宗在实践中的通俗理解,就是"法令不可数变,数变则烦,官长不能尽记,又前后差违,吏得以为奸"。

    法令制定后,必须成为判断人们是非功过、行赏施罚的唯一标准。为了贯彻法令,法家要求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公布成文法,以使"万民皆知所避就"。
    例如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这是中国历史上记载的第一次公布成文法典。此后,晋、楚各国也相继有立法并公布。
    赵、韩、魏三分晋国后进入战国纷争年代,诸侯各国图强求变,他们的立法、变法活动变得更加频繁,所公布的法律不胜繁举。其中以李悝在魏国的制定《法经》(战国时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尽地力之教"(废除井田制以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发展土地私有制而鼓励开荒)、"善平籴(di:买粮食)"(国家在丰年收购一定数量粮食,专门用来在荒年出售,以平衡粮价,防止贵族和奸商囤积居奇);吴起在楚国"明法申令"精简官僚机构、逐渐废除贵族的世袭寄生特权"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其爵禄"、用节省下来的财政"以抚养战斗之士";商鞅在秦国先后两次(一次在公元前359年,另一次在公元前350年)发布的变法令,实行变法。当然,这其中又以商鞅变法的影响最为深远,甚至不少措施为秦统一后各朝所沿用,所以在本文有必要对其内容进行简要概括。

    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包含三个方面:第一是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废除"世卿世禄"制,奖励军功。明确规定"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第二,废除井田制"为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奖励农业生产"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免除其徭役)",颁布分户令"民有二男(儿子)以上不分异(分家)者,倍其赋";第三,推行郡县制"集小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并且"令民为什伍,而相司连坐","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奖励告奸"不告歼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者同罚",从而加强了中央集权。

     二、必须确保法令的绝对权威,做到信赏必罚。
     为实现"见必然之政,立必胜之罚",要做到"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故言行而不轨于法者必禁",才能使"民知所必就而知所必去",否则,"言是而不能立,言非而不能废,有功而不能赏,有过而不能诛,若是而能治民者,未之有也"。
    法家充分认识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所以反对君臣、特别是君主的"释法而行私",主张在法令之外不允许再讲"仁义"、"慈爱",所谓"行义示则主威分,慈仁听则法制毁"。为此,必须做到"法不阿贵","刑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命、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对于任何人,都"不为损刑","不为亏法"。
    最典型的实例是商鞅当年在秦变法,太子犯法,由于太子乃君嗣也,不可施刑,就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子贾,从此以后,所有的人都开始遵守法令了。法令推行十年后,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秦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

    三、主张重刑主义和威吓主义。
    "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实行"重刑轻罪"、"刑用于将过"和"禁奸于未萌",以实现"以刑去刑"。
当然,这种重刑主义主张,在后期法家商鞅、韩非子的言论或实践中才出现,这可能与当时诸侯各国间生死攸关的兼并战争之空前残酷(相互之间杀戮,斩首节动辄数万乃至数十万)、为形势所迫有关(确保战场上:重赏之下必有勇夫,重刑之下定无懦夫。);也与各诸侯国内君主、新兴集权体制的官僚集团、传统贵族势力和普通百姓之间尖锐的国内矛盾有关;还与以法家为代表的新兴官僚集团急于想借助"重刑"来立威、以迅速确立和巩固自己的权势与地位、尽快和彻底地推行其"法治"政纲有关,可以用后世所谓的"乱世用重典"来概括之。

     四、强调官吏在贯彻法令中以身作则的重要性,主张"民以吏为师"。

    在"以法为本"的前提下,法家还强调君主要"抱法处势"而善用"术",做到法、术、势的紧密结合。韩非认为,法、势、术都是"不可一无"的"帝王之具"。

    "势"即"尊君",就是君主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势。
    管仲说:"凡人君之所以为君者,势也。故人君失势,则臣制之矣。",韩非则把君主的权势比作老虎的爪牙"夫虎之所以能服狗者,爪牙也。使虎释其爪牙而使狗用之,则虎反服于狗矣。"

     "术"讲的是君主如何驾驭群臣的权术。
    韩非说:"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讲的是君主任免、考核与奖惩群臣的办法。"术"的关键在要牢牢掌握"二柄",即君主"独擅"行赏施罚之大权,"君之所以为君者,赏伐以为君"、"明主之道,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谓刑、德?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至于如何用好二柄,则必须做到"信赏必罚,厚赏重罚;赏誉同轨,非(诽)诛俱行",这样,就能实现"君执柄以处势,故令行禁止。柄者,杀生之制也;势者,胜众之资也"。
    韩非还说:"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讲的是君主暗中驾驭群臣的权术。"术"只能藏于君主心中,它与法不同,"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

    法家之"法治"从理论上讲,是"欲使上下皆以法律为衡,如此则官吏不能行其私,人主不能肆其志",故自秦亡后的整个封建社会,"法治"终难大行于世。但是,由于"法治"使老百姓不至于整天生活在"不知所避就"的非常状态,从而可以获得一些喘息的机会,具有历史的进步性,它"不仅促成了强秦之一统,而且也支撑我国封建帝制达二千余年"。更何况法家的"法治"主张,从其内容及在各国的变法实践上看,也不是绝对地否定仁义礼乐的,只不过他们认为"仁义礼乐"必须"皆出于法",而且只有在"法立令行"的情况下才能起作用。所以自"两汉以降,人主皆假崇儒之名,而行专制之实,阴取法家之术治、势治之道而阳弃法治之学",法家的"法治"主张并未被秦以后历代封建统治者所抛弃,只不过在"德主刑辅"、"以礼为体,以法为用"思想指导下,变为"以礼入法"甚至"阳儒阴法"罢了。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法家所言之"法"与"法治",是出于维护封建集权统治的需要,以实用主义的思想方法总结出的一整套治国方略,是封建"法"和"法治"主张的典型代表。法家的"事断于法"、"刑无等级"等主张虽然在理论上具有一定进步性,也能为现代法治提供一些历史的理论借鉴。但从本质上讲,法家所言之"法"与"法治",是"权者,君之所独制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是君主驾驭和责罚诛杀臣民的绝对权力,而君主自己始终是凌驾于法律之上而不受法律制约、也从来不用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的,是封建统治者将法律仅仅当作工具玩弄的法术之治,乃是封建统治者尤其是君主"人治"底下的"法治"而已。确切地说,按照我们现代对法治的理解和诠释,古代法家所谓的"法治",只能称其为有法制,而始终无法治!

   中国民主党人认为,在法家的这种法律实用主义、功利主义或工具主义思想指导下,封建主义的"以法治国"无异于可以对人民"依法暴政"。从许多政治迫害案件中可以看出,在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及其不少领导人那里,法律工具主义在他们身上仍流毒颇深,加上与马克思主义的法律"统治阶级意志说"相结合,所以至今还在立法上肆无忌惮地为其政治与经济特权往人民民主里面掺杂使假,而且在执法和司法中屡屡发生"法之不行,自上犯之"、"释法而行私"的践踏宪法和法律事件,使得作为国家主权者人民(人民是全体公民的集体名词)的人权继续在遭受权力的专横侵害,其结果,导致中国的民主法治建设"雷声大、雨点小"而举步为艰。

   在本文即将收尾时,我确信,我们反思历史、反思过去、包括反思古代法家的主张及其政治实践,有利于"知彼知己",从而能更好地对我们的"共和国"与"人民民主"循名质实,能更有效地进行法律打假,以捍卫我们每个公民的权利和推进我们自己的祖国早日实现真正的民主法治。

                                  2006年 4月23日完稿于中国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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