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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竹:评《西藏流亡人宪章》中的血缘主义

www.creaders.net | 2008-04-17 11:54:16  万维读者网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达赖和西藏流亡政府在西藏问题上有很多自相矛盾的主张。这些不同的说法在不同的场合和条件下反复宣传,使得一些善良的人们相信了达赖空洞的和解口号,而无法了解达赖和西藏流亡政府的真实意图。针对达赖口头宣传和实质内容的矛盾,本人写了《达赖的藏独本质和他与中国政府的谈判》和《达赖的“大西藏自治”在本质上是种族隔离》两篇文章。一些善良的人们对达赖主张独立和要在西藏实行民族隔离的主张还是有些不了解。为了让人们进一步了解达赖和西藏流亡政府在未来西藏中的血缘政治主张,下面仅以西藏流亡政府制定的《西藏流亡人宪章》关于西藏公民的定义作一简要分析。


首先,《西藏流亡人宪章》开宗明义指出,西藏流亡政府是要建立一个独立的西藏国。该宪章在前言中明确宣布:“将西藏三区建设成为民主、联合、 自主自治的公民国家与和平中心”。(西藏三区即组成大西藏的卫藏,安多和康区)
在确立了西藏独立建国的原则下,该宪章在第一章总则的第八条中对西藏国的公民做了具体规定:
 
1. 凡在西藏领土范围内出生的藏人和在其他国家出生的藏人均为西藏公民。父母一方为藏人者其子女有权申请成为西藏公民。
2. 任何藏人因暂时因素而3. 不4. 得不5. 加入其他国籍者,6. 只要其承担本宪章第十三条规定的义务责任者,7. 其西藏国籍仍可保留。
8. 与藏人婚配并持续维持婚姻三年以上之他国公民,9. 可以根据西藏人民议会的有关规定申请加入西藏国籍。
10. 为实施上述各项条款,11. 由西藏人民议会制定西藏公民法。


从《西藏流亡人宪章》对西藏国公民的规定看,西藏公民的身份是由血缘和婚姻决定,而不是由实际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居民决定。一个人,哪怕他从未踏上过西藏的土地,但只要他或她的父母有一方在血缘上是藏人,这个人就有权成为西藏国的公民。相反,如果一个非藏人血统的汉人、回人、彝人,无论在西藏这片土地上生活了多少代,只要不与藏人通婚,则永远没有机会成为西藏国的公民。这是理解达赖和西藏流亡政府在西藏问题上基本主张的一个关键之点。


如果西藏流亡政府坚持独立建国的主张,那么,这个新建立的西藏国将是以血缘来维系。在这片土地上只有藏人才是真正的主人,才能是国家的公民。也就是说,也只有藏人才能参与政治,才能成为政府官员,才能管理社会的各种公共事务。而生活在这片土地上其他民族只有两个选择,一个选择是离开这片土地,让西藏成为像达赖所说的那样完全由藏人居住的地方。另一个选择是,这些非藏人民族在这片土地上只能以非公民的身份存在,只有工作和劳动的权利,而没有任何公民应有的权利,没有公共发言权。也就是说,在西藏这片土地上,人是有等级的,分为公民和非公民,而这个等级是由血缘决定。如果西藏流亡政府真的在实践中去建立这么一个以血缘民族为基础的国家,那就是对世界文明的挑战,对民族和睦、民族平等的挑战。


如果西藏流亡政府真的放弃独立建国的政治主张,那么,西藏流亡政府在《西藏流亡人宪章》中对西藏公民的法律规定将变为对自治区西藏居民的规定。如果这个对西藏居民身份的规定付诸实现,则不仅是将是对世界文明的挑战,同时也是对中国法律的挑战,对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非藏族民众的挑战。在一个国家内部,公民的政治权利是由法律决定,而不是由血缘决定。诚然,在中国这片土地上,许多中国人的公民权和政治权利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实现,这也是中国需要进行政治改革的重大理由。但是,无论今天中国公民政治权利的实现有多大程度,把血缘政治引入社会,由民族和血缘来决定公民的政治地位则是对历史的反动,对中华各民族的挑战。
 
血缘政治是人类社会冲突和战争的根源之一。当政治领袖用血缘和民族的立场来观察和处理问题,必然在社会中引起不同民族的冲突和纠纷。当一个民族被血缘政治蒙住了眼睛,就根本无法用平等和尊重的眼光去看待不同民族,也无法用理性的,实事求是的态度去处理各种社会事务。当一个社会内部的各个民族都被血缘政治所主导,那么这个社会只能陷入严酷的战争状态。正是这个原因,现代国家都非常警惕社会中出现血缘政治和民族分化。


今天,《西藏流亡人宪章》中对西藏公民的法律规定仍然是西藏流亡政府最高权威的官方文件,任何文件都不能与这个宪章相抵触。迄今为止,达赖和西藏流亡政府也没有提出过对该宪章中关于西藏公民身份规定有任何修改。九十年代末,西藏流亡政府首脑在国际会议上再次明确表示,如果将来西藏成功分离,过去五十年移入西藏的非藏人必须迁回中国。如果这些非藏人要留下来,只能作为外国人对待。.......无论如何,这些非藏人都不能参加政治生活。(2) 2007年3 月13日,达赖的特使,也是领导谈判的流亡政府负责人Lodi G. Gyari在美国国会外交委员会的听证会的证词中讲到:他们在谈判中向中国政府进一步解释了达赖坚持“所有的藏区将由单一的藏族居住,同样,中国军队必须撤离西藏。”的主张(3)
很清楚,血缘主义是今天中国政府跟西藏流亡政府谈判成功的主要障碍。如果达赖和西藏流亡政府不放弃由居民的血缘和民族来决定其法律和政治身份,不放弃由单一的藏人来组成西藏政体,达赖和西藏流亡政府在西藏份问题上的主张不仅不可能为中国政府所接受,而且也无法得到广大中国民众的理解和接受。

注(1)《西藏流亡人宪章》前言和总则第一章

前言

   在神圣的达赖喇嘛所指引之民主制下,全体流亡藏人基于西藏特殊的政教结合之良好传统以及和平非暴力思想;为了使全体藏人的政治、社会、经济达至自由、平等、公正;为了将西藏三区建设成为民主、联合、自主自治的公民国家与和平中心;尤其是为了提高西藏自由斗争的层次、加强内外藏人团结的力量、稳固民主基础,第十一届西藏人民议会承担起立法职责,基于目前流亡藏人之观念行为所需的规范准则而于西藏王统历2118年5月2日、西历1991年6月14日制定了本宪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施时间
  本宪章由西藏人民议会通过并禀呈最高政教领袖达赖喇嘛核准之日起实施。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宪章适用於西藏流亡政府所辖全体藏人。
第三条   政治性质
  未来西藏政治是以和平、非暴力为基础的自由、社会福利、政教结合、民主联合的民众国家。流亡藏人之政治也得遵循此点,除依照本法第十一章内有关规定而外,不得修改本宪章。
第四条   政府原则
  遵守联合国宣言之人权、经济、社会、文化以及公民的政治权利,促进世界其他地区遵循此一原则;尤其注重寻求解决西藏问题以及为发展全体藏人的精神和物质利益而尽责。
第五条   宪章的标准
1. 任何法令、条例、命令及章程等都不2. 得与本宪章相抵触。
3. 任何法律、条例、命令或章程就是否与本宪章相抵触出现争持时由最高法院做出裁决。
第六条   遵守国际和所在国家宪章
  西藏流亡政府的所有宪章、条例、命令和章程等要适应国际法和流亡藏人所在国家的法规。
第七条   摒弃战争
  未来的西藏将努力建设成为一个和平区域,将完全舍弃生产生化武器等,从现在开始包括争取西藏问题的解决等任何问题都将摒弃战争。
第八条   西藏公民
1. 凡在西藏领土范围内出生的藏人和在其他国家出生的藏人均为西藏公民。父母一方为藏人者其子女有权申请成为西藏公民。
2. 任何藏人因暂时因素而3. 不4. 得不5. 加入其他国籍者,6. 只要其承担本宪章第十三条规定的义务责任者,7. 其西藏国籍仍可保留。
8. 与藏人婚配并持续维持婚姻三年以上之他国公民,9. 可以根据西藏人民议会的有关规定申请加入西藏国籍。
10. 为实施上述各项条款,11. 由西藏人民议会制定西藏公民法。


注(2):
http://www.german-foreign-policy.com/en/fulltext/56145
注(3)
http://www.phayul.com/news/article.aspx?id=16006&t=1&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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