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10日上午被执行死刑。此前的5月29日,郑筱萸因受贿、玩忽职守被一审判处死刑。近日,北京市高级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对郑筱萸的死刑判决。(7月11日《法制日报》)
对郑筱萸执行死刑,大快人心。然而,纵观司法机关对郑筱萸案的审判,除了程序环环相扣、节奏紧凑,坚持了从重从快的方针外,还通过判决模式的变化向世人昭示了中国反腐的新动向,这一点颇值得高度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判决中指出,“郑筱萸作为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利用事关国家和民生大计的药品监管权进行权钱交易,置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多次收受制药企业的贿赂,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其虽有坦白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和退出部分犯罪所得的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笔者之所以引述这段文字,就是因为它充分体现了判决模式之变,与此前作出的许多高官的贪污受贿判决相比,发生了巨大变化。
我们不曾忘记,近几年,法院对省部级官员腐败案件的判决已经形成了一个惯例,那就是常常出现在判决书上的措辞: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能够坦白其受贿罪的大部分罪行,认罪态度好,赃款已全部退缴,及具有检举他人涉嫌违法线索等情节,从轻判处死缓。如原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原云南省省长李嘉廷,原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原安徽省政协副主席王昭耀,原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有杰,原黑龙江省政协主席韩桂芝等省部级腐败官员的判决书中,无一例外都有上述措辞。“坦白、认罪、退赃”成为贪官的免死牌,这使得高官腐败犯罪的死缓化趋势十分明显,在社会引起了激烈争议,遭到了强烈质疑,甚至在公众中不同程度地产生了怀疑反腐决心的迹象,挫伤了公众信心。
郑筱萸被判处死刑,打破了近年来省部级腐败高官“坦白、认罪、退赃”即可免死的惯例,成为坦白也不能从宽处罚的第一个省部级高官。这是我国新时期反腐的一个新动向,它不仅向世人展示了党和国家坚决遏止官员腐败的决心,也有效地纠正了片面以“认罪态度”量刑的司法偏差,向各级官员传递了一个明确而坚定的信号,那就是:只要你罪行严重,不顾人民群众生命安危,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产生了危害极大的社会后果,那么,犯罪数额不再是量刑的唯一因素,坦白交待也不再是免死的“通行证”。这一点,在几乎同时作出判决的郑筱萸的另两个同事――郝和平、曹文庄案中也得到了充分体现。
郑筱萸、郝和平和曹文庄案已被人们称为药监局腐败窝案。显然,对这一腐败窝案我们不应仅仅从法院判决中看到中国反腐的新动向,更应当认真分析产生腐败窝案背后的体制漏洞和制度缺陷,毕竟使药监局三位高官成为阶下囚和死刑犯的根本原因,除了他们的自我放纵和贪婪之外,还有权力的监督制约缺位,而且后者更具有决定性意义。从这个意义讲,健全制度,弥补体制漏洞,强化权力监督和制约,才是中国反腐的釜底抽薪之策,它更应成为中国反腐的主要动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