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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前, 笔者曾根据在Texas Service Center(TSC)的一次会议所闻,撰文讲述移民局对申请材料的要求。那次会议的主题之一,便是申请人递交过多材料的问题,移民局官员就此一现象提出警告。时过一年,看来申请人递交过多材料的现象并没有改观。
这次,移民局明确表示,递交过多的材料(“over-extensive supporting documentation”)会影响案件的审理。移民局同时表示,递交过多材料的问题主要出现在“国家利益豁免”(NIW)与Eb-1A/B类的申请中。虽然移民局并没有明确讲,递交过多材料会具体导致何种后果,但根据移民局近两年在不同场合的说法和做法,主要有这样几种后果:后果之一,移民局要求补充材料(RFE);后果之二,耽误案件审理。后果之三,导致申请被拒。
移民申请案与任何其他案件一样,当事人可能有许许多多的材料可以潜在地作为证据。如何从众多材料中“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筛选出真正的证据,这是组织申请材料的首要问题。申请人只需要向移民局提交与法律要求相关的证据。换言之,法律要求你证明什么,你就提交什么样的证据。 “去伪存真”,即保留与法律要求相关的证据,剔除与法律要求无关的证据;“去粗取精”,即保留与法律要求密切相关的证据,剔除与法律要求相关性不强的证据。举例来讲,证据就象埋在一堆沙子里的一颗金子。申请人要向移民局提交的是这颗金子,而不是把它埋在一堆沙子里交给移民局。
不经过认真筛选而把所有材料交给移民局的做法,无异于把金子埋在沙子里让移民官去筛选。并不是每位移民官都有耐心去做沙里淘金的工作。况且,替申请人筛选证据不属于移民官的职责范围。有些移民官因申请材料旁杂无章,而以补充材料(RFE)的方式要求申请人重新证明所递交的材料符合法律要求,有些移民官则直接拒掉申请。有时候申请人收到RFE,往往困惑不解,觉得已经递交了所有的材料,移民局不应再要求补材料。而事实往往是,申请人递交了大宗材料,而移民官却没有看到真正的证据。用上面的比喻讲,你可能把金子埋在沙子里送给了移民局,而移民官看到的只是一堆沙子。当然,移民局发放RFE的原因有很多,这只不过是一种申请人可以通过自己的正确做法而有希望避免的RFE。
申请人要向移民局提交“充分”(sufficient)的证据,而不是“过多”(excessive)的材料。近年来,我们发现移民申请的材料有越来越多,越来越厚的趋势。许多“国家利益豁免”(NIW)与Eb-1A/B的申请尤其如此。问题主要出在以下方面:
一、 申请人向移民局递交过多的推荐信。过去十几年,NIW/Eb-1A/B申请中推荐信的数量不断增加,由四、五封到六、七封,到七、八封。更有甚者,递交十几封。有些申请中的推荐信的数量比申请人发表的文章还多。这种做法劳而无功,适得其反。从过去几年笔者递交的几百件NIW/Eb-1A/B申请来看,推荐信的数量(六、七封,还是四、五封)对申请结果毫无影响。但是,推荐信的内容对申请结果却有着直接的影响。从效果上讲,四、五封内容充实、有理有据的推荐信,远远好于七、八封内容重复,缺少可信度的推荐信。
二、 申请材料漫天撒网。有些申请人因不了解法律的要求,不得不在递交材料时漫天撒网。有些申请人则故意递交与法律要求无关的材料或相关性差的材料,期望以量取胜。而这种做法适得其反,把真正的证据淹没在无关的材料中。我过去一年接触到的几例自己提出申请,条件不错却被移民局拒掉的案子,大多属于这一类问题。尽管经过上诉,这些案件仍然有很好的机会得到批准,有些已经得到批准,申请人却走了不必要走的弯路。
TSC在一年之中,两度警告递交过多材料会影响案件审理,并导致不良后果,说明问题已经相当严重。申请人在递交材料时,一定要做好“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的工作,按照法律要求提交真正对申请有益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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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宗坤律师(Z. Zac Liu, Esq.),法学博士(J.D., Valparaiso University Schoolof Law)、哲学博士(Ph.D., Peking University),伊利诺伊州最高法院及联邦法院执照,曾担任Valparaiso University Law Review的编辑和审稿人, 著有中英文书籍多种,散见于中美各大学图书馆。执业以来,他已代理无数名来自世界各地的科研人员和专业人士成功获得绿卡及各类非移民签证,尤其在国家利益豁免(NIW)、特殊人才(Eb-1A)、杰出教授和研究员(EB-1B)、PERM 劳工证、H-1B工作签证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读者若有移民法律问题,可将简历发往zliu@niwus.com。刘律师会在两个工作日内对您的问题做出免费答复或评估。
白凯玲律师 (Kellie Pai, Esq.),法学博士(J.D.,University of Houston Law Center)、文学学士(B.A., University of Texas at Austin),德克萨斯州最高法院执照,刘宗坤联合律师事务所专业移民律师。
Christina T. Le 律师,法学博士 (J.D.,University of Houston Law Center)、理学学士(B.S., Northwestern University),德克萨斯州最高法院执照,曾担任U.S. Department of Justice驻Houston移民法庭Attorney Advisor,以及Houston Business & Tax Law Journal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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