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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邳州欢迎书记归来事件

www.creaders.net | 2007-10-26 17:27:24  法治论坛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看到网上有图片报道,邳州市市委书记王某参加十七大归来,该市组织了大规模的欢迎活动,各界人士全部出动,列队守候,打出“李书记辛苦了”,“热烈欢迎李书记凯旋归来”之类标语,场面盛大而热烈,而李书记也毫无愧色地欣然接受。

从图片上看,欢迎人群着装统一,排列的序,显然是经过精心组织的。这些图片无论怎样分析,都和华南虎照片不同,看不出半点做假,至今也未见有人出面澄清,因此只能认为是真实的。

对这样的活动,是好是坏,在下不做评论。在下只是从法律的角度提出疑问:举办这样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是否依法经过了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本法所称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那么邳州的集会活动是否经过了书面申请和审查批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如果没有经过批准而举行了这样的活动,按照法律规定,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58条规定: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扰乱社会秩序。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国家和社会遭受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因此邳州的活动应当称之为事件。请问邳州事件使全市工作、生产、经营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国家和社会是否遭受严重损失?此活动的组织者该当何罪?

当然,如果此活动经过了批准,那么他人当然无话可说。但是话又说回来,既然这个活动能够批准,那么类似于此类的活是不是也都要批准?总不能搞双重标准吧?在中央开会回来,就称“凯旋归来”,似乎是打了大胜仗,是把谁打败了?一个县级市的书记归来就能如此风光派头,那么市级呢,省级呢?如果场面不是更大更热闹,岂不是大失脸面么?如果大家都来攀比,那么民何以堪?国何以堪?党的脸面还要不要?

如果这个活动没有经过批准,那么对组织者是否要依法查处?如果不查处,不了了之,那么将置法律于何地?依法治国岂不又成了空话?

中国立法何其多,可是碰到具体事时,特别是涉及有头有脸的人时,似乎法律全都没有了,这样的法律再多又有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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