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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维网友谢选骏来稿:有人指出说,历史学家许倬云在《万古江河》解说:清帝国的二元体制是有清一朝独自发展的特质,不但在中国历史上绝无仅有,在世界历史上也罕见相似的个例……(胡平:《谈谈民族自治问题》,北京之春2009年4月号 )
首先,这个二元体制起码在辽、金、元那里都已经十分成熟了。而先前的北魏就是因为没有处理好这个二元结构、一面倒地推行汉化政策而亡国的。所以我个人一向十分关注北魏历史,关注北魏与中共在历史比较学意义上的相似性质。(参见谢选骏《邓小平改革与北魏孝文帝改革的比较研究》)
结果唐朝吸取了北魏灭亡这样的教训,这个二元体制在唐朝已经出现了萌芽——所以唐太宗号称“天可汗”——在汉人的皇帝身份之外,兼任“草原民族的最高可汗”。
不过这可不是民族自治,而是大一统专制。同时对农耕民族与游牧民族这个二元存在进行一元化的领导,后来的辽金元清都是沿着这个“唐太宗思想”继续前进的。
其次,在欧洲历史方面,别的不说,突厥人组建的奥斯曼帝国,其实也具有这种二元帝国的性质——苏丹一人分别统治农民为主的的基督教民族与牧民为主的伊斯兰教民族。所以苏丹也对基督教实行宽容政策。直到民族主义支配的“青年土耳其党”起来革命,才改变了这一“二元政策”。
最后,综上所述,二元帝国基本上是草原牧民社会的军事贵族所发明的一套管理办法,其作用是在维持对于草原牧民社会的秩序之外,同时有效控制农耕社会的平民政治。在这种意义上,北齐的高欢可以算是李世民的先驱。而有效统治平民社会的政治方式,在中国后来体现为科举制度,在拜占庭帝国体现为教会政治,其形式都是官僚制的,不问出身贵贱。
中国汉朝以后之所以屡屡被“外族征服”,近八百年来之所以三度亡国(一次亡于蒙古,一次亡于满洲,半次亡于日本,半次亡于苏联),而且频率越来越高、时间越来越长——其实质,就是“平民社会亡于军事贵族”。其实质,不是“外族好战、汉族懦弱”,而是汉唐以后统治汉族的,只是一帮文学或科举出身的文官,而统治五胡、鲜卑、辽、金、元、清、日本、苏联的,却是军事贵族。文官统治造成了“一盘散沙”的民族性格——谁也不会从内心真的服从权威人格。结果唯有外来的军事贵族能够“凝聚”、“振作”一盘散沙的汉人社会。所以中国不得不定期遭到不同形式、不同方向的外来征服。
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对中国进行“有效统治”的秘诀也许就在于此:中共的本质,是苏联军事贵族集团(布尔什维克)在中国的力量延伸。不仅如此,连改组后的国民党(1924年)也是如此(是苏联军事贵族集团在中国的力量延伸)。换言之,北洋军阀之所以不得不退出历史舞台,不是由于他们缺乏武力,而是由于他们的出身,毕竟不是日本人、苏联人那样的服从军事贵族的社会,而是曾国藩、左宗棠、李鸿章、袁世凯、段祺瑞这些“儒将”,这些缺乏军事贵族性质的军事首长。北伐军、红军、解放军所拥有的战斗力,则是来自于苏联的政治训练和组织方法,其结果就是军事贵族对于平民社会的征服和改造——“社会主义”改造。
在某种意义上,中国的民主化就是中国的“准军事贵族”(太子党)向平民政治的转化。但是根据中国历史,这种转化是异常艰难的,甚至是危机重重的。因为,外来的军事征服给中国带来的最大后患就是:汉人已经丧失了古代的规矩(包括汉服、汉魂、汉官威仪)和内在权威,不尊重规则,倒玩弄诚信,因此无法形成和平的秩序。看看西方各国的唐人街之脏乱差,我们就不由得联想到:即使专制瓦解,中国人是否真的具有自治的能力?
其实答案很清楚,中国人特别是汉人,如果真的具有自治能力,那么早在一百年前,在推翻了军事贵族的满清统治之后,就能像美国在推翻了“具有军事贵族传统”的英国统治之后,比较迅速地建立起民主共和国。哪里需要到现在花了一百年时间,还遥遥无期呢?
“自治能力”不是空洞的,而是十分具体的:例如控制自己身体的能力,不随地吐痰,在拥挤的地方不去触碰别人,具有公共空间的意识,尊重别人包括开会时严格遵守发言时间等等“生活小节”……
如果连这些“生活细节的自治能力”都不具备,“公共事务的自治能力”当然无从谈起。“不自觉的人”如果变成了大多数,“法不责众”之下的社会秩序将不得不通过强力予以维持——这就构成了新一轮专制制度的起源。
历史在辛亥革命以后,给了中国人二十年时间来建立和平理性非暴力的“民主制度”,可惜中国人错失良机,民众对公共事务漠不关心,导致议会政治瓦解,一切诉诸武力。这一乱局诱使日本军阀企图用武力解决中国问题。在这以后,中国义无反顾地走向了“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的“军阀建国”的道路。在这之后,中国人的自治能力不是增强了,而是进一步衰退了。
在这之后,枪杆子之下的所有“制度”和“法律”,已经证明不过是装饰性的。
鉴于现在的中国民间社会的自治能力比较辛亥革命以后的中国民间社会的自治能力反而进一步衰退了,未来中国的民主化过程将显而易见是漫长的、艰难的。在中国的历史上和现实中,推翻一个专制政府容易,建立一个民主政府艰难;因为民主政府的基础,是建立在民众的自治能力之上。而中国的现实是,不要说普通民众,就是连社会精英也缺乏基本的自治能力。投机取巧、见风转舵、三心二意、做事缺乏分寸、不按牌理出牌、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等等习惯,成为“聪明”、“识相”的代词,成为多数人的选择。
在这种现实里,有人主张“取消自治,多元共治”(刘军宁:中国应取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多元共治),但是根据我们前述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的结论:“取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容易,“实现多元共治”艰难。因为连“一元自治”(汉人自治)都属子虚,不同民族之间的“多元共治”便是“乌何有之乡的消息”了。而“乌何有之乡的消息”最终只能把“善良的人们”引向古拉格群岛?
200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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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民族自治问题
胡平
北京之春2009年4月号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了解到,西藏问题的关键是民族自治。达赖喇嘛并不要求西藏独立,只要求西藏实行真正的自治。中共当局指责达赖喇嘛搞西藏独立或变相独立是没有根据的。今日西藏实行的是中共党治,并没有实行藏人自治。在达赖喇嘛与中共当局的争端中,显然是中共当局不占理。
不过,最近我们又听到另一种意见。按照这种意见,民族自治制度本身就是问题。若真正实行起来,很容易助长分裂主义。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马戎前两年就提出这种观点。在今年2月号的《领导者》双月刊中,马戎又发表了文章《当前中国民族问题的症结与出路》,进一步阐明他的见解。马戎认为,目前中国民族问题的症结是,中共自1949年建政以来,采用了苏联斯大林的民族理论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民族政策,先后识别出56个民族,政府为每个国民都确定了“民族成分”,使中国各“民族”之间的人口边界清晰化,并且实行了以民族整体为对象的各项优惠政策,强化了各民族民众的“民族意识”,这就催生和助长了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分裂主义和独立思潮。马戎建议中国应该学美国学印度。美国和印度也是多民族国家,但是人家不搞什么“民族自治”那一套,他们强调的是国家宪法和国民的公民权,而把种族、族群之间的差异主要视为文化差异,不认为也不允许各族群有自己特殊的政治权利。
马戎的观点看来在知识界已经产生影响,或者说,在知识界也有其他人持类似的观点。例如,前中国青年报冰点周刊主编李大同就发表文章《西藏问题有解吗?》,在民族自治的问题上的观点就和马戎很类似(其他观点上有区别)。李大同也认为,中国搞的民族自治这一套是跟苏联学的,“只不过大一统的历史传统没有让‘区’变成‘国’罢了。这种突出、强化民族差异的做法,可说是今天所有民族问题的根源”。在李大同看来,搞民族自治等于自挖陷阱,因为它逻辑上就包含着民族独立。这是和多民族国家的政治统一格格不入的。李大同的结论是,“也许,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安排根本就是错的,至少已经被证明是没有出路的。值得认真研究的是美国的做法”。
上述观点在学理上不是没有它的部份道理,但失之片面,失之笼统,实际上不能成立。
首先,尽管中共学习苏联,人为制造出若干少数民族。但是这些人为制造出的少数民族,由于缺少深厚的历史根基,倒并没有什么闹分裂闹独立的。
其次,那些表现出较强的独立意愿的少数民族,如藏族,都是自古以来就以其鲜明的不同于汉民族的民族性而著称于世的,而导致他们要求独立的一个重要原因,往往并不是出于他们的自治,而是出于他们的不自治,或者是出于他们的自治被干涉。
再者,我们应该看到,所谓民族自治,并非中共的发明创造,也不是中共照搬苏联斯大林那一套的产物。类似的制度在中国是古已有之。例如唐宋时的羁糜制度,中央王朝在各少数民族首领辖地设置羁糜州,册封原少数民族首领任都督或刺史,并世袭罔替。中央王朝祇要求他们向朝廷称臣进贡,并不干预他们的内部事务,也不改变他们的社会制度。谈到西藏,远的不说,就说清朝吧。按照历史学家许倬云在《万古江河》(这本书在大陆也很流行)一书里的解说:清帝国是二元体制,汉地体系与满蒙藏体系。“这种二元体制是有清一朝独自发展的特质,不但在中国历史上绝无仅有,在世界历史上也罕见相似的个例”。在这种体制下,西藏即便不是相对独立甚至事实独立的,起码也是高度自治的。至于到了民国时期,1946年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第120条明文规定:“西藏自治制度,应予以保障。”
说到学美国学印度,那么,美国和印度的情况又是怎样的呢?
不错,美国是个多民族国家,但是并没有实行民族自治制度,然而美国和中国不同。美国是移民国家。所谓不实行民族自治,那是对作为移民的各族裔美国人。在美国,作为原住民族的印地安人有自己的保留区。印地安人保留区是相对独立,高度自治的。在西藏的藏人当然是原住民族。即便套用美国的例子,他们也应该享有自治权。事实上,对原住民族实行自治制度的国家很多,例如加拿大、新西兰、丹麦、瑞典,等等。
再说印度。印度也是多民族国家,但印度没有主体民族,第一大族的印度斯坦人也祇占总人口的20%而已。印度实行联邦制,各邦主要按语言和民族划分。每个邦有自己的主体民族,邦有相当的自主性。这样,各个民族就可以在自己占主体地位的邦里保护自己的文化传统和民族特性,坚持以我为主。所以他们不大担心被某一强势民族给同化掉,以至于在自己的家乡反而成了少数民族成了边缘人。在中国,汉人占90%以上,汉文化占绝对优势。因此在中国,少数民族面临着极其巨大的被汉化的可能性。
民族与民族不一样。有的少数民族和汉族的差异小,有的差异大;有的少数民族比较容易和汉人同化,有的很不容易。另外,和汉人同化也有两种情况,有主动同化,有被动同化。满族人当年入主中原,统治汉人近三百年,满人是主动汉化的。藏人则不然,藏人主要是被动汉化的问题。由于藏人和汉人差异比较大,在坚持自己的民族特性上又特别顽强(这和藏人的宗教传统以及西藏的地理环境有很大关系),因此他们对被动汉化就更较为抵触排拒,要求自治乃至独立的呼声就特别高。如果同意藏人自治,藏人多半会愿意留在中国,如果不同意他们自治,那就等于把他们往独立的方向推。
我们知道,2007年,联合国以压倒多数通过《联合国原住民族权利宣言》,该宣言第3条、第4条、第5条都肯定了原住民族的自决权,说“原住民族行使其自决权时,在涉及其内部和地方事务的事项上,以及在如何筹集经费以行使自治职能的问题上,享有自主权或自治权”:“原住民族有权维护和加强其特有的政治、法律、经济、社会和文化机构,同时保留根据自己意愿全面参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权利”。关于民族自决权,民族自决权分对外自决权和对内自决权。对外自决,意味着可以独立建国;对内自决,意味着可以建立自治制度。我们这里讲的是对内自决权。
不消说,原住民族问题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就是对《联合国原住民族权利宣言》也有很多争议或解释上的分歧。我这里无非是说,不能把中国现有的民族问题都归结于前苏联那以套民族理论和民族自治制度。我们的结论是,在中国,民族自治制度不应该一概取消。相反,至少在很多地方,民族自治制度应该真正落实。在中共一党专制没有改变之前,真正的民族自治固然是难以实现的,那么在未来民主宪政的中国总是应该也可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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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宁:中国应取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多元共治
最近中国发生的两起事件分别引起了全中国和全世界的关注。引起全中国关注的是考生家长通过改变考生民族身份获得加分的重庆高考加分事件。另一起不仅引起全中国而且受到全世界关注的是七月五日发生在乌鲁木齐的暴力流血事件。
如果这两件事情有什么共同之处的话,那就是它们都与中国的民族问题有关。
重庆加分事件反映的是民族划分所引发的问题。根据四九年以后中国实行的民族划分政策,中国被划分成56个民族,同时在汉族和其他民族之间实行差别待遇,高考加分就是其中的一项。
中国政府在汉族和其他民族之间实行差别待遇
新疆暴力事件反映的是民族划分之后实行民族自治所诱发的问题。中国是一个高度中央集权的国家,但是从1954年起却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在上述两起事件发生之后,我们应该重新审视中国的民族划分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划分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能否从根本上解决中国的民族关系问题?这两项做法长久而言是缓和消融了民族之间的矛盾关系,还是不断地累积呈现爆发的态势?不认真回答这两个问题,发生在重庆和新疆的事件,以后还将发生,并且以更大的规模,产生更严重的后果。
民族划分制度的渊源
就像阶级成份划分一样,中国的民族划分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是斯大林极权主义的遗产。斯大林对民族的定义是: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具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的民族文化特点上的共同心理素质这四个基本特征的稳定共同体。他的这一定义是中国民族划分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官方民族政策的指导思想。
斯大林根据共同语言、共同的地域、共同的经济生活和共同的文化等四个要素来确定一群人是不是能够构成一个民族。但是这样的定义没有可操作性。这个定义没有说明多大范围、多大程度叫\"共同\",它排除了民族迁徙和人口流动的权利,不能回答同在市场经济下如何区分不同民族的经济形态,没有涉及同一民族信仰不同宗教如何处理。按照斯大林的民族定义四标准,\"中华民族\"完全称不上是一个民族。按照这一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歌就应该重写。
不仅斯大林的民族定义有问题。而且\"民族\"这个概念本身语义不详,含混不清。我们甚至无法为中文的\"民族\"找到一个对应的英文词,最接近的就是\"Nation\",但是这个词多指\"国家\"。如此翻译,在不懂中文的人看来,五十六个民族同样可以指五十六个国家。
如果说\"民族\"的概念含混不清的话,那么,\"民族区域自治\"则名实不符。在中国还找不到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因为这个制度根本没有可行性。中国的五大自治区都是有多个\"民族\"构成的,怎么能指定某个\"少数民族\"来\"自治\"这个地区呢?所谓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排他性的,不是包容性的,是静止的,不是动态的,不能适应该区域人口的变迁。况且,中国的中央集权大一统管理体制同样贯穿\"民族自治\"地区。但大一统与\"自治\"却是不能并存的。换句话说,有大一统,就不可能实行真正的\"自治\"。
民族划分与民族自治制度没有解决预期的问题。相反,自实行民族划分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来,中国的民族问题反而呈现出加速恶化的态势。
民族划分和民族区域自治在不同族群间划出只有作弊才能逾越的界限,在各族群之间实行差别待遇。这样不仅造成了族群之间的鸿沟,而且还区分出多数民族与少数民族。这就把族群间的差异与隔阂固定化、永久化,造成族群的敌意与对立,并最终从摩擦走向冲突,促使民族间的矛盾不断的升级。从1954年到今年约55年以来,民族矛盾不仅没有解决,反而越发恶化、激化。我们不能不问,民族划分与民族区域自治是有效的解决方案吗?
其实,中国历史上是不划分民族的。在古汉语中,\"民族\"不是一个正式的概念。\"民族\"作为一个正式的术语是近现代从日本引进的。不仅在中国古代没有民族的概念,在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都不对民族做法律的划分。在香港澳门、台湾,也不实行民族划分的制度。易而言之,中国的56个民族和相应的民族划分是五十年代以来被制造出来的,不是中国固有的,是伴随着阶级成分划分和斯大林主义一起来到中国的。
两边不讨好
民族划分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只有民族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满意,但是被执行者都不满意。它做到的不是让相关各方都满意,而是都不满意。尤其是新疆事件大大激发了汉人的不满。不仅如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赋予了\"少数民族\"自治的权利。而汉族人和汉族地区却得不到这一权利。其他\"民族\"都能自治,唯独汉人不能,是汉人能力低下,不配自治吗?这是政策的制定者们所必须回答的追问。造成各方都不满的政策不可能是有效、成功的政策。
因此,为了中华大地上各个族群的民众共融共处,应该在政治和法律上取消\"民族\"的概念,并相应取消民族身份划分,取消户口、身份证和个人档案中的\"民族\"栏,取消民族与少数民族的划分与称呼,实行人人平等,把保留和守护各族文化传统的权利还给各族群民众。政府的职责就是尊重并保护这一权利。
应该取消名存实亡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代之以全国各地一律实行地方自治,由各地的公民,无论哪个族群,自主管理地方事务。唯有充分自治基础上的多元共治,中国才可能有一个和平安宁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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