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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合来稿:中国应该建立【试用法】之法

www.creaders.net | 2006-09-06 11:43:28  万维读者网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万维读者和合来稿:任何立法过程,都难以一次性地建立完美的法律。例如最近正在进行的反垄断法,物权法,都遭到许多问题,难以一次性解决问题。

所以,让法律有一段试用期,让可能发生的问题充分暴露,再进行解决,就是一种很好的过程,可以给立法一个纠正机会。

根据这样的原理,应该建立一个【试用法】之法。就是要求立法之后,首先经过一个试用期。

目前,中国普遍采用的方法是,首先使用行政命令的方法,进行"暂时规定"。

这样的缺点是,这样的暂时规定,往往不具法律效果。所以,官员们可以不严格执行。

另外,即便是严格执行,到最后,如果遇到问题,也照样是没有任何解决。或者,各个领导根据自己的意志,给予不同的解决。

如果采用【试用法】,则要求法律必须严格地进行执行。任何问题,一旦产生,必须立即反馈。只要有任何一个没有事先考虑到的问题,都必须立即反馈。然后由专业人员,立即寻求解决办法。

而不是任由不同的领导,不同的解决。(9/2/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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