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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诚案,当局继续恣意疯狂?还是要法治理性?

www.creaders.net | 2006-07-10 15:24:01  万维读者网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万维读者陈树庆来稿:山东临沂盲人维权人士陈光诚,靠他自学的法律知识,从1996年至今,长期为农村残疾人士和农民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争取和维护乡亲们的合法权益。尤其是近几年来调查山东临沂地方政府在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中的违法行为,并为遭受非法侵害的村民提供法律援助,因此被软禁200多天后于今年三月被警方带走一时下落不明,6月10日被当局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欲加之词刑事拘留。

  更有甚者,在中国当局的压力下,原定6月19日在北京一家饭店举行的营救陈光诚新闻发布会被迫取消;6月20日,陈光诚72岁的母亲和3岁孩子在北京为寻求法律援助被绑架;6月22日,陈光诚的律师李劲松因发短信要求送生病的陈母就诊,被临沂警方强行带走;第二批抵达山东的程海、孟宪明等三名律师遭到十几个"不明身份者"殴打;6月23日,为陈光诚申请取保候审事宜的李劲松律师和李苏滨律师,在陈光诚家门口,被便衣警察殴打……7月7日临沂市沂南县人民法院法官电话通知两位辩护律师,陈光诚一案将于本月17号开庭,张立辉律师提出要求延期获准,改为20 号开庭。

  十几天前,我的挚友赵昕发短信告知我陈光诚案有关情况时,我即时就有了"陈光诚在落难,律师遭到殴打,当局在疯狂!"的感觉,虽然这些天来许多繁琐的家事和应酬耽搁了我对陈光诚和他的律师们进行道义上的声援,但愧疚之心情一直纠缠着我,反过来也时不时地在充实已有的感觉,现在总算可以"偷闲"将这种感觉表达出来了,希望与本案有关的当权势力和相关人员能够及时从疯狂转变到人道和理性的法治轨道上来。

   一、 论我国计生国策的责任错位。

   中国的人口过多问题,在微观上,固然有我们民族历来"养儿防老"、"香火延续"、"多子多福"等重男轻女的封建家族主义传统之影响;但就国家宏观政策层面上来说,中共执政的最初二十多年缺乏甚至无视人口与生态、资源及社会发展相平衡等科学知识与理念,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中国人口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迅速繁衍,七、八十年代的继续膨胀,九十年代到如今的膨胀惯性犹存,就是因为毛泽东主观地相信"人多干劲大"、"只要有了人,什么人间奇迹也可以造出来。"的指导思想下造成的,也是由于中共执政数十年来一直没有全面、公平地解决公民尤其是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的医疗、养老等公共福利问题的客观生存状态所造成的。

   到了上世纪七十年代中期,当整个社会的人口膨胀压力逐渐明显之际,国家才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但由于该政策的起步已晚,更由于该政策片面地要求人民计划生育的义务而缺乏相配套的公民享受公平社会福利之权利,片面地赋予政府各级计划生育机构限制公民超计划生育的强制性权力而缺乏政府提供普遍社会福利的责任,其结果人口膨胀的社会后果和"法律责任"单方面地由人民来买单,实质上是实行了严重的责任错位政策。这种政策,即使不少地方政府及其官员的粗暴执行,包括:将捆绑抓来的年轻孕妇作强行堕胎,做人流刮宫,用人工手段杀死成熟婴儿等,对不服从的公民进行罚款、株连、抄家、关押、侮辱和殴打。其实际效果并不理想,还引起了人民普遍的消极应付、逃避乃至反抗,至少从上世纪七十年代中期推行计划生育政策到如今中国人口又增加了一倍有余(从七亿到十四亿多),就无可掩饰地说明了问题。

   二、陈光诚的努力,能有效促进现有计生国策的文明化

   我们承认,就中国众多的人口而言,确实需要计划生育,在人口急剧膨胀的某个特殊阶段,甚至还需要一点强制性。同时,我们(至少包括不少中国民主党人在讨论计划生育政策时)认为如果是一个对人民和国家都负责任并且也有能力的执政当局,在计生政策实行了三十多年后,早就应该采用合乎人道的、更文明一点的计划生育政策,例如包括实行普遍的养老福利和医疗保健,对于计划生育的家庭在经济上给予明显的奖励、在公共教育乃至税收政策上的有必要优惠或倾斜,并将这些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而纳入整个社会的法治体系,以各种法治保障下的稳固利益诱导人民改变传统的生育观念,鼓励人们少生孩子。

   但无庸置疑,就计划生育领域实行良法与善政,在有限的社会资源尤其是财政收入"与民分利"的分配上,势必要更多地"让利与民"而严格限制当权势力"与民争利"。"害怕和不愿失去既得利益"恰恰是垄断和疯狂掠夺国民财富的不少当权势力的顽固心理态势,这种以权谋私的心理态势加上统治权力不受民权有效制约的政治结构,势必导致在计划生育领域当权者们更愿意一味地实行凭借强权不择手段的野蛮计生政策。这就是至今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不少地方当局可以为所欲为、不受任何法律制约,受害的公民却很难获得法律救济的根源所在。

   由此可见,陈光诚成为涉入该领域维权的民间法律工作第一人,虽然他并没有反对计划生育,他只是通过关注被侵权的个案及通过调查来的事实和数据,反对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过程中的人权侵犯,以维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但实际上不可避免地触犯了现有计划生育政策及贯彻过程中当权者不可告人的"既得利益"。从陈光诚"在中国,凡是真正触及问题的,没有不敏感的,都会受到打击。"的所言中,可以看出,他向计划生育中的野蛮侵权行为挑战,对所面临的问题实质、困难乃至危险是有清醒的认识的。

  笔者始终认为,实现社会正义除了要确立权力制衡的法律制度来保障外,还得有足够强大的制衡力量来有效维护。如同中国大陆其他领域的社会不公、社会黑暗一样,目前不少地方贯彻执行野蛮的计生政策,同样基于"官权(力)太强大,民权(利)太散弱"的现实政治态势。正如黑暗中要有人率先点亮引路的火把,才能在光明的指引下凝聚众人沿路前进,陈光诚先生反对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过程中的人权侵犯,他的做法为中国计划生育走向法治化所必需的民间制衡力量确立了一个明亮的凝聚点,世界舆论的关注,广大维权律师的踊跃参与,必将为计划生育领域壮大民权制约官权从而促进中国现有的计生政策走向法治的人道和文明作出贡献。

   三、陈光诚案,当局要继续疯狂?还是回归法治的理性?

   山东临沂地方当局及有关人员因为陈光诚检举揭发它们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中的违法侵权行为而长期非法软禁陈光诚,依照中共当局自己领导下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触犯《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第254条报复陷害罪、第397条滥用职权罪;"不明身份者"殴打陈光诚的代理人程海、孟宪明等三名律师,便衣警察殴打李劲松律师和李苏滨律师,涉嫌触犯《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
以欲加之罪陷害陈光诚涉嫌触犯《刑法》第243条诬告陷害罪、第399条徇私枉法罪;本案在广大人民群众、各界正义人士和世界媒体的关注下,可以说昭然于世,中共上级当局明知而不予及时查实纠正和处分,而放纵下属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群体性犯罪事件向情节更为恶劣发展,涉嫌触犯《刑法》第397条玩忽职守罪。上述众多"涉嫌",如果现在及时制止和纠正,尚能做到《刑法》第13条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否则,即使现在定罪处刑权被"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地垄断于上述众多"涉嫌"行为者而暂时逃避了追究法律责任,但一俟国家真正实现法治时,必将根据《刑法》第4条"对于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来切实贯彻《刑法》第1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立法目的。当然,我相信将来有人会以"职务行为"来推卸责任,但必须明确,法治社会并不支持和允许用犯罪的方式来履行"职务行为",即使该"职务行为"是为了贯彻和保障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其职务行为禁止性原则也是不容否定或损害的。

   "上天欲使其灭亡,必先使其疯狂"!上述法条援引,也许没有现实效果,目的是提醒有关知法犯法、无法无天的当权者"人无远虑,必有近忧"、不要抱有"我死后管他洪水涛天"的侥幸心理而恣意疯狂,谁能保证在疯狂者死前不"洪水涛天"呢?

  毕竟,法治所蕴涵的人道和理性,给所有的人都会提供安全和保障。希望本文能够提醒意图迫害陈光诚的"得势而猖狂"者回归法治的理性,当然更直接的目的是为仁慈而勇敢的陈光诚兄弟早日恢复人身自由和讨回公道助一臂之力。

                 2006年7月9日完稿于中国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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