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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维读者和合来稿:我相信,此种情况在美国,警察不一定开枪。但是,也并不是绝对的。
有网友评论说:【在美国,警察不会开枪。
对付逃去的疑犯,警察会费上九牛二虎之力去追赶,哪怕花费巨资(出动直升机,警车,堵塞交通,动用通讯设备调用各子分局在各个交通道口拦截),但绝不会开抢。因为疑犯是逃跑,不是袭警。
值得一提的是,警察局往往与新闻媒体有联系,或新闻媒体往往第一时间得到警察追疑犯的消息,会出动直升机在警车上方追踪,并在电视台实时播放。这在中国根本就不可能,公安最怕现场报道。
我的回答是:不同的州,不同的案例完全可以有细节的差别。例如,几年前在洛杉矶有一华汉,在距警察十英尺多远的地方,不服从警察让他双手抱头,爬在地上的命令,并比划了几下中国功夫的动作(后查实该人不会中国功夫),被警察当场击毙。警察开枪的理由是,中国功夫能致人于死,威胁到了警察的人身安全(陪审团同意了警方这一意见,判开枪警察无罪)。【此段借用了一位网友的评论。】
我认为,中国的法律不能完全照搬美国。二国的国情不同。美国的警察都装备有先进的警车和直升飞机。而且,美国的道路和环境对逃犯来说,很难逃跑。警察对追踪逃犯易如反掌。所以,美国法律对追捕逃犯过程中,严格限制警察开枪的行为。但是,在其他欧洲国家就不完全一样了。
而中国,警察装备简陋,而社会和地形又特别复杂。使得警方追捕逃犯特别困难。所以,中国的法律完全应该对恶性逃犯采取比美国更为严格的惩罚机制。允许警察开枪对付逃犯。当然了,应该尽量开枪对准非致命部位。
另外,如果新闻所述事实完全属实,那么,其中二个细节更为重要:
第一,尹方明教授抢夺警察的证件,应该判是属于袭警的行为。
第二,在警察身体依然接触汽车的时候,猛然开车,甭管其目的是否逃离,这个行为都是属于对警察造成生命威胁的行为。(请注意,应该把具体动作,和动作目的进行分离判断。)
例如,在白宫前,曾经有一醉汉手握一把餐刀,乱舞。尽管还没有对警察造成威胁和伤害,还是被警察击毙。
美国其他的相关法律是,如果行人手持一把逼真的玩具手枪,对准警察。那么,警察可以立即把该行人击毙。
这些都说明,行为动作,和行为目的应该分离判断。某一动作如果构成了对警察的生命威胁,哪怕他根本是无意的,(或者本意是逃跑的。)警察也是可以对其进行开枪击毙。
这二个细节都说明,尹方明教授并不是简单的远离警察的逃亡,而是已经做出了对警察有威胁的动作了。(11/15/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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