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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县一名张姓男子是叶姓女子之子,张男在幼儿时期,就与爷爷及三伯父一家人同住,而父亲经常没有回来,也几乎都不在身边。
生活上及三餐均靠同住家人照顾,国小就学时期放学后,也都是由邻居帮忙照看,记忆中,大约在小学三、四年级时,曾由父亲接去同住,但父亲依旧经常整日未归。
张男直到高中毕业后,就离家踏入职场就业、自力更生,至今已经41岁,却都没有母亲的音讯。
张男长大后,有从年幼时同住的堂姊口中得知,母亲不曾回来探望且失去联络,对张男也是不加闻问,未尽扶育教养责任,形同恶意弃养,张男认为,尤其负担扶养义务显失公平,因而向法院请求免除对母亲的扶养义务。
叶女则是辩称,张男说我都没有扶养是骗人的,他小时候,他父亲就没有和我在一起,他出生都没有人在扶养,他小时候我就没有扶养他,也不是说没有扶养,是没有扶养他到长大;我曾与张男同住,不知道同住到他几岁。
张男堂姊则表示,叶女都没有扶养方男,我和他差2岁,我们小时候一起住在三合院,从我有记忆开始,大概我4、5岁时,他就是跟我们一起住,他爸爸把他抛弃,也没有看过他妈妈。
叶女30年不闻问“等同陌生人”,老了却来要求扶养,法官判决张男免除义务理由曝光。(图:shutterstock/达志)
张男是由我妈妈扶养,他一直都跟我们一起住,我只记得住了好几年,他爸爸就突然回来把他带走,当时我念国中,我印象中,我妈妈说好像带去嘉义,后来张男过年会偶尔回来,我知道他的处境很可怜,他居无定所,我只知道他被丢来丢去,也曾经去姑姑家住过,他爸爸长期酗酒,他爸爸找到他都是跟他要钱等语。
法官审酌,叶女在张男幼年时期起,就无正当理由而未尽扶养义务,且情节重大,如强令张男仍需负担扶养义务,实显失公平,故张男依民法第1118条之1第2项之规定,请求免除对于叶女之扶养义务,经核并无不符,应予准许。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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