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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生活多年,华人最害怕什么事?

www.creaders.net | 2006-11-17 08:02:16  万维读者网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在美国多年,你最怕什么?被人乍然一问,答案在脑子中纷转。想想,要说到“最”档次,对于我,其实很明了,也很唯一。这种“怕”的感觉,被岁月不断放大。

  “法律!”我答道。

  “你打蛇打到七寸处了。”提问者大有英雄所见略同的意思。

  “不作贼,怕哪门子法律?”一位刚从国内来的小青年对此颇不以为然。

  “真是初生牛犊不怕虎!”提问者叹道。

  

难道有什么比那个非常年代的磨难还可怕的?在国内那会儿,只要把握住大原则,有那么几个“领域”不要碰,做到所谓大错误不犯,小错误不断,谁能把我怎么样?不照样可以混得个人模狗样吗?在家庭里可以揍揍老婆,罚罚孩子,气气老人,闹闹邻居,赶赶房客;在街道上可以骂骂路人,打打群架,蛮蛮抢行,呼呼飙车,毁毁市容;在单位时可以顶顶领导,撞撞同事,聊聊荤话,扰扰异性,用用公款;在生意中可以送送红包,坑坑顾客,卖卖伪货,报报假账,逃逃税额;在下班后可以赌赌麻将,玩玩小妞,吓吓情敌,探探隐私,买买盗版;在城郊外可以砍砍林木,杀杀动物,污污水源,扔扔垃圾,玩玩火种。对这一切,人们可以见怪不怪,可以熟视无睹,甚至可以视为潇洒。而在美国,这所有的一切,都会带来法律上的麻烦。轻者罚款,重者坐牢!

  在西方人眼里,法律的化身是一个蒙着双眼、手持天平的女神。人们看不清她的真面目。她也一点儿不认哪一个个人是谁。在美国,上至总统,下至流浪汉,没有人不怕她。克林顿绯闻缠身,欠下数百万诉讼费。那些被视为法律权威而受人敬畏的法官、律师、警官和检察官们,比常人更从骨子里恐惧这个为其撑腰的女神。难道不是吗?他们中就有许多人遭到她的惩处。

  大哲黑格尔说过:一位老人与一个小孩子在说同一格言时,所含的意味是不同的。人人都怕法律女神,但怕的程度不同:有的怕在表层,有的怕在内里;有的怕在感性,有的怕在理性;有的怕在嘴头上,有的怕在骨子里。

  笔者在美国的法学院学过法律;在美国的大学教过法律哲学;在美国的法庭当过双语翻译;在美国的友人们遇到法律危机时,曾多次帮助他们找到正确的途径而顺利解脱;还在……。这些历炼,虽比不上专业律师,但对这位女神也算多少有所认识。而这种认识,更使我对她倍加敬畏,甚至恐惧。

  中国有句俗话:不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然而在美国,不做亏心事,也有鬼敲门。驾车时忘了系安全带;晚会时喝了一小罐啤酒后驾车;自己停车时不小心轻轻蹭了一下别人的车而又不经意地离开了;在公共场合吸烟;摸了一下邻居小孩的脸蛋儿;向女同事开了一个她不喜欢的玩笑;掐了一下同性同事的肩膀;对学生无意中说了一句什么错话;有什么让其他族裔人士不高兴的言语;养的狗把别人咬了;行人在你的门前因雪没有及时打扫而摔伤了;孩子不做功课打了一下其屁股;配偶不愿意做爱而强求之;税表上某些数字算错了;无意中泄露了本公司的某项计划;在电子邮件中写了一些引起误会的语句;生气时说了几句吓唬人的话;还有……。所有这些在原文化中原本没有什么大不了的、甚至是理所当然的行为,在美国,都可能招致法律上的麻烦,甚至可以说是“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麻烦。

  法律是一条“蛇”,一条冷血而无情的“毒蛇”。它无时无刻不在窥视着你,伺机对你咬上一口。有的人故意惹它,当然是罪有应得。但是也有人因为无知而得祸于它。这是古希腊大哲亚里士多德的著名警言。

  的确,真正的法律应该是对任何人都不带任何感情的,否则在它的面前就不可能是人人平等。17世纪,英国思想家霍布斯说过,人性本恶,人与人的关系就像狼与狼之间的争斗,不是我吃掉你,就是你吃掉我。但无论谁眼下多么强大,总会被另一个更强大的所吃掉,最终没有谁能够真正幸存。因此,为了避免玉石俱焚的结局,就应该有国家和法律。你侵害了其他成员的利益,你就得付出相应的代价,即法律的惩罚。

  自近代以来,大多数西方国家都信奉卢梭等人的“社会契约论”,也就是说,社会的所有成员,为了秩序和个人权益的保障,为了避免混乱和争斗带来的牺牲,必须委托大多数人所认同的权威机关,来建立每个成员都必须遵守的规范章程,违犯者必受到处罚。但是在现实实践中,一方面,任何社会契约都不可能让所有人都满意;另一方面,仅让少数人满意的契约不可能称之为真正的社会契约,那只是极权和专制。怎么办?有人说得妙,就是上帝也不能使人人满意和幸福。要不然,这个世界怎么总有那么多的奴役、压迫、杀戮、战争、饥饿、疾病、环境污染和无穷无尽的天灾人祸?!于是,大多数西方国家又信奉边沁和穆勒等人的“功利主义”。这个主义的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尽量让最大数目的人民得到最大限度的幸福。这就是为什么民主选举制度应该成为现代国家的基石。不过,这也会带来一个问题,真理不一定在多数人的手里,少数人的权益应如何保障。

  然而,什么是人民最基本的权利?西方政治思想家们提出了两条:一是产权的界定,一是人权的界定。英国思想家洛克提出了财产权,即“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后来,更多的思想家提出了有关人权界定的理论,如选举权、言论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罢工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等。所有人的权利的界定,最后都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而规范下来。换句话说,也只有法律化,才能使人的权益以有形化、固定化的形式实现。

  佛经把世间苦难的原由归为两种:一种是贪欲,另一种是无知。解脱的办法相应地也有两种:一种是慈悲,另一种是智慧。同样,引起法律女神惩罚的也不外乎这两种原由:或贪欲,或无知。因前者而遭惩罚可说是罪有应得,但因后者而遭同样结局却未免太冤枉。然而事实上,在美国,因无知而触法,绝不是免罪的理由。不仅如此,最具讽刺意味的是,在美国,你万万不可偏听佛祖旨意,随意发慈悲;也不能学雷锋,到处做好事。

  街上一位老人摔倒了,不要去扶他,否则你要负责任;出车祸了,不要去碰伤者,也许你使之更严重;有人溺水了,不要用口对口呼吸来抢救,不是怕你有“艾滋”,就是怕对方有“艾滋”;邻居家出现某种情况,不要随便闯进去帮忙,以免误会;没有专业执照,即便免费也不要给别人看病或疗伤;不要随便热心帮人看孩子;不要随便管别人家的私事;遇到别人有难,除了打报警电话外,最好不要轻举妄动;还有……。上述种种,如果在美国吃上官司,绝非危言耸听。

  在美国,人人都有法律的武器,事事都有法律的捆绑,处处都有法律的陷阱,时时都有法律的悲剧。由不得你不“最”怕法律。

  多年前,笔者在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研习美国宪法时,美国开国鼻祖之一的麦迪逊于两百多年前讲的一段话留下了很深的印象:“我们需要宪法是因为人性的弱点;而我们能实现宪法是因为人性的优点。”换句话说,我们可以用法律来造成对人性恶的限制力量,也能用人性善来形成法治社会。

  美国是一个资本主义法治的国家。法律的魔力笼罩在所有宏观和微观的领域,渗透进社会肌体的每一个细胞和毛孔。正如一位法国思想家所说的:美国社会生活和个人生活的一切方面最终都可以归结为某种法律问题。“走着瞧,咱们到法庭上见!”这是美国人最爱说的一句口头禅。父子之间、夫妻之间、兄弟之间、朋友之间、同事之间、师生之间、恋人之间、主雇之间……还有数不清的什么“之间”,转瞬间,都可能变成法庭上的死对头。不要说民间小事,就连2000年的美国总统大选,戈尔与布什之间的最后输赢,不也是得听由法庭来定夺么?!

  法本身应该是公正的。但它的物质载体,却是以有血有肉的人组成的立法者、执法者和释法者,因之自然而然地会向主流社会倾斜。不过平心而论,在相当程度上,作为弱势族裔的华人,在美国所遇到的法律麻烦,有不少是来自本文化的弱点,甚至是本民族的某种劣根性。

  有人说,华人天性好赌,赌马、赌牌、赌车、赌球、赌政治靠山,最终都赌在一个“财”字上。但是,把赌注下到法律头上,难免不满盘皆输。笔者对中美双方的法律思想和制度都有些研究和体验,经常试图用“密码解读”的方式,从大量个案中破译出在美华人某些违法、犯法或受害、受牵连的基本“原型”,与其说是上升到社会的高度,不如说最终还是还原到个人,还原到对其行为应负责任的活生生的个人。希望这种解读、这种破译、这种还原,能带给读者千虑一得的启示。

  就在本书付梓之际,美国发生了历史上最大的,也是最惨痛的,由恐怖活动造成的灾难。这场灾难对这个国家的人民造成的伤害,尤其是心灵的伤害是难以估量的。它必将引起美国社会生活、制度以及价值观的巨大变化,当然也一会定引起法律法规上的相应变化,诸如有关宣战权法规、军队作用法规、战争法规、保安法规、情报法规、反恐怖法规、移民法规、航空法规、搜捕法规、公民权利法规以及以往各种反种族歧视的法规等等都将受到重大的影响。这些影响甚至可能引起美国宪法本身的某种“危机”。对此我们还要作更进一步的观察和研究。

  有专家就指出,在遭到如此可怕的恐怖袭击后,很难想象还同现今法律那样可以禁止执法人员为阻止恐怖主义行动而在种族背景上考量;很难想象现在联邦或地方的法官还可以阻止执法人员依据种族背景而采取果断的搜捕行动;很难想象各级法院还可以拒绝给予国会以及其他立法部门以更大的权力,去允许情报部门更为严密地监听那些妄图策划下一步攻击的人;很难想象不允许执法官员在尚未掌握定罪证据之前扣押嫌犯数周或数月。

  书中形形色色的案例,或许让你触目惊心,或许让你愤愤不平,或许让你仰天长啸,或许让你后怕有余,或许让你莫明其妙,或许只是让你啼笑皆非。但是,不管怎样,在美国,吃上官司,都可以说是历经了一场“美国之劫”。若想避之,只有先尽量了解和熟知美国法律,而从法盲的困扰中摆脱出来。

  避开“美国之劫”,这就是本书的意向所在!(丁子江的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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