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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24日:9名中国工人被杀,另有7名被绑架
2007年1月25日:中资石油公司在尼遭袭9员工失踪
2007年1月5日:5名中国工人在尼日利亚遭绑架
2006年2月15日:3名中国工程师在巴基斯坦遭枪杀
2004年10月9日:2名中国工程师在巴基斯坦被绑架
2004年6月10日:中国援阿富汗工地遭袭10人死亡
2004年4月11日:7名中国人在伊拉克被绑架
从此前一些媒体披露的各种情况来看,目前中国境外人员与机构面临的安全风险,主要有以下七类:一是地区冲突与恐怖活动构成的威胁。如在伊拉克、阿富汗、巴基斯坦、尼日利亚、埃塞俄比亚、索马里等国,针对中国人员与机构的袭击和绑架事件频发的大背景即是如此;二是由于经济利益矛盾而产生的伤害案件。包括当地犯罪分子对华人华商实施暴力袭击;当地执法当局恶意伤害中方经贸商业利益;以及政治原因导致中国经贸利益受损害的事件;三是带有种族歧视与排华性质的民事伤害案件。
受“中国威胁论”等思想的影响,针对中方的种族歧视与种族仇恨情结有所上升,从而导致中方人员成为种族暴力宣泄的对象;四是针对中国人的非法行政案件。即外国一些执法机构在针对中国人的执法中偏离公开、公正原则,出现恶性伤害与侮辱事件;五是非法移民伤害事件。这往往与人口走私犯罪组织有关;六是中国留学生被骗和伤害事件。除留学被骗外,海外留学生遇害事件也时有发生,成为中国人海外最易受伤害的群体之一;七是意外伤害事件。如交通意外、自然灾害等。
保护海外华人,社会各方正在行动
近年来,中国政府对公民在海外的安全问题,不仅予以了高度的重视,而且也在不断进行积极的探索。在机构设置方面,外交部专门设立了涉外安全事务司,专门处理涉及中国公民海外安全方面的事务,不仅反映出我国外交工作从“外交为国”到“外交为民”重心的转变,也体现出中国公民的权利自国内向国外的自然延伸。
在呼吁公民提高安全意识并提供安全信息的同时,我国政府已初步建立了一整套针对海外安全意外的应急机制,包括组成应急小组,确定联络方案,开设热线电话,协调国内外有关单位共同开展工作等。“9・11”事件以来,在恐怖活动、贩毒、非法移民、海盗等非传统安全领域,我国外交部门就曾先后多次频繁发布相关国家和地区安全形势的警示。据我国外交部有关人士透露,2005年外交部参与处理的各类中国人海外安全事件2.9万件,2006年已超过3万件。与此同时,一些走向海外的中国大企业正在逐渐建立健全一整套安全防范机制,每个环节都有专人负责,并与驻在国政府和执法部门保持良好的互动。另外,其他一些海外华人组织和社团,也在积极利用自身优势,努力为身在海外的华人提供各种力所能及的保护。
建立多层次的安全保障体系尚需立法保障
任何时候,安全都需要一个较为全面而系统的保护体系。海外华人的安全,同样需要一个多层次、立体化的安全保障体系。虽然如今各方面已进行了不懈的努力,但其中依然存在着诸多需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从个人层面来看,无论是在海外工作的企业人员,还是旅游留学之普通民众,只要身在异邦他国,面对截然不同的生活环境、风土人情和不同的法律法规,本身确实应该尽可能严谨自律,充分了解和尊重当地居民与风俗之态度,从而最大限度地增加安全系数。从企业层面来看,那些涉外的企业本身无疑应加大安全成本预算,采取更为系统、全面而有力的安保措施。但这一点显然不能仅仅依靠企业自身的道德自觉自律,因为企业必然更多的是谋取利益。因此,这就必然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来让相关政府部门对其作出更为硬性和系统的外在制度要求。
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中国公民在海外的安全问题,实际上乃是我国在融入全球化进程中出现的一种不可回避的矛盾。因此,加快建立和完善从中央到地方,从企业到个人的境外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理体系,适时启动相关境外人员与机构安全保护的立法程序,并在完善中国境外人员与机构安保立法的基础上,切实加强涉外安全工作机制,尽快形成一种政府、企业与个人互相结合,多层次、立体化的涉外安全综合保障体系,也就成了当前我国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立法课题。
当前,我国现有领事保护的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与外国签订的领事条约和参加的国际公约;二是国内法,包括国籍法、继承法、《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海商法等。但遗憾的是:目前这种领事保护本身是有限度的,因为使领馆在驻在国没有行政权力,更无司法权力,不能使用强制手段,也不能干涉他国司法主权。因此,需要推动领事保护法制化进程,不仅要让公民了解哪些事情是政府可以提供协助、哪些事情是要靠自己解决的,也要让领事官员明白哪些事情是必须做的,哪些事情是不允许做的,让依法办事的观念深入人心。
当然,如今海外华人面临的各种安全问题,远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解决的。但是,我们只有更多地从国家长远的国际战略高度出发,在完善中国境外人员与机构安保立法的基础上,切实加强涉外安全工作机制,力争形成政府、企业与个人相结合,多层次的涉外安全综合保障体系,才能逐渐使我国涉外安全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才能避免涉外安全事件处理的政治化。(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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