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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选骏来稿:孙中山的军政训政就是军阀专政

www.creaders.net | 2007-02-26 14:23:40  万维读者网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万维读者谢选骏来稿:早在布尔什维克1917年用军事政变推翻了俄国革命临时政府之前三年,即1914年,孙文就在《中华革命党总章》里正式规定:“本党进行秩序,分作三时期:一、军政时期:此期以积极武力,扫除一切障碍,而奠定民国基础;二、训政时期:此期以文明法理,督率国民,建设地方自治;三、宪政时期:此期俟地方自治完备之后,乃由国民选举代表,组织宪法委员会,创制宪法,宪法颁布之日,即为革命成功之时。”至此,军政、训政、宪政三时期的名称,才开始陆续提出,以代替军法、约法、宪法之治的用语。但其军事统治的思想,却由来已久,并不完全是军阀割据的现实逼迫出来的。

至于后来日趋完善的《孙文学说》,在其第六章对于上述“三时期”有了更为详细的解释,不过这在我看来,更大的可能只是“军阀统治的说辞”:“革命方略规定革命进行之时期为三:第一军政时期,第二训政时期,第三宪政时期。第一为破坏时期,拟在此时期内施行军法。……第二为过渡时期,拟在此时期内施行约法,建设地方自治,促进民权发达,以一县为自治单位;县之下,再分为乡村区域,而统于县。每县于敌兵驱除战事停止之日,立颁布约法,以之规定人民之权利义务,与革命政府之统治权,以三年为限;三年期满,则由人民选举其县官,……而成完全之自治团体。”然后再由“各县之已达完全自治者,皆得选举代表一人,组织国民大会,以制定五权宪法”,施行宪政,进入建设完成时期。

其所以要循此三时期之顺序以建设中华民国,经过训政时期,而达宪政阶段,其理由是“我中国人民久处于专制之下,奴性已深,牢不可破,不有一度之训政时期,以洗除其旧染之污,奚能享民国主人之权利?此袁氏帝制之时,而劝进者之所以多也。夫中华民国者,人民之国也。君主时代则大权独揽于一人,今则主权属于国民之全体,是四万万人民即今之皇帝也。国中之百官,上而总统,下而巡差,皆人民之公仆也;而中国四万万之人民,由远祖初生以来,素为专制君主之奴隶,向来多有不识为主人,不敢为主人,不能为主人者,而今皆当为主人矣。其忽而跻于此地位者,谁为为之?孰令致之?是革命成功而破坏专制之结果也。……是故民国之主人者,实等于初生之婴儿耳!革命党者,即产此婴儿之母也。既产之矣,则当保养之,教育之,方尽革命之责也。此革命方略之所以有训政时期者,为保养此主人,成年而后还之政也。在昔专制之世,犹有伊尹、周公者,于其国主太甲、成王不能为政之时,已有训政之事。专制时代之臣仆尚且如此,况为开中国未有之基之革命党,不尤当负伊尹、周公之责,使民国之主人长成,国基巩固耶?”
孙文解释说,训政中的“这个‘训’字,就是从《伊训》的训字用得来的”。《伊训》是《尚书》的一篇,相传是殷初权臣伊尹教训被他监管的儿皇帝殷朝国王太甲的文章。孙文担心古史不为今人所解,就进一步解说:“我举个实例:美国林肯放奴,这是何等一件好事!论理这奴隶要怎样的感谢林肯?他不但不感谢,反把林肯做了他们的仇敌,以为把他们现在的生活弄掉了,竟至把林肯刺杀了,这不是习惯难改吗?……中国奴制已经行了数千年之久,所以民国虽然有了九年,一般人民还不晓得自己去站那主人的地位。我们现在没有别法,只好用些强迫的手段,迫着他来做主人,教他练习练习。这就是我用训政的意思。”

1923年1月29日,孙文于《申报》五十周年纪念专刊上发表《中国革命史》一文,对训政的必要作出说明:“从事革命者,于破坏敌人势力之外,不能不兼注意于国民建设能力之养成,此革命方略之所以必要也。余之革命方略,规定革命进行之时期为三:第一为军政时期,第二为训政时期,第三为宪政时期。”指出“由军政时期一蹴而至宪政时期,绝不予革命政府以训练人民之时间,又绝不予人民以养成自治能力之时间,于是第一流弊,在旧污未能荡涤,新治无由进行。第二流弊,在粉饰旧污,以为新治。第三流弊,在发扬旧污,压抑新治。更端言之,第一为民治不能实现,第二为假民治之名,行专制之实。第三,则并民治之名而去之也。”

按照这个逻辑,1917年成立广州“军政府”,1928年北伐成功,名义上结束了军政时期。但其实,直到1949年国民政府撤离大陆,都没有脱离军政时代。而1949年以后在台湾展开的白色恐怖和在大陆展开的红色恐怖,其实都是这个“军政时期”在海峡两岸的分别延续。至于“十年内战”、“八年抗战”、“四年勘乱”总计二十二年期间,又哪里有“全国归于统一”、国民政府实行《训政时期约法》(1931年)、执政的国民党进行“一党训政”的空间?至于以下说法更是荒诞不经:“在1946年12月25日国民大会议决通过《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1月1日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1948年5月 20日,国民政府改组为总统府,国民政府主席一职也改为中华民国总统,中华民国正式进入宪政时期。”因为这个“宪政”是在全面内战中进行的,基本上属于林肯“解放黑奴”式的烟幕。

由上述可见,从1917年至1919年撰写《建国方略》,全面构想改造中国的现代化蓝图,到1923、1924年重新解释三民主义,都无不贯穿军阀建国这条主线。

三民主义并非哲学理论,只是政治纲领,包括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这一“三民”纲领在不同时期有不同表述。目前可看到的最早材料,是 1906年8月在香港《中国日报》以广告介绍民族、民权、民生三大主义,为避免冗长,简称“三民主义”;最后则是1924年孙文以“三民主义”为题的十六次讲演。而1905年的《同盟会宣言》,中心内容是四条纲领性的口号:“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建立民国,平均地权”,后来被解释为三民主义的潜在形态, “驱除鞑虏,恢复中华”被解释为民族主义,“建立民国”被解释为民权主义,“平均地权”被解释为民生主义。1905年10月20日的《民报》发刊词则说 “余维欧美之进化,凡以三大主义:曰民族,曰民权,曰民生。”

在1924年1月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孙文指出:“重新来研究国家的现状,重新来解释三民主义。”于是他从1月到同年8月,作了十六次讲演以阐发三民主义,由黄昌谷全程速记、翻译。这是他一生宣讲三民主义的最后、也是最有系统、最详尽的篇章。

其要点如下:

1、民族主义:反对列强的侵略,打倒与帝国主义相勾结之军阀,求得国内各民族之平等,承认民族自决权。

2、民权主义:实行为一般平民所共有的民主政治,而防止欧美现行制度之流弊,人民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政权)以管理政府,政府则有立法、司法、行政、考试、监察五权(治权)以治理国家。其核心观念强调直接民权与权能区分,亦即政府拥有治权,人民则拥有政权。

3、民生主义:其最重要之原则有两个,一为平均地权(实行耕者有其田),二为节制资本(私人不能操纵国民生计)。

显然,这里的三民主义已经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尽管他认为最后一个目的即民生主义,最好用改良的方法逐步实现,而避免一次革命。而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有所不同。

至于《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更是明确主张“改造中国”,同时承认“(辛亥)革命第一次失败”,“军阀本身与人民利害相反,不足以自存,故凡为军阀者,莫不与列强之帝国主义发生关系。所谓民国政府,已为军阀所控制,军阀即利用之,结欢于列强,以求自固。而列强亦即利用之,资以大借款,充其军费,使中国内乱纠缠不已,以攫取利权,各占势力范围。”

“今日北京政府权力,初非法律所赋予、人民所承认,乃由大军阀攘夺而得之。大军阀既挟持其暴力,以把持中央政府,复即利用中央政府,以扩充其暴力。吾人不谋所以毁灭大军阀之暴力,使不得挟持中央政府以为恶,乃反欲藉各省小军阀之力,以谋减削中央政府之权能,是何为耶?推其结果,不过分裂中国,使小军阀各占一省,自谋利益,以与挟持中央政府之大军阀,相安于无事而已,何自治之足云!夫真正的自治,诚为至当,亦诚适合于民族之需要与精神。然此等真正的自治,必待中国全体独立之后,始能有成。中国全体尚未能获得自由,而欲一部份先能获得自由,岂可能耶?故知争回自治之运动,决不能与争回民族独立之运动分道而行。自由之中国之内,始能有自由之省。一省以内所有经济问题、政治问题、社会问题,惟有于全国之规模中始能解决。则各省真正自治之实现,必在全国国民革命胜利之后,亦已显然,愿国人一思之也。”

上述言论,从理想主义的层面看虽然是在批判军阀建国的现实,但从现实主义的层面看却是在肯定军阀建国的理由。与列宁“与其让你独裁不如让我独裁”的逻辑,如出一辙。
 
(摘自《军阀建国──现代南北朝的发现》自序)

1975年开始动笔,2006年初稿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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