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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向性工作者发套 李银河:卖淫无罪

www.creaders.net | 2006-10-18 21:18:38  万维读者网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新华网消息,最近,哈尔滨的疾病防控部门为了在卖淫者当中开展防治艾滋病教育,将性工作者召集在一起进行教育,并且向她们免费发放了安全套。对于这种做法,很多人表示反对,负责扫黄的警察也感到自己的立场比较尴尬,有点无所适从──本来,如果按照现行的治安管理条例,应当将这些性工作者一一抓获归案,处以治安罚款或送去劳动教养,这是警察的责任,可是现在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这些性工作者堂而皇之地走进酒店,还堂而皇之地坐在那里开会,最后堂而皇之地走掉。总而言之,不知是哪里出了逻辑错误,使人感到矛盾、困惑。

在我看来,人们所感受到的逻辑混乱源自法律与道德这两个领域的混淆。法律管了道德领域的事情,所以造成了上述的尴尬局面。具体地说,成年人的性活动和性交易应当是由道德来规范的事情,而不应当由法律做硬性规定。因为按照现代社会的价值观,所有不违背三项基本原则(自愿、私秘、成人之间)的性行为都不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而性交易当中的从业者和消费者大多并没有违反三项基本原则。而这就是大多数现代社会选择了卖淫非罪化政策的原因。

卖淫对策中的非罪化这一立场是极其重要的,它揭示出很多人、特别是道德保守派不愿意正视的一个现实:完全免费的性仅仅是两性关系的理想境界,而现实中存在着大量不免费的性关系。在这些关系当中,女性的角色有以下三类:

第一类:妓。短期交易关系,无婚约。

第二类:除丈夫外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妾(近称:二奶)。长期供养关系,无婚约。

第三类:除丈夫外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妻。长期供养关系,有婚约。

显而易见,这三类人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因此,只制裁其中的一类或两类是不合逻辑、也是不公平的。而全世界不会有人认为与丈夫有供养关系的妻子是应受法律制裁的,同理,另两类人也不应受法律的制裁。按照一般的社会道德标准,免费的性才是道德高尚的,而不免费的性是道德低下的。但是,一位成年人、一位公民有权选择自己的道德标准。如果他选择了一种不道德的生活方式,社会道德可以批评他,教育他,却没有权利用法律去处罚他。用法律的形式来处罚公民的不道德行为,这是一种立法上的道德清高主义。一个现代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在于:不应当以社会上一部分人的道德标准作为依据订立法律,去惩罚社会上另一部分人不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

自从中国大陆实行改革以来,一些贫困地区的妇女以卖淫为摆脱贫困的手段,在那里出现了“笑贫不笑娼”的情况。这同样反映了妇女地位的低下,这些妇女道德水准的下降和社会道德水准的下降。这种现象同一些女性“傍大款”作太太显然属于同一性质的问题,都是女性将自己的性服务作为商品出售的行为,只不过前者(性工作者)是短期的、多次性的零售,后者(专职太太)是长期的、一次性的批发。如果用法律手段来制裁,只制裁前者不制裁后者是不合逻辑的;而没有任何一个人会持后者应受到法律制裁的观点;由此推论,对前者用法律手段制裁也是不公平的。如果前述逻辑是完备的,我们只能得出如下结论:对付卖淫行为,只能采用提高妇女地位、提高妇女道德水平和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的办法,而不可采用将卖淫行为非法化、刑事化的办法来加以解决。正如沃芬顿报告所指出的那样:私人的不道德不应当成为刑事犯罪法制裁的对象。

我在卖淫对策上的主张是,在我国现有的不以卖淫为刑事犯罪的法律基础上,进一步实现卖淫行为的非罪化。这意味着要修改现行治安条例中关于卖淫活动的条文,修改现行刑法中关于淫媒的有关条文。对于成人之间双方自愿的交易行为由商业法规加以规范。对于社会道德风尚问题用加强道德教育的办法,下潜移默化的长期功夫,而不能试图以不合理的严刑峻法一举解决道德问题,因为这样做只会欲速则不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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