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维读者冼岩来稿(原题:首次对台湾民主有了信心):看到陈水扁而今的窘态与计穷,首次对民主制的台湾产生信心:仅仅由个别人披露的“弊案”,能够演变成货真价实的司法调查,能够将“第一家庭”成员绳之以法,将“一国之君”逼得又是认错道歉,又是改革放权,这说明民主制在台湾纵然还有许多缺陷与不足,但民主制就是民主制,它在纠错、反腐方面具有其它制度难以比拟的优点。
反观大陆,类似的“罪己诏”不是没有过,但只会出现在文革这种惊天动地、无可掩饰的历史事件上,而且是在事过境迁、人事全非以后;如果在当时,纵然性质严重,认错也只会限于少数人范围,例如7千人大会。涉及高层的“弊案”不是没有,海外不时有种种传闻,但启动不了检调程序,传闻就只能始终止于传闻。今日大陆,腐败已象空气一样日常化:最好的房子、车子,往往是政府的;最豪华的宴席、最高档的消费场所,出现最频繁的也是政府官员的身影。虽然也反腐,但腐败似乎不可遏制。揪出一些省部级“高官”,彰显了反腐的“决心与成绩”,但数量与质量和人们的日常经验相距甚远。更重要的是,哪些省部级以上的高层呢?难道他们个个都清洁似莲?难道大陆与台湾人种不同,就连官员的品德也与其职位正相关,甚至影响到了他们的家属亲友?
从反腐只能拍苍蝇不能捉老虎的现象中,不难找到大陆腐败愈治愈烈的原因。如此也不难理解,为什么在腐败依然严重、反腐任重道远的情况下,对腐败分子却越来越宽厚、人道,为他们设想也越来越周到。都说治乱世宜用重典,对腐败的量刑却越来越宽松,极刑适用越来越少,对司法的程序性限定却越来越多,脏款外流的渠道也越来越畅通。现在,大陆的司法程序已经进步到辛普森案时美国的水平,连女播音员裸死在副市长床上也可判后者无罪。这种“程序公正”的受益者当然只会是社会精英,在美国是富豪,在大陆是权贵。当实质公正阙如时,形式公正的作用往往只是加强、固化已经存在的不公正。当然,你也可以说这只是进步中的一个过程,明天会更好;历史的进步,不仅仅表现在底层及大多数人处境的改善,很多时候它是起步于上层少数人内部的均权均利需要,以及中上层人数量的扩张。
大陆的民主派同样不成气候。区区一个余王门事件,明明是做错了、出丑了,却看不到当事人的真挚道歉,也没有对真相的剖析与探求,有的只是当事人的狡辩、回避,周围人的掩饰、护短,与大陆官方如出一辙,区别只是前者在还没有掌权时就已经露出了劣根——陈水扁的前半段“试图蒙混过关”学了个十足,后半段“被迫台前认错”却至今无影无踪,看来已是不会上演了。
人性都差不多,光明还是黑暗、高尚还是卑劣,取决于当时所处的情境。所以人性需要制度的匡正,所谓道德、信仰、八荣八耻,对于今日大陆,不是缘木求鱼,也是杯水车薪。世上没有完美的东西,任何制度都有缺陷,关键要看制度是否具备自我纠错、调整的能力;但任何制度都有一定的纠错功能,因此判别其优劣高下的标准是纠错是否到位、是否及时。
台湾的“弊案”频生,证明了这种制度仍有缺陷、不足;正如陈水扁所说:要取得选票、政权,“除了个人热血热情之外,还要争取更多的支持,扩大执政基础”,所以民主政府既易被民意所挟持,也可能受金钱操纵。但台湾的检调单位能够顶住政治压力深查“弊案”,“第一家庭”乃至“总统”本人会被区区“弊案”弄至如此狼狈,证明了这种制度具有较好的自我纠错功能。台湾民主制度成形问世迄今不过6年,说明此种制度还有很大的自我完善空间。反观大陆,不是腐败的屡治不绝,而是反腐的不及高层,证明了大陆的体制纠错能力有限。这种体制天然具有一种维护既得利益格局的性能,不管这种利益格局会不会危及社会、危及政权本身。虽然任何制度可能都根除不了腐败,虽然大陆家大业大,腐败弥漫一时还不致令大堤坍塌,但它会把大坝淘空,使之经受不起真正的风吹浪打。
有些人对“弊案”未能致使陈水扁下台颇不满意,认为这代表了台湾制度的缺陷与台湾民意的愚昧。其实,大多数台湾人不支持即刻罢免陈水扁,只说明他们认为陈水扁还“不够坏”,没有坏到足以需要启动罢免的程度而已。“不罢免”对蓝营2008年的大选更有利:罢免后遭殃的只是陈水扁个人,民进党正好可以从陈当前的困境中脱身,与之撇清;不罢免民进党就与已经名声扫地的陈水扁绑在了一起,陈的错误、溴事,民进党都脱不了干系。从这个意义上说,马英九是对的,错的恰恰是他的批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