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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传珩来稿:且看中国司法现状有多荒唐

www.creaders.net | 2007-04-16 15:17:52  万维读者网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万维读者牟传珩来稿(原题:且看中国司法现状有多荒唐——我的政治冤狱再回首):
                                  
2001年7月12日,国际奥申委投票决定2008年奥运承办国前夕,有关部门为控制民间持不同政见者行踪,制造了“燕鹏偷越国境案”(已经事实验证为假案),招之国际舆论哗然。当时,公安当局发现燕鹏手提电脑中存有我尚未出版的30万字政治书稿《后对抗时代世界变局与中国变革》与大量文章,于同年8月13日声称“执行上级命令”,突然拘捕了我。由于官方无法对我并未出版的政治著作认定为“犯罪”,所以便对我已发表的8篇批判阶级斗争意识形态及传统社会主义错误实践的理论文章,进行了两次违法重复起诉,5次延期审理(检察院“建议”延审4次,法院报批延审1次),先后历经了长达两年的时间,最终才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对我和燕鹏定性科刑,在素称 “东方瑞士”的中国沿海开放城市——青岛,上演了一起在权力意志的安排下,由市委宣传部及公检法密切配合,联合制导的假意识形态制造“政治敌人”,借法律工具惩罚“思想罪犯”的当代文字冤狱,在法庭上被申诉人辩护律师称之为21世纪的胡风案。以下仅从本案几处明显违法事实,看中国司法现状有多荒唐。  
 
  

荒唐之一:市委宣传部提供“执法依据”
 
   青岛市委宣传部为给公安当局提供出师无名的“执法依据”,对我早先撰写的大量文章进行筛选、歪曲与阉割,做出了充满文革遗风的所谓“审读意见”,该意见称:“在思想理论方面,这些文章全盘否定马克思主义,宣传违反宪法的政治观点,从根本上否定党领导的社会主义道路和无产阶级政党性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攻击三个代表思想;在政治方面,这些文章从根本上否定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集体领导的合法性,为1989年六、四事件翻案,煽动反对党的领导和我国现行政治制度并为其出谋划策。”(见本案判决书第5页)这种由中共主管意识形态的宣传部门,“审判”文章观点,制造“执法依据”的做法,不仅是典型的以党代法,且是让运动员做裁判员(申诉人文章批判的正是宣传部门的传统僵化观念)。为陷害忠良,当局不惜让市委职能部门赤臂上阵,如此不加掩蔽的非法操作,实为中国后文革时代所罕见。惩罚犯罪的依据只能是法律,岂能是一纸“审读意见”;法律惩罚的只能是行为,而不是思想。这是最基本的法律常识。公检法直接援用市委宣传部门从“理论上”到“政治上”判定思想犯罪的“审判意见”为执法依据,可谓荒唐到了极点。
 
   荒唐之二:两次重复起诉
 
   尤为严重的是,青岛市检察院明知起诉思想犯罪违宪,但为达久拖不决又能长期关押之目的,公然在事实与证据没有丝毫变化的情况下,动用了起诉、撤诉,再起诉程序,仅就8篇文章,用同一份起诉书,只字未改地违法重复起诉了两次。后经法庭审理印证,检察院两次起诉的内容,都是8篇文章,事实与证据没有丝毫变化。按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中规定,认为事实与证据确有变化的起诉案件,可以撤回起诉,另作处理。对需要重新起诉的,则应在起诉中体现出事实与证据新变化的情况。如此连标点符号都未改变的同一份起诉书,两次兴讼,是的的道道的违法重复起诉。
 
   荒唐之三:5次延期审理
 
   青岛市检察院,为达久拖不决之目的,竟规避办案时限的法律规定,先后4次 “建议”法庭延期审理(刑诉法规定,检察院只有两次建议延审权),致使法庭在长达8个月无法开庭。为达同样目的,法院又自行延期审理1次,总共5次延期审理,超过了其正常受理时限的7倍,致使当事人在令人窒息的狭窄牢房里,被超期羁押了1年又1月,才于中共“十六大”召开前夕,迫于舆论压力,仓促开庭。本案业经上诉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仅未就一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侵权,回避事实,采信伪证(青岛公安局提交书面伪证)等问题发回重审,反而继续藏污掩尘,超期羁押,再次拖延时限大半年,如此久押不决的程序荒唐,充分认证了本案实体上的违法性。
 
   荒唐之四:法庭公然剥夺被告人的辩护权和申请证人到庭的权利
  
   在法庭上,公诉人在辩论中理屈词穷,尴尬出丑,竟然以“这是社会主义法庭”为由,要求审判长剥夺我正常行使的辩护权,正如一个输不起棋子的劣等棋手,掀了棋盘说棋盘是他的一样荒唐可笑。而本案审判长居然听命于公诉人,公然非法剥夺了我的辩护权和申请证人到庭的权利,致使这一以审判文章观点为主题的法庭,再现了欧洲中世纪异端审判所的场景。
  
   荒唐之五:附加刑高于主刑
  
   本案最终判决认定我“态度不好”,判处有期徒刑3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再次开创了中国司法荒唐新局面。众所周知,世所诟病的中国“剥夺政治权利”,不过是依附主刑的一种附加刑罚,其最高刑期为5年,即使判处无期徒刑的也未必适用最高附加刑。虽然法无明文规定附加刑不能高于主刑,但在司法实践中从未见过附加刑高于主刑的判例。中共当局为达封杀我一支笔之目的,竟不惜滑天下之大稽,对我一个以写作为生的草民,适用最高附加刑,实在是中国司法史上之奇谬!
  
   由此可见,亲爱的“执法者”们为对我一支不媚贵权的笔,封杀、封杀、再封杀,不惜荒唐、荒唐、再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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