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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维网友一娴来稿:12月28日凌晨1点52分,台湾高等法院合议庭经过再三延期,终于宣布对押扁抗告案的裁定。台湾高院发言人温耀源指出,合议庭认为台北地院无保释放扁的原裁定,有违法律正义的原则,予以撤销,案件处于审理状态,由台北地方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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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水扁是否在劫难逃呢?陈水扁在再羈押,起决定作用的究竟是法律还是法官呢?
台湾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羁押要件如下:
一、 1,逃亡或有事实足认为有逃亡之虞者。
二、 2,有事实足认为有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者。
三、 3,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四、 4,以上三点为羁押的要件,符合上述三点要件后,仍需有羁押的「必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本文规定「非予羁押,显难进行追诉、审判或执行者,得羁押之」,所以羁押与否不只要符合上述三个要件,还要有羁押的必要,才能羁押。
以这项规定看起来,除了符合三条要件,还得要有“羁押的必要”,才能羁押。台湾地方法院之前第一次无保释放陈水扁,以及第二次在特侦组抗告后维持原判,看起来法官就是认为无“羁押的要”。
到底如何是“必要”?有人说押于不押,似乎全由法官自由心证。周法官的看法是陈水扁既没有逃亡之虞,也没有事实证明陈水扁有湮灭、伪造、变造或 串供共犯或证人之虞。至于第三条,更因为检方没有具体求刑期而似乎不能适用。高院第一次发回重审,合议庭和检方激烈争论了八个小时,也没能改变周法官的心证。
但是如果按条文细细排去,周法官似乎也不能说错,因为特侦组并没有提出有力的“事实”。根据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第一和第二条,都说明要有“有事实足认为…”等等。
因此特侦组第二次抗告,改变战术,提出具体事实,明确指出,根据从扁家查扣一封注明“总统”亲启的信函,内容指扁涉嫌找外贸协会董事詹启荣串证,虚捏支领一千万元“国务机要费”执行对日本的机密外交专案。此外,还提出侦办扁案过程,“国防部”、“调查局”和集保公司都有人向扁家通风报信;且证据显示,检方函查相关资料,次日就有人把函查内容及结果传真给陈水扁。
事实俱在,高院经过加班阅卷、评议后,高院发言人温耀源庭长表示,由于被告犯罪罪嫌重大、且随扈仅有维安之责,并无监管之权力,同时被告藉由至亲转手海外洗钱掩饰藏匿巨款之情事,实有逃亡之虞、有逃亡动机事实、有勾串证人事由及勾串伪造证物之实,因此高院认为原裁定应该予以撤销,发回台北地方法院更裁。
高院裁定之后,有人在问,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是早就在那里了,可是特侦组一开始为什么不提出有力的事实证据呢?台湾的地方法院第一次判决时,特侦组甚至表示尊重法院的裁定,后来才做改变。而且,特侦组第一次向高院提抗诉,为什么还是不提出有力的事实证据呢?又为什么恰好是这时候,陈水扁案交由由蔡守训的合议庭并案审理?
此案因此一波三折,搅动人心,也令人产生种种想法。不管怎样,高院是认定无保释放陈水扁是有违法律正义的原则,因此将全案发回更裁了,高院的裁定书甚至直言:被告“无不予羁押之理由”、“原审法院 (即北院)应本于法律精神及本裁定要旨,妥适裁处”。台北地院最快今天传讯陈水扁到庭,决定是否羁押。看起来陈水扁是凶多吉少,在劫难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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