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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公民法庭在计算四年住满三年的入籍条件时,对“居住”的认定主要根据两项标准,一是严格的“实际居住”(Physically present)原则,要求申请人四年内一定要亲自在加拿大住满1095天;另一为较宽松标准,只要申请人能举证他与加拿大仍维持“紧密连结 ”(Strong connection),亦可认定为有居住的事实。
有资料显示,近期公民法庭法官不但一致采用严格的“实际居住”标准,甚至还矫枉过正,将“居住”解释为“有紧密连结的实际居住”才算数。
为此,海外移民资深顾问建议,申请人在递交入籍申请前一定要自己先准确计算过去的四年中实际在加居住的天数,确定自己已住满1095天,才正式寄出申请。若在申请入籍过程中,受到公民法官“不公平对待或仲裁”,要及时咨询专家意见,必要时据理力争、考虑上诉。
以上资讯由加拿大海外移民服务中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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